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
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00/G103-0001-0907-5899
2009-09-03印发 封面2009-09-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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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版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 S.00.00.00/G103-0001-0907-5899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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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林冬、韩晓春、陈旭 人员 、郭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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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3印发 制度信息2009-09-01实施
S.00.00.00/G103-0001-0907-5899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贯彻电网建设分层、分区管理的原则,理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项目管理流程,形成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公司(含县级子公司)投资的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 2 定义
中低压配电网项目(以下简称配电网项目),系指中压(20千伏、10千伏)、低压(0.4千伏)公用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包括基建配网项目、配网技改项目、配网大修项目三类。其中基建配网项目分为变电站出线项目、中压配电网(不含配变及其接入线路,下同)改造项目和低压配电网(含配变及其接入线路,下同)改造项目三大类。 3 职责
3.1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
3.1.1 负责指导、监督直属各市供电局(以下简称市供电局)开展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及项目储备工作。
3.1.2 负责市供电局配电网工程计划项目审批、项目立项及调整工作。
3.1.3 负责下达市供电局配电网年度投资计划。
3.1.4 负责配电网项目竣工决算后的建设投资规模备案工作。
3.1.5 负责指导、监督市供电局开展中低压配电网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
3.1.6 负责其他与配电网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
3.2 省公司工程建设部
负责配电网项目自立项后,至投运移交生产全过程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3.3 省公司财务部
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资金筹措、拨付及还本付息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市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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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00.00/G103-0001-0907-5899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 局配电网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新增资产工作。
3.4 省公司审计、监察部门
负责监督、审计配电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
3.5 市供电局
3.5.1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汇总辖下各区(县)供电局(含县级子公司)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报告。
3.5.2 负责建立、审查本局年度配电网项目规划项目库并上报省公司审批。
3.5.3 负责配电网项目从设计、立项、建设、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至移交生产全过程的项目实施工作。
3.5.4 负责组织开展中低压配电网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
3.5.5 负责其他与配电网项目管理有关的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管理
4.1.1 各市供电局应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指导原则》、《广东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等有关规定及审定的配网五年规划,组织辖下各区(县)供电局(含县级子公司)编制所辖范围内的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报告,并以此作为配电网项目立项及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4.1.2 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是对配电网五年规划的深化、细化、具体化,即是根据当年配电网规划实施情况、电网发展和运行状况,编制所辖地区配电网近期发展规划,明确下两年度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提出上级电网建设建议。
4.1.3 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编制流程及时间安排:
4.1.3.1 每年6月初,省公司计划发展部下达通知,启动各市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编制工作。
4.1.3.2 每年9月底,各市供电局完成辖下各区(县)供电局(含县级子公司)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报告编制及审查工作。省公司视情况参加并指导市供电局规划评审。
4.1.3.3 每年10月,各市供电局将本局《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报告汇总版(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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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00.00/G103-0001-0907-5899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管理办法 行文报省公司备案。
4.2 中低压配电网项目储备管理
4.2.1 配电网项目储备是一项日常工作。市供电局应以本局配电网五年规划及配电网年度规划为依据,指导、监督辖下各区(县)供电局(含县级子公司)建立配电网项目储备库。
4.2.2 配电网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来自配电网五年规划及配电网年度规划,项目设立必须真实,严禁弄虚做假及套用项目。
4.2.3 市供电局应统一本局配电网项目命名规则,配电网项目名称清晰明了,应可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4.2.4 单项配电网项目设立原则
4.2.4.1 变电站出线项目、中压配电网改造项目一般以一回馈线为主体设立单项工程,可包含跟项目方案直接相关的中压配电网更动及配套土建建设内容。
4.2.4.2 低压配电网改造项目一般应以一个台区为单位设立单项工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为同一区域供电的几个台区整合为一个单项工程,但整合后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200万元。
4.2.4.3 配网技改项目、配网大修项目可将工程内容相同的、为同一区域供电或属于同一回变电站出线的项目整合为一个单项工程,但整合后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100万元。
4.2.5 配电网项目按项目主要目的不同划分为A、B、C、D四种类型,其中:A类指新(扩)建变电站出线项目、解决中压配电网重(过)载馈线项目、中压配电网网架完善项目;B类指配合道路施工需要提前实施的项目;C类指新建低压台区、重(过)载配变及台区改造项目;D类指除A、B、C三类外的其他项目,如残旧设备更换修理、架空线改电缆、配变入房等。
