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_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当 代 论 坛
CONTEM PORARY ECONOM ICS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张海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4)
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
步”的描述。
井田制是三三制加上四四制的规划原则。彻法因为不受
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
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 “井”字形的约束,以百亩为一单位,故采用自然的十进位制。 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 《周礼·遂人》篇记载: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
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
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这 横宽百步乘东西纵长一步为一亩。如果东西纵量一百步,就是
动力。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 种土地规划就是所谓的阡陌制度。其典型的规划方法是以南北 统中国长达 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
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
一陌,也就是一百亩地。如果南北再横量一千步,便是陌的十
倍,即得千亩,称为阡。所以阡陌制的土地规划是助法演变为彻 法之后的产物。至于助法是在何时演变为彻法,则很难考证了。 连孟子也不敢肯定,他在回顾上古土地制度时,先是说商助周
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
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
《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周易·井卦》上记 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
彻,但后来又发现“虽周亦助”也。大概说来,西周初年还是实行 了助法的井田制。有学者认为大约到了周宣王才首创彻法,因
思,即《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从字源字义方面 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
为有“宣王即位,不藉千亩”的说法。
助法一旦改为彻法,土地制度演变过程就加速了。其一,没 有了八家公耕的公田作为公有土地的象征,实现了土地所有权
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腾文
的单一化,使之更加清楚明晰。其二,在彻法下以家为授田单
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
位,也没有易居换田的必要,每人可能终身只授一次田,长期在
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徒无出 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这块土地上耕作。这样其实就很接近私有财产制度了。彻法的 不断改进为以后赋税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孟子试图恢复古制,设计了一套混合土地制度:助法行于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野,彻法行于国中,一并恢复。可惜大势所趋,这种古制最终逃 夏
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不掉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秦商鞅变法,改革土地制度,使土地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私有得以合法化,从此土地可以公开买卖,土地私有制逐步建立。 有 二、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
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
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到过,在战国时期由于彻法制度的演
授田制度。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 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
进,很多公有地在授出之后实际上已经变成私有土地,只是法
律上没有规定而已。到了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 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从此以
观念。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
后,土地私有制就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50 亩、70 亩、100
虽然各个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数量远远少于私有 亩就是
土地。在公元 485-780年这近三百年的时间内,因为实行均这种演变的过程。 田
助法和彻法是上古井田制两种不同的公有土地授配方法。 法,使私有土地为主的制度发生了变化,私有土地范围大为缩 前者有公田,后者无公田。前者以八家农户为一单位,集体配授 小。到了唐朝中叶,这种制度逐渐废弃,全国范围内又恢复了以 土地,后者以每一农户为单元,个别配授土地。但很多史学家往 私有土地为主流的制度。
往不能把两种制度区分开来,经常将其描写成一种土地制度。
事实上,助法和彻法的土地规划方式也是不同的。根据《司马 法》,井田的划分是: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
土地私有产权,原则上应该包括自由使用权、自由买卖以
及遗赠的权利。不过有的朝代对于上述产权的行使曾多少设有 一些限制。土地买卖,自秦汉开始已经是公开而合法的,但是还
屋,屋三为井”;《周礼·小司徒》中记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
《韩诗外传》中也有:方里为井,广三百步,长三百 四邑为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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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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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学者不承认这个时期有土地私有制。两汉的史料中提及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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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法并不要求土地国有化,而是将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耕
