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08-22
关于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满足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已退高级专家的作用,提高已离、退休高级专家的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离退休高级专家返聘有关问题,特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 高级专家系指被评聘为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实验师以及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被评聘为副高职以上的人员。
二、教学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返聘高级专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手续:
1.凡属我院院级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或硕士生导师,已过离退休年龄,因学科建设需要其继续承担教学任务,应由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写明需要返聘的专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报人事处审核,征求学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因教学工作急需或其他原因各单位自行返聘的高级专家,需用人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三、有关待遇问题:
1.经学院批准的返聘人员,具备正高级职务者每月享受返聘费200元;具备副高级职务者每月享受返聘费150元。
2.各单位自行返聘的人员其返聘费由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日常管理:
1.由学院批准返聘的高级专家的返聘时间根据学院工作任务具体来定,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返聘,其办理方法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2 .由学院批准返聘的高级专家的返聘费每月由用人单位报人事处审核,到财务处支取。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
沈阳师范学院文件:沈师院通发[199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