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比较分析
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比较分析
[摘 要]在合同法理论中,因单方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通常不可撤销,但从属于一定的例外。解决与“错误”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中需要在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当事人合理期待之间加以权衡。合同法中的“错误”理论对于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适用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错误”理论;撤销合同
一、合同法中“错误”的概念与划分
在合同法理论中,错误(mistake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对有关事实情况的假定与该事实情况不符,①通常可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两种。所谓共同错误,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存在着共同的对事实的假定,而这种假定与事实不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发生了共同错误就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可言;所谓单方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构成合同双方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错误。在发生单方错误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的错误假定,只有一方作了这样的假定。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之间虽然没有合意,但相对方的正当期望应当受到保护。②
二、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英美法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1)条规定,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在满足了该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由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撤销。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对于合同一方以单方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抱着勉强的态度。不过,如果一方的错误是由他方误导造成的,或者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意识到对方的错误,则合同可以因一方的错误而无效。若当事方已经意识到某一事实存在的可疑之处,并基于对该事实的臆测而签约,便无权要求撤销合同,因为他已经承担了发生错误的风险,美国法院称其为“自知无知”而依然行事的愚昧行为。③在英国,如果当事人因过错而没有发现事实真相,或者当事人关于事实的信念没有任何合理依据,那么他们就不能以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二)大陆法
在法国,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近年来,宪法委员会允许在一定限度内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但是,立法者不得损害合法订立的协议与合同的整体安排,以致达到明显无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第4条所规定之自由的程度。④《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始构成无效的原因;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缔结的契约并非依法当然无效,而是发生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错误契约的诉权。依此规定,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相对无效的合同,即可撤销的合同。上述规定为法国法发展这一领域的制度奠定了基本原则。不过,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失误严重到构成“不可宽宥”的错误时,就不能以错误为由解除交易。⑤这类似于英美法中“自知无知”的当事人无权撤销合同的原则。法国采取的标准是,错误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是否或应当合理地查明真实情况。当事人越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法院越能够取得要求的信息的人,越容易容忍并倾向将该错误视为可以原谅。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