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配枪
关于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思考 ——由“泰安1·04袭警案”引发的思考
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两名匪徒持枪向公安干警大肆行凶,光天化日之下杀害公安干警,并劫持包括警车在内的多部车辆,最终造成四名公安人员不幸牺牲、六人受伤,案件影响极其恶劣。3月1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建军死刑①。一审判决后,刘建军未提出上诉。因同案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4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笔者作为刘建军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笔者无意对案件本身进行过多的评论,仅就本案涉及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在“泰安1·04袭警案”中,英勇的人民警察奋力追捕穷凶极恶的两名匪徒,甚至不惜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最终成功抓获持枪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军。令人感到沉重的是那些逝去的“泰山勇士”必竟是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篇章。感动和遗憾之余,我们应当反思,反思为什么人民警察在追捕过程中未配备和使用枪械?却以血肉之躯去搏击匪徒的刀和枪?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枪械的配备和使用是“武装性质”最有力的阐释。提及人民警察,我们难免想起大沿帽、警服,更重要的是还有枪,警服和大沿帽象征正义,枪代表的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枪,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正义之剑”;枪,是警察的“第二生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人民警察可以配备和使用枪械,且这是警察区别其他公务人员的重要标志之
一。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既是现实之必须,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泰安1·04袭警案”的发生,让我们清醒看到了目前公安机关在枪械配①共同持枪行凶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鲁民在案发过程中被刘建军枪杀。
备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和隐患,为什么我们的人民警察常常在“枪到用时方恨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宏观层面的意识误区。人民警察是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配备枪械将严重影响其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警察“畏而远之”,破坏警民关系。因此,公安机关普遍认为日常工作中无须配备枪械。
2、立法层面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及全面的问责机制。无论是《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还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在立法用语上均使用“可以配备”、“可以使用”等笼统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人民警察应当配备并使用枪械。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有17个条文,规定笼统且不够细致,至今也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立法上细密规定了人民警察违规使用枪械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不合理限制或影响枪械正常使用的法律责任。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等,也都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械进行了严格限制。
3、有些公安机关错误的将“严格管理”执行为“零使用”。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因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麻烦,缺乏对公安干警在使用枪械方面的信任,机械执行“五条禁令”,在日常管理中普遍采用“三铁一器”、“双人又锁”等措施,并就枪械的领用设置了繁琐的审批程序,但缺乏相应的应急配备和使用机制。也有一些公安人员为避免配备和使用枪械不当造成的麻烦,而不愿在工作中配备枪械,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由网络舆论非良性互动导致的“舆论暴力”屡见不鲜,公安干警为避免自己陷入“舆论漩涡”,索性就能不配就配、能不用就不用。这种“因噎废食”的枪械使用态度,严重影响了枪械在打击、威慑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
4、人民警察缺乏必要的枪械使用训练。警力不足是当前公安系统存在的一个普通性问题,人民警察忙于工作、累于工作,公安干警辛劳成疾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人民警察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专门的枪械使用训练,这直接导致人民警察对配备和使用枪械的“疏远”。
人民警察不配枪、不用枪,那么,在危急时刻,他们拿什么保护民众甚至自己的安全?拿什么去捍卫法律的尊严?拿什么去伸张社会正义?人民警察枪械
的配备和使用不到位,不但使犯罪分子更加嚣张和张狂,也使得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中往往不惜“舍生取义”。类似泰安的惨案,随手“百度”一下“袭警案”,便搜出1620000条相关报道,我们完全不能因为广东普宁市、河北省霸州市、河南省禹州市等出现警察用枪杀人的恶性事件发生,而“杀鸡取卵”式的严格要求“刀枪入库”,以确保人民警察不再用枪伤及无辜。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公安干警的枪口指向谁?是指向无辜群众,还是指向犯罪分子,完全不是枪决定的,是人,是人的意识决定的。诚如将军因担心和顾虑战士滥用枪支,而不向上阵的战士发枪,这是一个荒唐的逻辑。“拷贝”到人民警察配枪这一问题上,必将为这个荒唐的机械逻辑付出惨重的代价。
为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使其更好的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职能,希望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如下建议:
第一、立法上,系统清理现行不合理限制人民警察配备、使用枪械的规定,制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枪支配发、保管和使用规范,完善对枪械配备、使用中涣散配用和不当限制的问责机制,建立上级公安机关及纪检部门对枪械配备和使用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机制,真正做到应配尽配、能配则配、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枪械配备和使用原则。
第二、严格控制人民警察的入职“门槛”,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在人民警察招录过程中,严格依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选拔思想政治觉悟高、作风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公安队伍,杜绝将歪风邪气、逞强好胜等不良风气带入公安队伍。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人民警察的责任意识,防止警察利用枪械宣泄情绪、报复社会,切实管好“枪口”的指向。
第三、加强对枪械使用方面的业务训练。这里的训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人民警察对枪械使用技能的训练,使人民警察更加熟练的学枪、用枪、护枪;第二是枪械配备和使用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使人民警察在配备、使用过程中,清晰准确的判断如何正确使用,抛弃因顾虑枪支不当使用而造成的思想“包袱”。从根本上说,如果平时缺乏严格的训练,下发的枪械只是为了一时应急,那么在抓捕罪犯执行重大任务或是遭遇突发事件时,仍然难以形成实在的战斗力。
“泰安1·04袭警案”留给我们太多对逝者的追思、更多对人民警察的敬意,
痛定思痛,我们应当如何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又如何有效防止人民警察因枪械的不当使用而伤及无辜?回答这个问题,应超出对个案的情感纠葛,理性而冷静的进行制度的改革,废除和清理对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不合理限制,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广泛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