地买卖的事情很多,例如: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相国 种。上面引用的这段文字并没有提到土地的还授,其他晋代的 强贱买民田宅”。《汉书》卷五八,卜式传》:式入山牧十一年, 史料也未言及土地还授的事。因此,可以认定占田法基本上是
羊致千余头,买田宅”。《后汉书》卷一四,马防传》:皆买京师 肯定土地私有制的,不过在私有制下政府要平均地权,也就是
膏腴美天”;卷一八,《吴汉传》:妻子在后买田业”;卷五二,《崔 采取限田的办法。在占田法中还规定了“边郡”、远地”、极远
骃传》: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
土地所有者将田产遗赠,也是从秦汉开始就有记载,《史
地”的不同待遇,从这里可以看出,占田法是要在全国推行,并
不是一种地区性的局部土地制度。事实上,占田法是为实施课
记·白起王翦列传》曾记载王翦向秦始皇要求:请田宅为子孙
田法而制订的一种辅助性法规,其目的在于方便政府推行新的
业”;汉书·卜式传》也有记载: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壮,式脱身 赋税制度。占田法和课田法最终都没有得以很好的实施,到了 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予弟”,这就是自由转移产权的 东晋初期基本已经废弃。
例子。以后各个朝代留传下来的私家析产书阉书等文件颇多,
北魏时期实行的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土地制
充分证明了田产遗赠权的存在。
度类型,是晋以后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变革,也可以说是自秦废
土地买卖或转移时,双方立有契约,以证明产权的转让与 井田以后两千年内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变革”。北魏至孝文 归属,这也是自汉代以来的惯例。目前发现的汉代地券有以下
帝时已统一中国北方大部分地区,为了解决土地利用和分配的
数项:建元元年(前 140 年),武阳王兴圭买田铅券。建元三年 不合理问题,大臣李安世上疏孝文帝,提议,清查户口,将境内 (前 138年),宏光等人买地砖券。地节二年(前 68 年),巴州土地收归国有,按劳动力多寡分配给农民。于是孝文帝在太和 杨
九年(公元 485 年)下诏实行“均田法”。现摘录如下:诸男夫十
姓买山刻石。光和七年(184 年),樊利家买地铅券。中平五年
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
(188 年),房桃枝买地铅券。建安三年(198 年),崔坊买地
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诸宰民之 铅券。
这些契券表示汉朝的法律和习惯已经十分重视私有土地
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 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一篇详尽的土地制度立法,从摘录
产权。当土地转让时双方都要订立契约,标明土地的方位和价
格。这说明汉朝时期土地买卖已经相当普遍,各项有关私有土
地产权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秦汉时期,土地制度在不断演进
的内容里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均田法的首要目的是
过程中最终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这一土地所有权制度一
使耕地得到合理的配置,不至于留下大片荒田,也不能让土地
直影响中国土地制度近两千年。
三、汉至明清的土地制度变迁
过分的集中。其二,均田制的基础是土地国有化。北魏政府把因 长期战乱而遗留下来的无主荒地,产权不确定的土地,以及有
从西汉初年至清朝末期,时间跨度长达两千年。在如此漫
主的私有土地一概收归国有。不过均田法也没有完全放弃土地
私有制,还是制订了类似限田制的相关法令,人们可以通过土 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出现了限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
等多种土地制度,这些土地制度安排并没有脱离土地私有制度 地买卖来维持法令所限定的私有土地数量。均田法的基本原则
的大框架(除了前篇提到的在公元 485-780 年间实施均田是地尽其用,因此男女的授田额是不同的。 法的 在均田法实施的三百年中,其弊端日益暴露,它本身也在 时期)。换句话说,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是在土地私有产权制度 不断变质,最终瓦解。导致均田制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 的框架内变迁,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土地制度结构是相对稳 国内的耕地面积赶不上人口的增长。从唐朝初年,唐高宗永徽 定的。 三年(公元 652 年)到天宝十三年(公元 754 年)的一百多年
西汉是中国土地私有制度建立的初期,因此对土地私有制 间,
的评价相对保守,对地权分配不均的事较为敏感。后来汉哀帝
全国户数从 380 万户增加到 900 多万户。尽管统计数据不够精
实施限田政策,不过限田政策限定得过高,因此没什么实际意 确,但是人口增加的趋势是不可否认的。到了唐朝中叶中央政
义。在王莽政权时期曾一度恢复土地国有制,然后平均分配给 府和各地节度使都极力扩张屯田和营田,同时还设立了很多属
农民,但是当时政府手中的国有土地有限,而强令将土地收归 于中央政府或皇室的官庄。官庄与中央政府经营的民屯及营田 国有,当然会引起强烈的反抗,结果就造成了“农商是也,食货 性质接近,但也有许多区别。官庄召民耕种没有强制性;官庄生
俱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最后王莽也不得不承认失败,重新 产多样化,除生产粮食谷物,还有其他物品;而且官庄是纯经济 肯定土地私有权,之后虽然没有人再试图实施土地国有的激烈 性的。官田的经济效果因管理好坏而不同。五代时期的周太祖
做法,但是限田的建议还是不断有人提出。
西晋司马炎平定东吴后,订立占田法。有关占田制的史料
就很了解国家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弊病:帝在民间,素知营田
之弊,至是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配见佃户充永业,是
记载不够详尽,因此学术界对历史上的这一土地制度争论极
岁出户三万余。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
大。有关占田制的记载,主要见于《晋书·食货志》的一段简短描 致功力。从中可以看出,将官田分配给农民之后生产效率大大 述: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锦三斤,女及次丁男 提高了,这也充分证明了私有土地制度对农业耕作者具有很强
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 的激励作用,换句话说,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
北宋建国后为了抵御北方的契丹,设立屯田制,专门由屯 布户一匹……第九品十顷。
西晋的占田法与三国的屯田制及后来北朝的均田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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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史掌管(赵冈、陈钟毅,1981),且宋朝时期一直采取“不产及投献行为的产生;其三,世仆或庄仆制的出现;其四,业主 抑兼
并”方针,因此土地越来越集中,大土地所有制空前发达,当时
