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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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
作者:王飞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 要:本文着眼于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审查,对比了新旧法律法规以及本国和外国优先权审查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总结分析。
关键词:实用新型;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
一、新、旧《指南》和《细则》中关于优先权规定的比对
2010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在优先权方面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给申请人更多补救的机会,主要变化有:
(一)要求本国优先权声明
修改前,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在先申请国家,对本国优先权即中国,几项都必须写对,写错一项就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只能办优先权恢复手续,缴纳恢复费。修改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的国家只要有一项正确即可补正,不需要办理恢复手续。只有补正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
修改前,在先申请国家或申请日写错都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只能办优先权恢复手续,缴纳恢复费。在这两者都正确、只有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写错时才可以补正。修改后,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在先申请的国家只要一项正确,并提交了优先权副本,即可补正,不需要办理恢复手续。只有补正不合格或逾期没进行补正的才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
修改前,如果在审查在后申请的过程中发现专利局已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只能让申请人退回已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专利局和申请人两方的操作都繁琐。修改后,直接对申请人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后申请不可享有优先权,如果专利局已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但是申请人没有办理了登记手续的,视为优先权的要求成立,修改后简化了手续,适应电子化审查。
(四)关于优先权的恢复
新《指南》相对于旧《指南》修改的情况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