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谈落实“两个责任”存在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责任制落实的实施效果;2014年以来,省、市、区多次研究落实“两个责任”工作,部署之密集、强调之严厉、措施之强硬,前所未有,并相应出台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办法。区上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开展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约谈、专项督办检查等一系列活动,推进“两个责任”落实,提醒我们认清形势,把握大势,增强政治定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担当起主体责任,为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两个责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各部门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有所增强;但是,少数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不端正。一些部门主要负责人始终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纪检组)的事,党委主要是提要求、听汇报;有些党组织负责人把“一岗双责”的要求仅仅理解为自己作为班子负责人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对部下要求的不严,管理约束的不多;有的单位工作性质属业务性单位,只片面注重业务工作,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是务务虚功,发几份文件,开几场会议,签几份责任书;这种认识使得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脱节;一些人认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腐败案件会影响单位发展,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还有个别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意识淡化,对所管辖的单位缺乏监督检查和有效指导,工作开展限于打个电话,提个要求,上报个材料,缺乏责任担当,查办案件、责任追究等主业荒废,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甚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情况。
二是主体责任不清晰。党委(党支部)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有的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党委只是领导主体,不是工作主体,造成党委“只挂帅、不出征”的局面。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委(党支部)对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要求在理解上断章取义,执行上有偏差,责任制的龙头作用体现不够,普遍存在以纪委的监督责任来代替党委(党支部)的主体责任,或者由纪检监察组织来包办党委(党支部)的主体责任,存在定位不准、责任不清等问题,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和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工作方法老套、陈旧,缺乏创新。工作考核往往也交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包办代替,落实责任制在一些部门处于“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状态。
三是监督责任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依职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然而在具体工作中,纪检监察组织在开展责任追究方面面临较大压力和阻力,存在不想追究、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的现象;责任追究手段常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较少给予党政纪处分;部分纪检监察组织对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监督检查不力,督促、巡查、指导所联系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和效能建设不到位;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的事务多、检查多,甚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分管了机关管理、项目建设、联村联户、党建、工青妇、行政执法、综治维稳等多项工作,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了“副业”。
四是落实责任不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工作任务的具体操作办法不多,工作停留在老套路上,多年来,贯彻落实责任制的主要模式为:年初开会部署,下发文件责任分解,年终检查考核;有的虽然制定了实施办法,在责任制内容上,一些基层单位存在不结合本单位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基本是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
五是廉政教育不明显。有的部门自觉参与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勤政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从政道德教育的自觉性、积极性不高,还没有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廉政文化氛围,力度不够、内容不深、坚持不力、效果不实。部分领导干部和党员群众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觉,片面地认为党风廉政教育年年抓,经常搞,但收效不明显,进而认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没多大作用,有时花了很大力气,然而投入产出比甚微。
六是制度落实不经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对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和部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在部分单位根本没有系统地组织学习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谈不上对责任制度的落实;有些部门虽然修订出台了不少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要么高高在上挂在墙上、要么压在柜底不见天日,更谈不上对照落实。有的在执行制度上时冷时热、时紧时松,缺乏制度执行的长期性和持续性。 七是检查考核不规范。检查考核实质上由党委变为纪检监察组织,与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要求相背离,公众参与途径不够,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也存在责任制考核结果与部门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的奖惩、选拔任用脱钩,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考核结果起不了决定性作用。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要充分运用陇东报、市区电视台、手机报、宣传栏、掌中庆阳等媒体选登、播放典型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案例及教育片等,增强各级党委、纪委(纪检组)履行“两个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正确处理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促进“两个责任”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责任主体主动作为,各司其职。
二要厘清工作职责,强化“三个责任”。
一是强化“一把手”的第一责任。党委负总责,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就是第一责任人,尤其需要自觉践责、勇于担责,积极履责,不敷衍塞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首先是“一把手”必须坚定清醒,主动担当组织领导之责、教育管理之责、检查考核之责、责任追究之责、支持执纪之责。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别问题演变成普遍问题。二是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在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分管领导作为某个工作的直接领导,同样要强化责任意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对分管单位、部门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分解。三是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纪律监督责任,纪委书记要专司执纪,当好“警察的警察、宪兵的宪兵、得罪人的专业户”,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是“钟馗”就要“打鬼”,是“猫”就要咬“老鼠”。同时还要加强对局党委的监督。
三要探索新的载体,创新履职方式。
各党委除加强组织领导、谋划部署之外,应探索新的举措和履职方式,推动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述职述廉述纪述作风制度。由各党委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委会或纪检监察工作会上开展四述活动,接受质询和测评,其他领导干部在干部职工会、考核汇报会上述职述廉述纪述作风,进行民主评议。二是推行纪委约谈制度。由纪委约谈下级党委、纪委主要
负责人,从党委、纪委两个方面了解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及时督促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履职报告制度。在坚持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基础上,由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履职的情况,党支部其他班子成员报告个人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四是推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汇报工作制度。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定期不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主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个人廉洁履职的情况。五是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各部门单位,尤其是重点领域、部门单位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
四要优化检查方式,注重结果运用。
要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优化责任考核办法,探索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检查考核机制。一是修改完善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干部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评价等比重,使检查考核工作不仅有总体判断,更有细节评价和量化标准,让指标体系成为落实主体责任的“指挥棒”。二是紧扣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对年度任务分解中的一些重要工作适时开展重点督查,跟踪任务进展情况,提升监督实效。选取一些权力较为集中、资金较为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督促整改。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及时召开考核结果通报会,对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责任单位领导进行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导向;考评为不合格的列为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整治对象,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要严格责任追究,完善问责机制。
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对落实主体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启动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准确区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形成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实行倒逼式追责,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研究落实中央关于“一案双查”规定的具体措施,细化相关要求和具体内容,做到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又查清当事人所在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主体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查处的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查办一批典型的“一案双查”案件,解决 “不敢追究”、“不想追究”、“不愿追究”等问题,增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