北京地区总分包营业税抵扣实务探讨
北京地区总分包营业税抵扣实务探讨
王苗苗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针对以上国家营业税暂行条列的规定,对建筑行业总包方营业税的缴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每个省市地区又有着不同的操作方案,笔者根据目前北京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建筑行业总承包方,特别是外地进京的总承包方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根据实务中遇到的营业税抵扣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营业税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抵扣
一、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
在北京地区从事建筑行业的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区分北京市建筑业纳税人和外地进京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纳税地点是不同的。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局文件(京地税营〔2008〕17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建筑业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继续实行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缴的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针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不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纳税地点并不是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是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征代缴。也就是假如一项建筑工程所在地为北京朝阳区,那么不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只要是本市固定户营业税纳税人,纳税地点就在其税务登记所在地;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则不能在提供劳务发生地朝阳区地税局纳税,而是统一由交易中心代征代缴。这一明确的纳税地点的规定,给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带来了许多具体的限制条款,后文将做详细解释。
二、发票开具及税金抵扣
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总承包方的发票开具有以下总的特点:
1.先分后总: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因此总包项目开票时,先由分包方纳税开票,取得发票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再据此开票差额纳税。涉及多级总分包的,逐级从下向上开票。同项逐级抵扣,不得异项、越级抵扣。
2.以票抵票: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对系统检索未查找到的分包发票,必须人工判断,确认发票真伪及其项目关联性。①总包方纳税人取得每份分包发票必须一次性抵扣,不得分次抵扣。②已抵扣的分包发票不得作废和红冲,除非先对上一级总包或分包单位的发票进行作废或红冲。
3.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自开票纳税人先票后税——即根据不低于网上开票金额减去允许扣除已开票分包金额的数额,按月进行项目
申报。
那么北京市对于劳务、专业分包市场又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简单摘要如下:
1.外地进京劳务公司、专业分包公司必须进行进京备案。
2. 自2010年7月1日起,进入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招标的劳务分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由 5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100万元人民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劳务分包由企业自行选择发包方式。
3. 总承包方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签订的合同,应该及时在交易中心备案。
三、实务举例
在这里,我们举个小例子,来看看北京的政策法规对总分包方发票开具和纳税方面的影响:
假如总承包方(外地施工企业)要从业主收取1000万的工程款,其中分包工程300万。那么总承包方要向业主提供多少金额的工程款发票?总承包方又该交多少营业税?分包出去的300万对总承包方的纳税又有什么影响呢?
总的思路是: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300万的发票,发票税金自行缴纳。总包方拿着分包方开具的300万发票,可以申请抵税,只缴纳700万营业额的税金,开具1000万的发票。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分包方提供的300万发票,必须具备几个条件,总包方在北京才能实行抵扣,否则是不能抵税的。
针对总包方发票和分包方重复开具的问题,北京目前实行“抵税不退税”的政策。总包方需提供和分包方的备案合同,分包方的合法发票,分包方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去交易中心办理营业税金的抵扣。
如果分包方是外地进京企业,要开出能抵税的300万的发票,首先这张发票必须是在交易中心完税后开具的。如前文北京市关于外地进京企业纳税地点的强制性规定,外地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在北京只有交易中心。而外地企业要在交易中心开具发票,又必须进行备案(包括公司备案和合同备案)。没有备案的合同,在交易中心是开不出发票的;只要能在交易中心开具发票,都是进行了项目合同备案,能在交易中心的系统中检索到。
针对北京市本地分包方,300万的分包发票是在其注册地的地税局开具,同时也要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这样才具备抵扣的条件。
作为外地企业的总承包方,要特别注意北京本地针对营业税抵扣的条件限制,总包方纳税人到交易中心开具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也就是能在交易中心的系统中能检索到分包方针对此项目进行了合同备案(外地和本地共同要求),外地的抵税发票能直接在系统中查询到,北京本市的还要提供纳税证明。
这就要求总承包方在项目成立之初选择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队伍的时候,就要按照北京市要求,选择正规合法的分包方,及时进行招投标,分包合同一定要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这样作为分包方才能开具合法有效的分包发票,总包方才能进行相应的营业税金的抵扣。
如果选择的外地分包方没有相应的进京备案的资质,没有获得交易中心的认可,那么分包方是无法在交易中心开具合法的分包发票的,这样既存在经营风险也面临财务风险。
如果选择的北京本地分包方,也必须要求分包方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合同备案,那么北京本地分包方虽然能从注册地地税局开具合法的分包发票,但是由于没有进行备案,交易中心系统检索不到分包方信息,这样分包方开具的300万发票,还是不能进行抵税的。
四、小结
综上所述,针对建筑行业营业税抵扣问题,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操作方式,不仅对财务管理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对总承包方的分包队伍选择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北京对外来建筑企业实行统一的招投标,合同备案,发票开具及抵税等一系列统一管理,这就要求总承包方在项目成立之初,领导班子要充分考虑到北京市场对劳务及专业分包的严格要求,从开始的队伍选择上就严格遵守北京市场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手续,才能为后面的营业税抵扣做好必要的铺垫,否则不但会面临一系列经营风险,也会给财务管理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