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会审经验总结
图纸会审经验总结
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 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 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 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并、防火门、防火眷帘、
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人防丁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 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 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 )图纸基本要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 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 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
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 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 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 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 间及餐饮厨房等, 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 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
(2)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 。
住规4.1.2>。
(3)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
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
(4) 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
(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
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 。
(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住宅梯井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2. 栏杆有关规定:
(1)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
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 ,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 。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 ,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
(2)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
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3)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
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
(4)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 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 窗台有关规定:
(1)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设防护设施。。这比《通则》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 左右即可,但是这
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 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
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
4. 建筑物内的洗, 浴, 厕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 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注:这点一定要看《通则》4.2条中:允许凸出道路红线的具体规定。其它都属于不允许凸出的)
四、室内环境设计:
(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因此,
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
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照明: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
必须满足有关规定(详强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 条,中小学规范,7.2.2、7.2.3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
(详强制性条文:住宅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
5.2.2、旅馆:6.1.1、6.2.1、6.2.2)
五、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地下工程防水: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4. 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5.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 )
设计抗渗等级:
H <10时 抗渗等级为S6
10<H <20时 抗渗等级为S8
20<H <30时 抗渗等级为S10
30<H <340时 抗渗等级S12
注:(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由于内容很多,具体请看《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的表格(预览图3.0.1)
2. 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
3. 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沟底落差
不超过200mm )、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六、无障碍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
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 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
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
(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 ,电梯门应≥0.90m。
3. 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 30.00 16.00 9.00 6.00 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 。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 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 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居住建筑走廊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最小宽度(m ) ≥1.80 ≥1.50 ≥0.90. ≥1.20 ≥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 ,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
则1.20m 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 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 宽走道则能满足
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 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 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 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4.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
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6. 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 ,局部净高≮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 (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7.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
9.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 ;通往厨房、卫生间、
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10. 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
4.1.5)。
11.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注:A.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B.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
C.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不超过16m 时,可不设电梯。
D.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
13. 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设施
1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5.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16.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
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17.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 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2)
18.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19.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二)宿舍。(过时,具体请看新规范JGJ 36-2005 的强条部分)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
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 2.1.1条)
2. 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 (小时)的要求,
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
4.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
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 其它房间
窗地面积比 : 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 ,宽度不应小于0.26m 。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
7.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 一、四)
(1)在距地0.60m ~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8.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 。距地面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 一)
9.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
10.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 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
11.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4.2.3条)
(二)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1.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2.1.1条 三、五)
(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 ;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
不应小于80m ,当小于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五)
2.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3.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 ,
中学不宜大于8500mm ,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 的横向走道。
4.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 四) 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 时,可设室外厕所,
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 二、五)
(1)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 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8.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9.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 详预览图:表7.1.1
10. 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 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 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
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 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 一、二)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
2.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11条 二、四)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 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
(1)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四) 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的规定:
1.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3.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 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
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
4.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
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3.3.3条 一、二、三、四)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是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
(1) 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
(2)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
6.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五) 汽车库
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1)
(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3.2.1.2)
(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3)
(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4)
(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3.2.1.5)
2.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 ,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
至边线外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
3.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
并应作消声处理。(第3.2.11条)
4.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第4.1.6条)
5.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第4.1.7条) 见预览图
6.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 ,
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 ,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 , 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第4.1.8条)
7.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表4.1.9 车 型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小型车 6.00
8.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3)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 表4.1.13
车 型 微型车、小型车 轻型车 中、大型、绞接客车 中、大型、绞接货车
最小净高(m ) 2.20 2.80 3.40
4.20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9. 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
相应的排水系统.
10.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第4.2.13条)
11. 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
(六) 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
1. 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2条)
2.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2.2.4
3.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
4.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
6. 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
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8.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9. 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
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0.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11. 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 的距离。(第3.8.4条 三)
12.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
13.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14. 楼梯(第3.1.5条(二) 、(三) )
(1) 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 ,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 ,高度不应大于0.16m 。(二)
(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三)
15. 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第3.6.5条 三)
一、建筑专业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3.6.2 结构计算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你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记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桥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培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侧框架及框架.剪力培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组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
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
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
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拌合规范要求。
(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弗转换层结构
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
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
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
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
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
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
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3.10 薄壁型钢结构(1)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 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 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 (4)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5)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6)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 第 8.4.14条。 (7)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 (8)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 (9)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都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规定和构造。 (10)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 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 (11)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经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 GBJ17-88第 10.0.2条、10.0.3条的要求。 (12)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 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 (13)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1)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 注明钢
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 了钢结构的耐
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设计刚架、屋架、擦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
不利影响(如植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
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
(3)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4)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产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
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6)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
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
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
3.11 网架结构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 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 (9)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 (10)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1)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l 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 (2)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 JGJ7-91第 4.l .2条和 4.l .3条的规定。 (3)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 (4)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5)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6)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1)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 连接材
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 冲击韧性等性
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 厚度方向截面收缩
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
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2)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ll -2001 第 18.1.4~
8.1.9条的规定。
(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岸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效
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 B50011-2001 第8.1.3条。
(4)抗震验算时,仟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200ll -2001第2.2.5条 的
规定
(5)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ll -2001表5.5.l 或表5.5.5的要求。
(6)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ll -2001 8.2.3
条第2款的规定。
(7)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
(8)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机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 JGJ99
-98第6.4.2条和 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 GB500112001第8.4.2
条的规定。
(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 震
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l 条的规定。
(10)梁柱连接节点处,隹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 定性和
构构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 8.3.8
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11)箱形 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 应
分别l 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 8.4.6条的规定。
(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 JGJ99-98第 8.6.2条的规定。
4.5.2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 0.45 5~6 0.75 7~12 1.20 13~19 3.00 ≥20 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 。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 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29-98或CECS94:97执行。 (6)第3.3.20A 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 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7)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l0m ,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项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Om ,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 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 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8)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 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9)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10)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 。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 (11)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 /s ,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 。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l1)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
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
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2)第6.2.19 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墙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4.6.1 消防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①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
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3)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
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在为 15-40m 。
(4)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
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保证同层任何部位
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1的高层建筑不应
小于 10m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 m。
③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裙房不应大于50m 。
⑤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0Mpa ,当大于 0.8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
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 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5)第7.4.7条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
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6m3。
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仍于0.07MPa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
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人高位
消防水箱。
(6)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
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
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 65mm 的放水阀门。
(7)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
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