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企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为加强本单位消防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概念
本制度所说的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或者发生火灾时会增加对人的生命、财产的危害,或者在发生火灾时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一切行为和情况。它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一)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违反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或明火作业等。
(二)一旦发生火灾时,会增加对人的生命、财产的危害。如厂房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失去应有作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材料等;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等。
(三)一旦导致火灾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堵塞,消防栓不能正常使用等。
三、火灾隐患的分类
(一)特大火灾隐患。指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使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特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和特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影响社会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三)一般火灾隐患。指除特大、重大火灾隐患之外的隐患。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按隐患的危险和整改的难易程度,火灾隐患分为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方法。
(一)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和情况,隐患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敷设电器线路的;
4、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5、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和被挪作他用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9、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二)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和情况,隐患责任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
1、根据国家消防规范标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而未设置,或虽设置但不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标准的。或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不能恢复正常运行或不能正常运动控制的;
2、未设置消防水源、室(内)外消防给水设施,或虽配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的;
3、未设置消防车通道,或虽设置但不能满足国家消防规范标准的,以及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不能正常通行的;
4、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国家消防规范标准的,或建筑物之间的已有防火间距被占用的;
5、易燃易爆单(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要求的;
6、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虽设置但不符合要求,或未
定期检测检验的;
7、其他违反国家消防规范标准或行业标准,增加原有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要素的。
五、火灾隐患的管理
(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消除火灾事故苗头。
(二)对查出的隐患,各单位应如实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分析研究,并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措施。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和管理台帐应存档备查。
(三)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成立专门组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并限定在一定时间或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方案,同时将方案报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备查。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申请公司消防管理部门复查验收。
(四)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公司内部确无能力解决的特大火灾隐患,隐患存在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消防管理部门报告。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隐患存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抄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1、违反本制度,未造成后果的,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及奖惩制度》执行。
2、违反本制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处理。
七、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武装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