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式劳动合同填写范例
编号 31021007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山东豪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汶源市长青大街007号 性质: 股份制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陈光宇
乙方(劳动者)姓名: 韩雪
性别: 女
家庭住址: 山东汶源市长青商业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 [***********]
使 用 说 明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内容。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和职工(乙
方) 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3、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4、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7、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需注意事项
1.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
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鉴
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
理的一种办法。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可到当地劳动
行政机关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
2.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
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代
理人,如劳资处、科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但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申
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1)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鉴证机关审核:鉴证机关的鉴证人员按照法定的鉴证内容,对当事人提
供的劳动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鉴证
人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鉴证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
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核实;鉴证人员有权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关问题询问双
方当事人;对于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立即向当事人提出
纠正。
(3)确认证明: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
动合同,应予以确认,由鉴证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盖章,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
用章,或附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和鉴证人员签名的鉴证专页。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本合同为解决劳动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期限与试用期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1 (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并填写完整)。
1、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从 2010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28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至 (工作)完成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 日起至 年 / 月 / 日
止。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房地产评估专业 1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本科
。
第四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
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从事 房地产评估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
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
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
等,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资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
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
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实际工作的单位、地域) 山东汶源
。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条 乙方岗位实行 A 工时制度(A 、标准工时制 B 、不定时制 C、
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九条 甲方应在下列节假日安排职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
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
假等。
第十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
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甲方应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定、
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履行并且告知员工,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
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依
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 1500 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
第十七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
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B )。
A 、 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
B 、其他工资形式: 基本工资+奖金 ,最少
不低于 2000 元。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
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
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
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
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在15日内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
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其工伤待遇按国家
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
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五险一金”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应履行告知义务,并
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
度。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
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
方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
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
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
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
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A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
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
C 、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D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 2万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E 、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
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或次
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 1 万元以上的。
F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 / 万元
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解除合同。
G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达损失 / 万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H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I 、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J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K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的。
D 、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 、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B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C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D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E 、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f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解除合同:
A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C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 、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A 、本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续签达成一致的。
B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 、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致使
甲方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D 、乙方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E 、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
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 20 天的。
F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
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合同顺延
至相应情形消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的书面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
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
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条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
将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
第四十一条 除按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
补偿金给乙方。
第四十二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
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
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章 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
甲方的服务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乙方若违反本
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违约金 /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其中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
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双方也可以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约
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
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
经营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 ,地域为 / 。在竞业限
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 ,支付方式为
。若乙方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支付违约金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
权利。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到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或片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在法定时效内,可到有
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加附页)
;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经当地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涂改或未经授
权代签无效。
甲方(印章):陈光宇 乙方:韩雪
(印章或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李新 (印章或签名)
签订日期 2010年 8 月 23 日
汶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鉴证人:王菊花
鉴证日期 2010年 8 月 25 日
合同鉴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