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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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孟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公民对维护自身的精神利益的意识也不断提高,精神损害赔偿也就不在是一个陌生的词语了,它已经成为对人身损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普遍制度,从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了很多学者和以及人们探讨的焦点。本文将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38-0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随着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下而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利的拓展。但在我国民法领域内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接受精神损害,特别是不接受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它也就成为了人们人身损害的重要赔偿制度。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发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完善,这与我国社会经济法制发展及其不符,因此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变的尤为重要。笔者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以下的浅见。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和范围
关于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论上我国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争议的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受侵害。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的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这两种学说的不同在:第一,精神损害是否应当包括精神利益或称为人身利益的损失。第二,法人是否具有精神损害。按照狭义说,法人是没有精神痛苦的,因而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而广义说认为法人虽然没有精神痛苦,但也有精神损害。这两种学说景观都不无道理,但比较而言广义学说的解释更加准确与科学,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不承认法人存在精神损害,因此,我国精神损害的涵义使用狭义的学说。从这可以看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由于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