占全国百分之六、七的地主,拥有全国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
(乌廷玉,1992)。
屯田即是官田,因此赵冈认为宋朝时候的官田比重是上升
的,也即国有土地的比重增加了。但是岳琛(1990)认为,宋朝推
行的“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大土地私有制得到迅猛
发展。显然,二者的观点是相悖的,而乌廷玉(1992)的研究似乎
可以解释这个疑惑。乌廷玉在其著作《中国租佃关系通史》中引 用了下面两段文字:《欧阳文忠集》卷五十九《原弊》记载:今大
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
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
曰浮客。”宋会要辑稿》中《食货》二《营田杂录》绍兴三年条记
载:太尉武成感德军节度使充江南东西路宣抚使韩世忠言:今
相度欲先将建康府管下根括到近城荒田,除户绝田一面措置耕
种外,其有主而无力开垦者,散出文榜,限六十日许人户自陈顷
田,着实四至。如情愿将地段权与官中合种,所用人户牛具种
粮,并从官给……庶几不致荒闲田亩,军民两有所济。”
上面两段文字,第一段是描述大土地所有制的,而第二段
显然是描写政府进行屯田,把土地收归国有的。很明显,岳琛将 土地集中与土地私有制搞混淆了。笔者还是比较认同赵冈的观 点,在宋朝土地国有得到了加强,特别是南宋时期,官田面积空 前扩张。
明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官田面积又有所扩大。据《明史·食货 志》载,弘治十五年时,官田占全国土田 1/7,这个数远远超过宋
朝时的官田比例。按这一年全国所有土田数 422万顷计算,官
田共有 60万顷,这个数已经比明初时大为减少。洪武年间仅军
屯的总面积就有 893000余顷。到了明朝中后期,这种官田减少
的趋势更为明显。明朝万历六年(公元 1578年)7.842 亿亩耕地
中,民田为 7.014 亿亩,官田为 0.8282 亿亩,官田占全国耕地总
面积的 11%。到了清代顺治十八年全国耕地面积为 5.5亿亩,其
中民田为 5.243 亿亩,官田为 0.257 亿亩,官田约占全国耕地总
面积的 4.6%。清朝中后期延续了这种国有土地比例减少的趋
势,因此土地私有制度是当时的主流。
四、明清永佃制的产生和发展
永佃制是中国土地制度演进过程中出现的非常重要的一
种产权制度安排(租佃制度)。永佃制中农民的永佃权通常称之 为“田面”或“田皮”,即农民所取得的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在这
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地主相对于土地只有所有权,即“田底”
或“田骨”权,他们只是有权收地租,不准任意撤佃。
乌廷玉(1992)认为,永佃制萌芽于南宋,在元朝又进
一步
得到发展。到了明朝,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永佃制。永佃制的产生 缘于佃农在耕种土地时投入的大量成本,取得永佃权时佃农应
得的报酬。另外,定额租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永佃制
的发展,到了清中叶,特别是江南地区,永佃制已相当发达。赵
冈(1981)总结了永佃制度产生的几个原因:其一,主客双方为
提高租佃制的稳定性而签订长期租佃契约;其二,明朝诡寄田
对本来贫瘠土地大力改造,形成沉没成本;其五,押租制的出现。
一旦永佃制成了惯例,地主就把土地的产权分割为两部
产权制度创新与城镇化内生机制研究”(13CJL001)和“广西文
科中心青年专项项目(QNYB13012)。)
分,然后将永佃权卖给佃户。因此,在永佃制下土地的所有权与 使用权是分离的,这种土地产权分割的现象是中国租佃制度的
特色之一。永佃制下由于土地合约的长期稳定性,可以提高佃
【参考文献】
农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其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从 [2] 王式金、黄朴民、任力校,潘嘉玢译:司马法[M].军事科学出
而可以促进农业绩效的提高。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永佃制是 版社,2005.
[1] 孟子:孟子·滕文公[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1.
比较先进的一种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在永佃制下佃农已经享有 一半的土地产权,实际上佃户已经是“半个自耕农”。永佃制还
[3] 吕友仁、李正辉注译:周礼·小司徒[M].中州古籍出版社,
限制了地主的权力,地主拥有的土地产权已不完整,他们对佃
2010.
[4] 韩嬰撰,许维遹校:韩诗外传[M].中华书局,1980. [5] 吕友仁、李正辉注译:周礼·遂人[M].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6]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M].新星出版社,2006. [7] 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第二卷)[M].东京大学出版社,
农的控制力也相应的减弱了。永佃制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农业的 生产效率,这一点是之前分益租制无法比拟的,实际上这对中
国当代农地制度创新具有借鉴意义。
五、结论
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公有、王有)、国有和大土地 [8] 房玄龄等撰,吴士鑑等注:晋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2008. 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这一脉络是清晰的。单 [9] 魏收撰:魏书[M].中华书局,1974. 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土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
1960.
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如果
[10]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M].中华书局,1963. [11] 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周太祖纪[M].中华书局,1976.
将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包括耕地面积)、制度结构和人的 [12] 乌廷玉:中国租佃关系通史[M].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
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源动 [13] 张廷玉等撰:明史·食货志[M].中华书局,1974.
力。本文只限于梳理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至于什么
原因导致土地制度变迁及如何演化等更为复杂的问题将另文
[14] 岳琛主编:中国土地制度史[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胡冬梅)
再述。
(注:基金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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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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