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评价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评价
背景: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正文: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对广大老师的亲切关怀,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为确保《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重要制作保障。
二是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的分配激励机制。
三是进一步健全了教师工资的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改变了过去依靠学校收费解决教职工津贴的现象。
四是以区(县)主基础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在同一县级
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绩效工资水平大体衡,在此基础上适当向农村倾斜,有利于促进老师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五是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奠定重要基础。”
随着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绩效工资的概念及意义逐渐在其所涉及的领域普及,广大人民教师对这一方案的执行持有不同的观点。
从本质上来说,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这一方案有着难以估量的好处。这一方案不仅保证了教师的经济收入,使其努力得到了充的认可,在教学过程中发挥出超长的水平;更能吸引有能力的人从事教师职业,增加教师对自身终身从教的渴望,能够更好更快的发展教育事业,达到科教兴国的目的。
绩效工资的方法是对教师的积极鼓励,以及对教育事业的尊重,虽然,在会议中明确要求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由于各种原因,使得绩效工资难以达到其预计的效果。有一则这样的实例:
薛村高红小学冯里平将绩效工资当作权柄,随意评价教师,按照自己的喜好,将教师分成三六九等,使得绩效工资变了味,变成了她个人发泄私愤的工具,一时引起全镇的轰动。
案例中可以看到,个别地区,尤其是乡镇及偏远地区,绩效工资的执行者借势按照个人意愿,对教师进行非公正客观的评价,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绩效工资”的初衷,使执行者掌握了特殊的权利,而
教师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由此,也可以看出,绩效工资的实行,有赖于国家政策的完善,有赖于教育机关部门的配合,更有赖于领导层,也就是最终执行者的高素质,以达到绩效工资方案可以顺利的实施。就此而言,对于目前的中国社会状况看来,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仍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再从绩效工资本身来看,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这一说法的衡量尺度还好尚能掌握,而对于学校这种不能直接创造价值的单位,对于“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这一衡量尺度显然缺少绝对的客观性。再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能生产直接价值,那么绩效工资的运转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补助,这样,对于相对落后、贫困的地区来说,资金问题仍将是限制绩效工资的主要因素。
所以,绩效工资虽然是一举多得的优秀政策,但由于其处于实施的初步阶段,存在着诸多纰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方案的否定,恰恰相反,应当鼓励这种政策的实施,因为没有事物在其诞生之际就是完美的,对于这样的利远大于弊的方案,应当在其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能为教育工作者谋取最大的福利,对此,广大人民教师,作为“绩效工资”方案的受益者,也应当端正态度,不能被动接受,而是以积极的态度去认识这一方案,为完善方案作出自己应做的一份力量。
总而言之,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们应当在实施过程中使之逐步完善,发挥出最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