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环节的各部门/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发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1〕202号发布
3.术语、定义
3.1术语
3.1.1特种设备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
3.1.2安全附件
是指装设在特种设备上对特种设备的运行、操作起保护、提示、控制、限制作用的装置。
3.2定义
3.2.1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3.2.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3.2.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2.4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进行升降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3.2.5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2.6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在厂区内行驶、使用,挂厂内牌照的各种机动车辆。
4.职责
4.1生产管理中心是特种设备的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4.1.1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审核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检查、检修制度及规程;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台帐及相关管理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或通报;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和有关技术档案;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运行实施有效的管理。
4.1.2负责编制特种设备的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
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评定,督促实施单位开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4.1.3负责特种设备检修、检验时间的安排。
4.1.4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修理、改造、试车、验收及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方案的讨论和审查。
4.1.5 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负责提出特种设备报废审核意见。
4.1.6参与或组织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检查,接受或提出考核意见。
4.1.7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制定和监督执行防止事故的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4.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4.2.1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督促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规程,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设备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4.2.2监督特种设备检修、检验计划的实施;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修理、改造、试车、验收及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方案的讨论和审查。
4.2.3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并按要求上报
或通报;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和有关技术档案。
4.2.4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证及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5参与或组织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检查,接受或提出考核意见。
4.2.6参与特种设备发生的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涉及人身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
4.3物资采购部的主要职责是:熟悉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各种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备件的采购、验收、交货、技术资料的交接等;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与取得相关认证资质的供应商发生商务关系。
4.4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4.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掌握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工作中严格遵守并加以贯彻执行。
4.4.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检修、检查及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4.3负责制定本单位设备和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责任,配备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
备的管理。
4.4.4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规程,遵守、贯彻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和指令,将特种设备纳入危险源(点)进行管理。
4.5.5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负责核对其设计、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4.5.6认真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按它们的检验期进行申报并组织完成检验(校验)工作;妥善解决特种设备运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做好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特种设备正常、安全的使用。
4.5.7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及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取复证工作,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5.8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台帐和有关技术档案,按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的上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台帐报表和资料;负责收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5.9向生产管理中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移装、停用、报废申请;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督促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实施单位制定有关
方案,参加方案的讨论,并要求实施单位在开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参与安装、修理、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试车、验收。
4.5.10参与或组织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检查,接受考核意见。
5.管理内容和程序
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内容并对其内容的完整性负责:
5.1.1特种设备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1.2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1.3特种设备操作、维护规程。
5.1.4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1.5点(巡)检、专业检查、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1.6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5.1.7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及使用、管理台帐。
5.1.8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运行状况、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校验)记录。
5.1.9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制度。
5.1.10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5.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将职责落实到人,明确特种设备责任人实施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知识,能明确鉴别出设备中的特种设
备,对其进行分类,并按特种设备的不同属性进行管理;制定出特种设备点(巡)检表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日常的检查,将特种设备纳入危险源(点)的安全控制管理、考核,并作好有关记录。
5.3各有关部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台套数量、规格型号、使用位置及运行、管理情况建立档案;安全管理部门对它们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并将它们的安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校验)情况建立档案。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如有增减变动,必须及时按规定纳入管理、完善更新档案台帐、办理安全注册登记或报废等注销手续。使用单位应每半年把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数量增减及使用、检验(校验)情况做出统计和总结,书面报生产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同时提交电子版本。瞒报、漏报特种设备的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并承担责任。
5.4各部门/单位(新、改、扩建)新增特种设备,其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单位必须在设备安装前向生产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提交清单,有关技术资料必须齐全。
5.5新增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及安装技术资料: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制造单位当地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竣工图样、主要受压元件计算书、安全阀(爆破片)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及安装方案、安装告知书、安装(验收)技术资料、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报告及证书、竣工图、安装验收单等。
5.6特种设备安装前必须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生产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参与验收,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交付安装。
5.7经安装验收合格后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收集齐全,最迟不得超过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所有有关资料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8.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及安装技术资料、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资料。
5.8.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5.8.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8.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8.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点检、巡检、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
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并向公司管理部门上报。
5.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设备状况和检验周期,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上报特种设备的年度运行检查、检修、检验计划给生产管理中心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进行实施。特种设备的检验期如下:
5.10.1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不停炉)下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状态下的定期检验(用于发电的,经报批准可参考电站锅炉的检验规定与锅炉的大修周期同步进行)。
5.10.2压力容器每年应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检验;定期检验期根据其不同的安全状况等级所定出的期限进行。
5.10.3压力管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在线检验;3至5年进行定期检验。
5.10.4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检验一次,吊运其他类物体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5.10.5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除定期的维护保养外,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5.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检定(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并做相应记录。
5.12未经定期检验、校验(检定)或者检验、校验(检定)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不得违章、违规继续使用,否则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5.1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已无改造与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报废,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证注销手续。
5.14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对其文化及身体的基本要求,并经过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持证上岗;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作好运行、维护、检查记录,并按期接受操作技能及安全复证培训。
5.15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达到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5.16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由产权单位收集有关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协助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厂内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检测、检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联系检验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及配合工作。
5.17气瓶由充装单位负责管理和检验,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将充装资质证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
案;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向充装单位办理气瓶的托管手续,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的管理、检验台帐,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气瓶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台帐记录。
5.18承担特种设备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对进行查验和备案;修理、改造单位应制定有关方案并按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告知批准,将方案及政府有关批复送生产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查、备案,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进场施工;修理、改造过程由生产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进行监督。
5.19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和评审。
6.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公司安全检查同时进行);生产管理中心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将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和专项检查。
6.2经检查或发现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的,由公司对责任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经检查或发现单位管理不到位的,由生产管理中心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按规定提出考核意见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加倍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6.2.1未制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应急救援措施、规程、台帐、档案、检修检验及人员培训计划等其中之一的,每项予以500至2000元经济考核。
6.2.2未建立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或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接受指令职责的,每项予以1000至2000元经济考核。
6.2.3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的审批、备案、登记注册、采购(交货)、安装、移装、停用、报废、注销、申报检修检验、修理、改造、验收、使用等手续的,每一项、次予以1000至10000元经济考核。
6.2.4未按规定或要求上报或通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台帐或台账未更新而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瞒报、漏报特种设备的,每一项、次予以200至1000元经济考核。
6.2.5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检修、检验、校验等,并形成纪录的,每一项、次予以2000至10000元经济考核。
6.2.6未将特种设备纳入危险源(点)的安全控制管理及未作好特种设备要求的各种标志、记录等的,每一项、次予以10000至15000元经济考核。
6.2.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仍进行使用的,予以30000至50000元经济考核。
6.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或有证超期上岗的,予以用人单位10000至15000元经济考核。
6.2.9未经定期检验、校验(检定)或者检验、校验(检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使用单位仍在使用的,予以使用单位30000至50000元经济考核。
6.2.10承担特种设备维护、修理、改造的单位无相应的资质或虽有资质但未履行其职责、未制定有关方案、未完成告知批准手续、未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对与其有合同关系和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予以5000—10000元经济考核。
6.2.11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按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程序进行。
7.本使用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生产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