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不申报退税的危害与对策
外贸出口不申报退(免)税的危害与对策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中发现,海关电子口岸003数据中,部分外贸企业的货物出口额大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销售额,存在实现外贸出口额但不申报退(免)税的怪现象。
一、影响及危害
(一)破坏了增值税链条。货物在出口环节不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产品的上道流通或生产环节就可能存在不缴税情况,使增值税链条中断。
(二)直接影响税收征收和退(免)税计划管理。货物在出口环节不申报退(免)税,从税收征管角度看,意味着出口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没有纳税或纳税不足,减少国家税收收入,难以实现税收的计划管理。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角度看,出口货物是按海关报关出口额实行计划管理的,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就会出现该退税的退不了,退税计划无法完成。
(三)易造成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串通偷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对部分资源性和高能耗产品出口取消退(免)税或降低退税率。对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环节就要征税,如果出口环节不申报退(免)税,不仅出现出口环节没有纳税,而且上道的流通和生产环节也可能没有纳税。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不开具发票的业务就有可能不入账反映收入,少申报缴税。而且大部分产品征税率高于退税率,部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很有可能勾结,生产环节不纳税,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以减轻总体税收负担率。
(四)易造成生产企业进项不实、虚假抵扣的现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无须从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合法退(免)税凭证,上一道环节的厂家或流通企业就可能对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不做收入,进行账外经营偷税。同时,对生产出口产品所购进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五)易造成生产企业代开、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申报退(免)税,不索取购货发票,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生产企业这一部分销售发票虚开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
二、产生原因
(一)征税与退税存在脱节现象。现行征、退税环节的管理分属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外贸企业退税不需征税机关部门审核,直接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退税机关难以准确掌握退税企业的财务核算状况、销售收入实现情况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征税机关也不能及时掌握外贸企业报关出口货物以及办理退税电子信息,造成脱节,管理监督难以到位。
(二)税收征管水平比较落后。日常税收管理将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征收管理方式和实际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般高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较偏松,特别是“双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税额往往低于应纳税额。未税产品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不开具合法有效退税凭证,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无法提供出退(免)税凭证申报退(免)税。
(三)出口商和供货企业存有不良动机。有些出口商为获得出口创汇奖励,追求更大利润,采取种种手段钻退税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特别是通过购进未税货物出口,通常能从生产厂家获得较多的折扣,这个折扣与退税相比,好处可能更大,得到的利润更直接,更省事。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提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立法层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经济管理部门职责,实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共建出口退税管理体系。
(二)严格督促外贸企业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出口退(免)税政策辅导和相关财务核算辅导,督促企业照章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自营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内销业务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并单独反映收入。严格执行总局对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外贸企业在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申报资料必须经县(市、区)退税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外贸企业购进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必须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明细账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凭普通发票的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明细账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加大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每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能够自觉索取发票。严厉查处偷税行为,对该申报退税的行为不申报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加强对代理出口货物的管理。外贸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日内,凭代理出口业务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委托方的税务管理机关委托出口证明、委托方的出口退税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其他资料等,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凡未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视同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管理。日常主要加强代理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审核企业退(免)税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管理。年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清算检查,对有代理出口货物电子信息未申报退(免)税,也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情况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内部协调。上级国税机关应每月定期下发上月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电子口岸003数据和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明细数据,县(市、区)局退税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整理数据,核对辖区内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纳税申报情况。对出口货物逾期不申报退(免)税业务,退税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