4.2.6 市供电局根据实际需求,对储备库中项目按实施的紧迫程度进行分级,一般可分为紧急、急、普通三级。其中,“紧急”级别项目是指对提高配电网供电可靠率及相关指标作用明显、为满足新(扩)建变电站配网出线需求或解决配电网设备存在的严重缺陷(故障),必须尽快安排的项目;“急”级别项目是指对提高配电网供电可靠率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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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市供电局应在每年4、8月定期对辖下各区(县)供电局(含县级子公司)中低压配电网项目储备库中的新增项目进行审查。
4.2.7.1 变电站出线、中压配电网网架完善、架空线改造电缆及相关的土建项目必须100%进行审查。
4.2.7.2 其他中压配电网项目抽查比例不小于项目数量30%。
4.2.7.3 低压配电网项目抽查比例不小于项目数量5%。
4.2.8 配电网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均必须具备项目立项说明,项目立项说明应包含项目供电范围配电网现状、存在问题、项目必要性、项目方案描述、估算投资规模、预计实施后效果等内容。其中变电站出线项目、中压配电网改造项目还必须具备初步方案示意图(含更动前后对比图)。
4.2.9 配电网项目立项材料必须符合配电网项目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管理及相关的设计深度要求。
4.2.10 市供电局安排开展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工作的项目必须为已通过本局审查的项目。
4.2.11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每年5、9月份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检查各市供电局配电网项目储备情况,同时对新增项目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2.11.1 变电站出线、中压配电网网架完善、架空线改造电缆及相关的土建项目抽查比例不小于项目数量5%。
4.2.11.2 其他中低压配电网项目按实际需要进行抽查。
4.3 配电网投资计划管理
省公司根据各市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规划,结合变电站投产进度、配电网运行现状等情况,统筹下达各市供电局年度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计划。
4.4 配电网项目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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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每年10月底,市供电局根据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及省公司每年10月前下达的配网投资预安排计划,建立下一年度配电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总的投资规模可比预安排计划稍大,但不超过1.25倍。
4.4.2 配电网计划项目应主要来源于每年9月份形成的配电网项目储备库,并可根据当年中低压配电网年度规划新增部分项目,新增项目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数的10%。市供电局应对新增项目开展审查工作,审查比例同4.2.7要求。
4.4.3 每年11月,市供电局将已通过本局审查的配电网计划项目行文上报省公司,经过省公司审查后,配电网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再增补、调整。
4.4.4 市供电局在省公司正式下达的配电网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内,根据轻重缓急原则从配电网计划项目中选取项目上报立项。其中基建配网项目、配网技改项目、配网大修项目三类资金应分别有所侧重。
4.4.4.1 基建配网项目:所有中低压配电网的建设与改造项目均可列入基建配网项目。
4.4.4.2 配网技改项目:对现有中低压配电网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进行完善、配套和改造的项目。特别指出,配网技改项目不应包含有对配电网网架进行改动的内容。
4.4.4.3 配网大修项目:对中低压配电网固定资产进行局部更新的项目。
4.4.5 属于国债的配电网项目,须在项目开工前以请示文上报省公司立项,由省公司批复各市供电局(含下供电单位)的配电网建设规模和投资后,方为正式立项。
4.4.6 非国债的配电网项目,项目立项实行备案制。在项目开工前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公司备案,项目经上报备案后,方为正式立项。
4.4.7 上报省公司立项的配电网项目,必须是省公司批复的配电网计划项目且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概(预)算工作,按照工程概(预)算填报有关立项表格。
4.4.8 非国债的配电网项目,由市供电局批复辖下各区(县)供电局(含县级子公司)配电网建设规模和投资(含具体配电网项目附表)。
4.4.9 属于国债的配电网项目,须一次性上报立项。非国债的配电网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1-2次分批上报备案。
4.4.10 配电网项目立项表格包括:《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立项总表》、《中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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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 对于需加急实施的项目,包括要求紧急处理的故障(缺陷)设备、配合道路建设新建电缆走廊两类,如该项目之前未报省公司备案(核准)立项的,由市供电局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工作,项目经过市局审批后,可参照4.6有关规定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调整。
4.5 配电网项目实施管理
配电网项目的实施,按照省公司制订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4.6 配电网项目调整管理
4.6.1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供电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工程项目进行调整。
4.6.1.1 增补的项目必须是省公司核准的配电网计划项目或属于4.4.11所述“需加急实施项目”。
4.6.1.2 单次调整涉及项目(含调进、调出、方案变更)金额总加超1500万元,市供电局需以请示文形式报省公司计划发展部审批,待批复后方能实施调整。
4.6.1.3 累计调整涉及项目(含调进、调出、方案变更)金额总加达到年度投资计划的5%,市供电局需以报告形式汇总说明项目调整情况,报省公司计划发展部备案。
4.6.1.4 累计调整涉及项目(含调进、调出、方案变更)金额总加不得大于年度投资计划的10%。
4.6.2 国债工程项目的调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其总体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省公司原批复规模。
4.7 配电网项目完工备案管理
4.7.1 市供电局须在省公司下达配电网年度投资计划后的18个月内,完成配电网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一次性将最终完成的项目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公司完工备案。
4.7.2配电网项目上报完工备案表格包括:《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项目总表》、《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项目明细表》。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广东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各市供电局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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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市供电局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与评估。
5.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S.00.00.06/G103-0001-0810-869)同时废止。
5.4 本办法有关立项、完工备案表格参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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