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知识问答
一、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人民法院如何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使案情简单也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为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有关公民是指起诉人认为是漏掉的公民或者不应列入选举名单的人。审判人员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的陈述和辩论,查明情况,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根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公民是否有选举权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因为这类案件时间紧迫,不在选举前审结,就会影响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有可能造成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能行使权利,无选举权的人却取得了选举权的情况。虽然时间紧迫,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不能草率行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制作判决书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四、公民下落不明,他的亲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规定,公民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
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就是说,公民离开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后,在连续的一段时间里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的,该公民的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宣告他失踪或者死亡。这两个宣告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一定要先作了失踪宣告,经过一段时间再作出死亡宣告。一个公民失踪,既可以宣告他失踪,也可以宣告他死亡。宣告什么,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公民是民事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公民长期失踪,会使这些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应由失踪人支付和收取的费用无人收付;已由失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池塘无人经营,但又不宜于发包给别人;配偶实际上等于无配偶,但又无法与他人结婚。这对于他们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对债权人、债务人、配偶、子女、单位都是不利的。确立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为的是结束这些不确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五、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的程序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受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不必先经过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公民死亡。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该时间也是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时间。
七、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怎么办?
下落不明的公民在人民法院宣告他失踪或者宣告他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人民法院经查明确系本人重新出现,应当作出新判决。新判决的内容是撤销原判决和其他必要的事项。
2.关于财产的处理。新判决作出后,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代管人应当向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的人返还财产。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如果要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发生争议的,另外起诉,由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审判。
3.关于婚姻关系。在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已办理离婚尚未再婚的,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双方自愿结婚的可以再办结婚登记;不自愿结婚的,不能强迫办理结婚登记;配偶离婚后已婚的,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在宣告失踪后配偶。未办理离婚,在宣告死亡后配偶未再婚,则婚姻关系自然存续。在宣告死亡后配偶已婚的,原婚姻关系不能自然恢复。
八、 什么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这个能力不是人人都具有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年龄上说,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精神健康状况上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确定一个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从年龄上是好区别的,但对于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究竟他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进行认定。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同时,使社会知道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或者不能完全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他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从而保证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某个公民没有或者已经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
1.公民的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
2.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当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九、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后,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一般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时,就必须经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由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申请人不得作为代理人。近亲属之间相互推诿代理的,人民法院应
当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如果该公民的健康状况许可,指定谁作代理人,还应当询问公民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弄清事实后,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该公民精神不正常、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当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民事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经审查认为该公民精神正常,不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正常后怎么办?
人可能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将精神病治愈而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和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当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后,他们恢复了正常,可以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经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决送达后,该公民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责任,原判决指定的监护人不再是该公民的监护人。
十一、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认定财产无主,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某项财产宣布为无主财产,判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有如下情形:
1.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3.财产所有人死亡,其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死者也没有遗嘱;
4.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
财产无主使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通过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能够确定财产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使物尽其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是财产的发现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基层人民政府;该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管理人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地无主的根据。
十二、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后,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如果查明是有主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通知所有人认领财产。财产所有人确实查不清的,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如果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的,也应当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如果公告一年期满财产无人认领,应当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根据不同情况,将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财产被他人占有的,占有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
十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选举资格由选举主持单位确认并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允许公民对选举名单提出不同意见,增补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排除无选举资格的公民,以确保选举活动依法进行。选举法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提出申诉的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或者有关单位或者组织。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提起申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向选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后怎么办?
人民法院判决财产无主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了,并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对财产提出申请,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查证核实。不属实的,驳回申请;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原判决撤销之日,国家或者集体应当将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对已经损失的财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例如,台胞因为几十年两岸不通音讯而不能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害,可以认为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情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何起诉和审理?
发布时间:2003-11-15 00:00:00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如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公民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设定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精神病的种类很多,临床表现症状也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两种。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必须以该公民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正常从事民事交往活动所必需的心智和神智为条件。具体而言,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去认定该公民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没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认定。在不具备鉴定诊断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认的程度去认定。对于曾经患过精神疾病,但已治愈,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的人;对于患有其他疾病,心智和神智清楚,只是在体力方面不胜任某些民事活动的人,不得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精神病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
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精神病人有近亲属的,由其近亲属行使申请权;没有近亲属的,由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人行使申请权。没有这些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对其他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4.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以便于就近了解该公民的实际情况。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精神病人不具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判决驳回申请;申请手续完备,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审理,其程序如下:
1.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在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如果近亲属互相推倭,则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代理人只在案件审理期间行使代理权,不是该公民的当然监护人。被申请人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与代理人一同出庭。法院应当询问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不能到庭的,审判人员应就地询问,把申请书的内容告知本人,征询本人意见。审判人员通过与被申请人接触,了解该公民的精神状态、病情程度,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2.进行鉴定。能否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心神失常以及心神失常的程度。必须借助科学鉴定,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被申请人的心神状况,应由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问题的,可以交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3.对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清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后,如果确认该公民精神正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作出判决,驳回申请;如果确认该公民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则应作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基层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应为其指定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要有: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上述既是有资格作监护人的范围,也是承担监护责任的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之间就对该公民由谁承担责任达成协议,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监护。没有上述所列的监护人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该公民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并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指定人。被指定人应从通知之日起履行法定职责,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有
监护资格的人员或单位向法院起诉,请求监护人履行职责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特别程序审理;请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通常诉讼程序审理。
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根据该公民当时的精神状况依法作出的。随着该公民精神状况得到恢复、改善,该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将恢复,因此,当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事实不复存在时,法院即应根据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自新判决送达之日起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监护权则因原判决撤销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