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知识框架图
刑事诉讼法知识框架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概念 狭义与广义
宪法 概念刑事诉讼法 渊源有关法律 有关法律解释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有关国际条约 基本理念 基本范畴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诉讼效率
基本原则概述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享有侦查权的六大机关及其分工
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擦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章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相同) 近亲属 诉权等。
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但不是完全不能参与诉讼,享有非独立的上诉权、申
当事人
(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公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自诉案: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证、鉴、翻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最高、地方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最高、地方(高级、中级、基层)、专门人民法院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自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委托辩护
第四章 管辖
诉案件 立案管辖 陷害、 权利和 省级以 审判管辖
直接管辖: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②可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地域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普通案件,由上级管辖的除外
“刑诉”法24-26条 “刑诉解释”2-11条
中级人民法院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民主权利的犯罪。
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的侵犯公民人身
人民检察院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公诉转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一般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重婚、遗弃等
又称自
第五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对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的理由和种类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辩护的种类 刑事代理
种类
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的区别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委托律师的权利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可以担任与不可以担任的人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责任:(注意他没有控诉的义务)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提出主体 提出时间 提出方式
对申请回避的特殊要求 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组织: 回避要求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
理由
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第七章 刑事证据
证据种类 证据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 证明
证明对象与免证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概述
拘传 拘留 逮捕 成立条件
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提起:期间、方式、条件 财产保全 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期间与期日 刑诉主要期间规定
送达:主体、对象、内容、方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期间期间的计算、耽误、恢复
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逮捕适用条件 逮捕的权限
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审批程序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制约 逮捕的执行程序 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的适用 刑事拘留的程序 特征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立案 ①报案
②举报 ③控告
④犯罪嫌疑 人自首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成立的,向公安机关发出 答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通知立案书》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理由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案件责任且 管辖正确的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本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 察院认为有犯罪事 实且需要追责的
作出 不立 案决定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 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 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的
立 案
先接受后移送
受案机关审查决定是
主管机关
否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侦查行为 鉴定
通缉
辨认
技术侦查 勘验、检查 程序 条件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处理 撤销案件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不起诉 撤销案件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羁押期限的起止时间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第十三章 起诉 刑事公诉制度的类型: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概述 起诉的原则: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提起诉讼的程序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 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刑事审判的模式 混合主义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审判的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独任制 审判组织
合议制
种类
审判委员会
(注意《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审查内容:《刑诉解释》180条 审查方法:阅卷 庭前审查 审查后处理 退回检察院不送材料;依法受理;终止审理或者退回 审查的期限:7日内 ①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②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开庭前的准备 ③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 点 ④开庭3日前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⑤开庭10日前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 法庭调查 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 出示、核实证据 公诉人发言 法庭辩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人自行辩护 辩护人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秘密评议 评议 全面评议 宣判:一律公开宣判;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审查与受理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特点
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量刑证据与量刑活动 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 量刑程序量刑中的法律援助 量刑的具体程序 量刑说理 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抗诉的提起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与抗诉的撤回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理方式:应当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检察院抗诉或二审法院决定 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通知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件。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审理程序1个月以内查 阅完毕,阅卷时间不计入审 理期限。 二审开庭的上诉、抗诉案件 可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 院所在地进行 共犯中,没有商都和没有 被抗诉的一审被告人的特 殊规定:可以委托辩护、 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可以 参加法庭辩论、应当准许 其出庭、应当不被加刑 维持原判 处理改判;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权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审理期限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符合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复核的裁判方式应说明裁判理由
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报请程序
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高级法院按二审程序提审 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不上诉上诉、抗诉期满 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 判处死刑第一 检察院不抗诉 后10日内报高级 高法裁定维持报最 审案件 人民法院复核 高法 核准 被告人上诉或 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检察院抗诉
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 报请最高法核准
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抗诉期满后10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度的提起
第十九章 执行
概述
执行机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执行依据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再审和提审 审理方式 再审中的撤诉 对原审被告人不出庭的处理 重点审查与全面审查 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处理 再审的期限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再审的审理程序规定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死刑停止执行程序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执行的变更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假释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社会调查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特有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
和缓原则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特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相对和缓的办案和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
适用的案件范围
适用的阶段
达成和解的主体
和解的对象
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和解协议书的制作
和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和解协议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和解协议的反悔
和解协议的无效
对和解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法律性质及使用条件
侦查机关提出没收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和处理
法院的管辖和审判组织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的内容及方式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申请参加诉讼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终止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
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救济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使用条件
启动程序
决定程序
救济程序
交付执行
解除程序
第二十四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适用案件范围
概述
适用的法律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特有的原则 外国籍犯罪当事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原则 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管辖
将特定事项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特有制度 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
公开审理
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法律依据
主体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