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众筹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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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众筹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王子博/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 要】众筹作为创业投资的新模式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从中国众筹起步和发展的基本情况出发,根据回报模式的不同将众筹分为股权型和非股权型两大类,并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两个层面对阻碍众筹发展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建设者、众筹参与者提出对策建议。众筹在中国像所有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众筹平台、筹资人和出资人所面临不同问题的解决,是保持众筹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关键词】创业投资;非股权众筹;股权众筹
2009年美国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创办,标志着众筹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的诞生,有志之士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动民众为自己的梦想筹措资金。由kickstarter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已经有540万人投资了54000个创意项目,共募集到9.29亿美元,融资成功率也高达44%。
Kickstarter的成功在全球掀起了众筹发展的热潮,市场研究公司Massolution的报告指出,全球众筹平台已超过600个,产业规模已从2009年的5.3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27亿美元。美国有344家众筹投资平台,活跃平台数量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
我国众筹也在2011年起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1月我国已有20家众筹网站,涉及科技硬件产品、音乐、影视、动漫、摄影、设计、出版、游戏等各行各业,并且分化出了股权和非股权两种主要模式。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众筹报告,中国将是全球最大的众筹市场,到2025年预计规模会超过500亿美金 。
众筹是地道的舶来品,同时作为一种创投领域的金融创新,被很多业内人士看好。众筹的发展对互联网冲击下的创投行业、融资困难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缺少投资渠道的普通民众都有重要的意义。但中外法律制度、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存在巨大差异,中国众筹的生长环境并不理想。随着众筹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随之暴露,有关众筹的争议也越来越大。究竟众筹是引领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次浪潮,还是规避法律法规的非法集资,被媒体誉为“庶民的狂欢”的众筹是否能改变创投行业的现有格局、打通民间资本的流通渠道,还是止步于预售和募捐的形式,沦为制造噱头的营销手段,这是本文关心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各行各业,创业投资也因互联网的影响开始展露出重新洗牌的态势。从理论上来看,众筹对于推动社会创新、资源整合,有着积极意义。众筹应当成为筹资者寻找资金的渠道,并以更加商业化的模式成为一种融资方式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然而实际上,外部环境的先天不足和内部机制的本土化滞后,给中国众筹未来发展带来更多未知因素,正视和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是本文撰写的主要目的。
人根据出资人精细化和个性化的要求生产出依靠传统创投形式难以完成的新产品。
众筹平台作为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桥梁,既是项目发起人展示项目的平台,并对其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也是分散的出资人汇聚之所,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的义务。众筹平台的多重身份对其功能和技术有着很高的要求,在互联网的模拟空间里,平台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担以下职能:第一,通过宣传吸引项目投递;第二,筛选项目,尽职调查,审核筹资人的资质,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预期价值;第三,帮助招募出资人和筹集资金;第四,投后管理,在筹集资金成功之后要对项目的落实和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和评估;第五,无论项目完成与否都要保障出资人的顺利退出。
(二)众筹的基本模式。目前根据众筹不同的回报方式,即投资人在为创意或创业企业投资后能否获得股权,我国众筹可分为股权众筹和非股权众筹两种模式。
1、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出资人在为项目投入资金后会得到如股权、股息和红利等的资金回报的众筹模式。根据参股方式、管理方式和回报方式的不同,股权众筹又分为凭证式、会员式和天使式。股权众筹主要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种子期或首轮融资,不同类型的股权众筹平台对融资的额度也有不同的限制。
