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印度.西班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比较分析
中国与印度、西班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比较分析
摘要:印度和西班牙是两个最近与中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它们一个是与实力不凡的发展中大国,一个是老牌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在当今国际投资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对中国与它们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比较研究可以管窥当今世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思考如何完善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方面的政策主张。
关键词:印度;西班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比较
对投资的界定上,两协定对投资的大体定义上是一致的,均指“依照投资者在其境内做出投资的缔约一方的国内法设立或取得的各种财产,同时也包括此等投资形式上的变化”。然而,中西协定中还规定“在缔约一方的领土内,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依据缔约一方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其实际拥有或控制的缔约一方的公司所作的投资应同样视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的投资”。这样的规定是缜密的。在中国就曾针对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再投资是否应视为其在华投资这个问题争论过。有人认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以自身名义所进行的投资应视为国内投资而非外国投资,但也有人认为被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公司依该外国投资者的意愿进行的投资活动应视为该外国投资者在华的投资即外国投资。对照中印协定中没有类似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补充界定是值得提倡的,特别在现今公司控制权变动频繁,一些外国投资者借间接控股规避东道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显得尤为必要。
中西协定规定:“投资者系指:依缔约一方法律拥有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或依缔约一方法律法规设立和组成,在该缔约方领土内具有住所的法律实体,包括公司、社团、合伙和其他组织”。中印协定强调自然人投资者的国民身份,在非自然人投资者的定义上与中西协定一致。两协定都规定:“适用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做出的,并被该缔约另一方法律法规接受的所有投资,无论该投资是在协定生效前或生效后作出的。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也有仅将保护的投资限于协定订立后发生的投资。
两协定中都有单独的一个条款-------“促进和保护投资”。但具体的内容有所差异。相同之处是两者均在第一款中规定:“缔约各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还应依照其法律和政策接纳此等投”。不同之处在于,中印协定只有两款,其第二款即提到“缔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另一方应始终享受公平和公正待遇”。而中西协定则有四款。第二款规定“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第三款规定“缔约一方不得对在其境内的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第四款规定“缔约一方应依其法律法规,对在其境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