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取样员资料
2017年3月上海市取样员资料
1、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与门窗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均实行工程现场见证确认制度,无见证人员在场不得进行检测。
3、取样员主要职责;
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
2、负责现场养护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成型时间的制作、养护和保管等工作。
4、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浆料等拌合物质量的现场检测工作。
5、负责与检测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或检测工作,并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
4、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检测用测量设备的台账。
5、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部应制定测量设备书面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计划,并确保按计划进行周期周期检定、校准或检测。
6、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实行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三方确认制度,确认的时间、地点等由施工单位负责通知。
7、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供应单位确认人员也可参与送样。
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臵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试件的养护室。
8、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供应单位确认人员可随时对现场养护情况进行确认。
9、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10、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11、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认、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
12、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
13、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
施工现场检测试样的抽取、制作以及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测,应当按照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实施。
14、唯一性识别标志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15、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
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工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检测报告经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监理平行检测报告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理工作资料归档。
16、禁止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禁止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17、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测见证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四)建设、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19、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取样人员未按照技术标准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的;
(二)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的;
(三)检测人员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20、 (一)钢筋
1、调直加工钢筋。
(1)见证单位应将钢筋调直方式如实录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检测委托单上注明调直方式,包括:①施工单位自行加工;②调直加工企业加工。
(2)施工单位在现场自行加工调直钢筋的,经调直的钢筋必须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3)在场外由调直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并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调直钢筋,其调直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调直钢筋应按捆吊挂《调直钢筋质量诚信自律备案企业加工吊牌》,应提供统一版本《调直钢筋质量保证书》。使用前必须对外购的调直钢筋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2、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
(1)在钢筋工程焊接开工之前,参与该项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予焊接生产。在焊接过程中,焊工、钢筋牌号、直径只要有一个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试验。焊接施工完成后,焊接件的取样应按规定从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2)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的,在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的接头试件数量、检测参数与要求等应符合标准规定。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墙体材料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从工地材料堆场上随机抽取整块试样,抽取的试样上应有产品标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还应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
(三)钢管、扣件。
对见证取样送检的脚手架钢管、扣件检测,除力学性能检测之外,还应检测单个扣件的质量、扣件所使用T形螺栓、螺母、垫圈的尺寸偏差。检测委托单上应明确钢管、扣件的用途。
(四)面砖粘结剂、面砖勾缝剂和外墙腻子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柔性面砖粘结剂应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柔性面砖勾缝剂应进行抗折强度、横向变形(或压折比)指标的检测
(五)混凝土和砂浆试块。
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上应刻录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和组号等信息。
(六)材料加倍复验。
对于标准规范中有加倍复验要求的工程材料如钢筋原材、钢筋焊接接头、钢筋机械接头、节能材料和防水材料等,按检测需求的三倍试样取样、收样。
21、《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填写样品代表数量,并由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其它人员不得假冒上述人员签名;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不合格报告只允许由见证人员签收领取 。
22、安全网检测遵守“见证取样”的规则。
23、 检测应当结果列入《建 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的内容之中。检测工作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并按照每批次数量≤500张的送检3张、每批次数量501~5000张的送检5张、每批次数量≥5001张的送检8张的要求送检。
24、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 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25、钢管标准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 应不小于 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 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24mm;
26、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批次对钢管、 扣件及其五金配件质量进行抽检。
27、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用于承重体系的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 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试,每个工地钢管、扣件复试批次不得 少于 1 次。复试钢管不得少于 3 根;直角扣件不少于 16 只;对接、旋转扣件不少于 8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