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1)
补充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于2011年 月 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砼搅拌站)[合同编号 ]”(下称:原合同)现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协商,现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在原合同中,买受人付出卖人的合同价为双机站(即两条搅拌生产线)的合同价,合同价已全
部包括双机站正常投产使用所涉及的全部内容,除双方明确约定之外,双机站正常投产使用一概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工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具体内容:
1、 全部的设备、随机附件、随机工具、防雷设施,。
2、 全部设备的产品包装、运输费、装卸费。
3、 设备的使用所需技术人员的培训。
4、 出卖人负责全部设备到安装地点的安装(包括安装、涂装、调试、验收),该等安装所涉及的人
工、材料、安装生产防护、安装保险等一概费用均由出卖人负责。
5、 出卖人负责保修期内的保修和维护,除双方明确约定之外,该等保修和维护所涉及的费用一概
由出卖人负责。
二、 出卖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严格与《合同配置清单》中的产品规格、型号、厂家、品牌一致,若
有不一致须事先经买受人合同签约代表书面签名同意更替,该等配置更替的前提原则上必须是更替后的配置从质量、品牌、规格、型号高于原有的配置,否则,即使合同签约代表书面签认亦属无效。出卖人保证货品:(1)系出卖人、原厂供应商或买受人同意之厂商所制造及装配;(2)完全符合本合约有关规格书、图式、其他有关资料文件及出卖人所提供样品之规格;(3)完全符合买受人订单及(或)本合约附件之要求;(4)无设计、材质、制造及技术上之瑕疵;(5)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且无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及他项权利负担存于货品上;如货品附有软件时,出卖人为该软件之有权授权人;并出卖人同意授权买受人以非独家、不可撤销方式于全球范围内免费使用货品所附之软件。(6)符合买受人环保及限用、禁用物质要求。
三、 出卖人违反第二条任何保证事项,买受人除享有法律及本合约所述权利外,并得依其判断选择
下列措施:(1)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关税、保险费)及风险,退还货品,并在买受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或重做;(2)自行或使他人修复货品,并由出卖人赔偿买受人修复费用及营业损失;(3)解除合约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四、 如买受人选择第三条第(1)项,而出卖人未在买受人规定期限内替换新货品或重作货品时,买
受人可以依第三条(3)项通知出卖人解除合约,出卖人应立即返还买受人所付之所有货款,并依第七条规定支付买受人违约金及赔偿买受人因此所受到之损失及所增加之费用。买受人解除合约后,买受人得依其认为适当之条件与方式订购同类货品以代替瑕疵货品,且出卖人应于买受人通知时,偿还买受人因订购该同类货品所支出之额外成本、费用及利息。
五、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地基布置载荷图》需注明买受人及项目的使用地点,相应所可配置的
设备,出卖人负设计技术责任,基础施工期间出卖人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预埋件,并对该等安装进行逐项的验收。
六、 出卖人在设备安装之前应充分的对买受人所提供的场地及设备的基础进行验收。设备安装,视
同出卖人已通过该等的验收。
七、 出卖人必须在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合同工期安装完成并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若
未能于约定或买受人指定之期限内完成交货、安装、试车及保修服务,买受人可以依其裁量选择拒绝受领、延迟付款、请求损害赔偿和违约金及(或)解除合约。前述违约金应依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按日计付,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买受人之损失,除违约金以外,出卖人仍应赔偿买受人所受到损失及所增加费用(含相关关税、空运费等)。
八、 合同约定之产品自交付之日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
九、 保修条款
1、 搅拌主机中减速机、搅拌主轴的保修期为5年。
2、 轴端密封、卸料门液压置保修期限为生产满30万立方出料量为止。
3、 搅拌叶片、搅拌臂保修期限为生产满6万罐次出料量为止;衬板为生产满5万罐次出料量为止。
4、 除本合同第六1、2、3所述的设备之外,合同价款内其他一概设备的保修期均为2年(双方明
确约定的消耗品、易损件除外)。
5、 出卖人于买受人验收货品合格后,就货品维修所需之零组件及配件,应维持年之供应。
十、 合同的保修金双方约定为合同价的5%,在双方约定的所有保修期满后,如无罚金或其它违约金,
买受人应在期满后的7天内无息的一次性退还出卖人。
十一、 服务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所购买的所有设备其中之一如发生故障,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
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起2小时内应及时赶到,所有的故障修理工作应在故障发生的48小时之内完成,否则,每延迟一天,买受人在应付出卖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全额的10‰作为罚金,如不足或造成买受人重大损失的,买受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向出卖人追偿。
十二、 原合同签订时,买受人仅从出卖人口头上或书面上所提供的设备配置、性能和总体方案的了
解,买受人所购买设备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一概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以出卖人最终提供的设备是否通过当地的主管部门的验收为准。
十三、 出卖人可在搅拌站(楼)较显著位置标示出卖人公司标牌、广告牌,但其具体位置及大小须
经买受人同意,原则上不影响买受人自身公司的品牌宣传。
十四、 出卖人、买受人如一方严重违约,对方应在违约方发生违约后以书面文件正式函告对方,无
论何种情况下产品一旦交付买受人,出卖人不得通过产品的控制系统GPS随意的控制产品停止工作,因此导致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均由出卖人负责。
十五、 出卖人应以自己费用,依商业惯例、买受人规格、政府法令及其他可适用标准、保存、包装、
处理、捆包及安装货品,使其免受任何损害,如因不适当之保存、包装、捆包或安装致货品受损者,出卖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本补充合同作为对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本补充合同的条款如与原合同及《HZS系列混凝土
搅拌设备质量保修条款》不一致的或冲突的,均以本补充条款为准执行。
十七、 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及《HZS系列混凝土搅拌设备质量保修条款》共同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
的合同组成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约中出卖人任何权利义务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予任何第三人。
十八、 出卖人如迟延或未履行本合约之任何义务或责任,致买受人以诉讼或其他方式请求出卖人履
行者,则出卖人除应依第七条规定按日给付违约金予买受人外,并应给付买受人因此诉讼或事件而给付或代垫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调查费
十九、 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所有文件签署均以双方合同签约代表及盖章为准,通过本补充合同约定的
邮箱地址或邮政局或快递公司送达的资料文件,在发出电子邮件或邮政局(或快递公司)收件回执之日起五天后均可视为送达对方。
二十、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卖人与买受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合同发生纠纷,且协
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合约应继续执行。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合同签约代表: 合同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