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川税协[2012]4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
(2012年修订案)》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川税协[2011]19号)已于2011年对2008年度-2010年度行业贡献奖进行了评选和表彰,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经省税协第三届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修订的内容为:
(一)第三条“奖项设置”的第2项为:“收入增长贡献奖:按事务所当年收入增长比例排名,排名第一名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修订为:”“收入增长贡献奖:在从事涉税业务三年以上,两年收入持续增长的事务所中,按当年和上年收入增长金额(万元)和增长比例的权重(收入增长金额*50%+收入增长比例*100*50%)平均值排名,排名第一名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
(二)“奖励程序”中“评选活动每年一次”修订为“评选活动每两年一次,有关数据指标按两年的平均值进行评选”。
(三)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申报表根据修订内容进行调整(见新表)。
二、事务所于20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2011年度-2012年度行业贡献奖。
二O 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评选办法(试行)(2012年修订案)
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十二五”发展的新时期,行业力量逐年壮大,人才不断聚集,管理逐步规范,为鼓励对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批准成立,并加入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团体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总经理)和个人会员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执业道德等有关规定。
(二)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年度检查合格。
(四)在业务开展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执业规范,无违规行为,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事务所从事涉税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七)参评人员在申报的事务所从事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奖项设置:行业贡献奖共设十项奖励,奖项不重复。
(一)收入排名贡献奖:按事务所当年和上年收入平均值排名,排名第一名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
(二)收入增长贡献奖:在从事涉税业务三年以上,两年收入持续增长的事务所中,按当年和上年收入增长金额(万元)和增长比例的权重(收入增长金额*50%+收入增长比例*100*50%)平均值排名,排名第一名的事务所所长(总经理);
(三)执业业绩贡献奖:按事务所当年和上年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业绩人均值的平均数排名,排名第一名事务所申报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业绩最高者;
(四)经营规模贡献奖:为积极推进注税行业做大做强、联合重组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开拓创新贡献奖:为注税行业发展积极拓展业务,或在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积极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执业质量贡献奖:在依法执业、提升执业质量,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创先争优贡献奖:在行业党建、统战工作,或在行业创先争优或竞赛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奖励表彰的;
(八)社会责任贡献奖: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提升注税行业地位、扩大行业社会知名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文化科研贡献奖:提升行业文化、积极开展行业宣传,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文章,为行业理论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特别贡献奖:在其他方面为注税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奖励程序
(一)评选活动每两年一次,有关数据指标按两年的平均值进行评选。各所对照评选条件于3月31日前向省税协报送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申报表(附表1)及有关材料,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税协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三)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获奖名单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省税协注册监管部提出。
(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及有异议的奖项作出结论后,发出公告。
(六)向行业贡献奖获得者进行通报表彰、授牌、颁发荣誉证书。
(七)奖励申报者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对个人和事务所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税协和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四川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贡献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