凭证式是指出资人出资直接购买展示在众筹平台上的投资项目的股份,并可参与后期的分红及股利分配,完全不参与项目的管理。这是与传统创投最接近的模式,不同之处在于凭证式众筹基于互联网平台,且募集的是分散的小额资金,单个投资人多,出资人是没有特定目标的大众,没有资质和资金的限制,出资人退出则由公司溢价进行股权回购。凭证式众筹适合设计、创意、文化等产业的草根创业者。其优点是降低了融资对于出资人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人参与到创投中来,缺点是资金风险大,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且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会员式是指此类众筹中的项目是创建特定场所,如酒吧、书店、咖啡馆、美容院,出资人出资购买股份,不参与场所的经营管理,股东的收益是获得场所的会员资格,享受特定服务。这种众筹模式适合小范围内志趣相投、关系密切的亲戚和朋友为了共同的爱好共同出资,创建一个享受高端服务的场所,这不仅能增进股东(会员)之间的关系,分享各种社会资源,还能锁定一批忠实客户。众筹平台的股东准入门槛较高,只有在达到一定财富和社会地位时才能被接纳到股东们的小团体中;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提高一些服务场所的服务质量,增进高端资源的交流融通;缺点是高端会所的流行易助长奢靡之风,不利社会和谐稳定,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股东的权责模糊随意性大,从而引发经营纠纷。
天使式是指被规定出资上限的小额投资人凑满众筹平台上的项目的融资额度后,按照出资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法人的身份入股被投资项目的公司,成为其股东,以股息和红利作为报酬。有限责任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领投人,引领投资行为的专业人士,负责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和监督指导,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投资经验的要求;有限合伙人即跟头人,跟随领投人实现投资行为,不参与项目的管理,没有资质要求但被规定出资上限。众筹平台在这种模式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这里的平台方不仅承担项目的展示和投资人的汇集,更将投资行为社交化,伴随社交网络的发展壮大,众筹平台积极引入社交媒体吸引出资人。天使式的优点是投资限制少、门槛低,有利于大众参与;出资人内部有分工,投资行为理性化;公司制的引入拓宽了退出渠道,项目企业可以得到持续长远的发展。缺点是资金操作复杂,需要第
一、理论阐述
(一)众筹的相关概念。众筹译自英语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是指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等项目发起人(筹资人)在通过中介机构(众筹平台)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出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物质支持的商业模式。 众筹的三个主体分别是筹资人,众筹平台和出资人,三方通过提交项目、出资、拨款和回报四个环节实现众筹的全过程。
众筹项目是目标明确、可以完成且计划详尽的盈利性商业活动或非盈利性慈善活动,与传统创业投资项目类似,但项目周期较短,资金要求较低。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的执行者有完全的自主权,平台方和出资人无权干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但发起人需要一定的资质认证,并与平台方签订合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出资人是众筹项目通过互联网渠道吸引的小额资金投入者,他们数量庞大,布局分散,是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群体,他们以互联网为桥梁汇聚在众筹平台上筹措较大数量的资金,使相对个人能力耗资较大的项目得以实施。出资人在众筹项目中获得的可能是资金回报,如股权、股息和红利,这时出资者的角色类似“天使投资人”,只是投资数额极小且资质要求较低;也有可能是非股权的回报,如一种产品、一次服务、甚至一次体验,这时出资人的投资行为类似预购或定制,把消费资金提前支付给生产方,生产方即项目发起–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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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介入;领投人责任重大,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增加。
2、非股权众筹。非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出资并不获得创业公司或项目的股份,不获得任何如红利、股息等以资金为形式的报酬,分为预购式和捐助式。预购式中出资人的回报方式是得到产品或服务,这时投资行为更类似预购;捐助式中,出资人的目的有时仅是希望项目得以实现,或者项目本身即为慈善项目,这时投资行为更偏向于募捐。众筹项目主要集中在如文学、音乐、影视、摄影、传媒等文化创意产业和幼稚期的高科技产业,两种产业的产品比较偏离主流市场,前者受众为文艺从业者或爱好者,后者主要由科技发烧友和极客文化推动,都属于小众群体。
化创意产业的有:乐童音乐、5SING众筹和淘梦网;以商品预售为主营业务的有:觉 JUE.SO 、创艺网和互利网众筹;经营综合类项目的有:点名时间、追梦网 、众筹网、梦想汇、海色网 、中国梦网 、酷望网、海秀众筹网 、亿觅创意网、Hobatop众筹网和鸿元众筹等。这样根据主营业务和项目性质进行的专业分工有利于非股权众筹的发展;第三,预购模式在非股权众筹中占主导地位,这种消费和投资边界的弱化也模糊了众筹平台和普通团购网站的区别;第四,虽然目前众筹网站数量多,但功能趋于同质化,部分网站简单的照搬国外模式,创新严重不足,多数网站项目数量和出资人数都不具规模,如海秀众筹网 、亿觅创意网等网站的项目总数低于10个,每个项目的投资人也低于10个,不具备成功筹措资金的条件,这样的平台对优秀项目和出资人的几乎没有吸引力,对众筹发展的推动作用也极低。
二、中国众筹发展的现状
(一)股权众筹发展概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集资行为需要对信息公开程度、出资人准入门槛、回报方式和审批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严格界定。而股权众筹运营的模式要求筹资人和出资人的信息对称,以股权和股息作为回报方式,为了保证以上两个条件,股权众筹平台往往通过提高出资人准入门槛的方式来规避触犯法律的风险。
凭证式众筹未能成功地找到既可避免法律问题、又不损害融资行为的办法。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凭证式这种面对大众公开募股的众筹模式是行不通的。最典型的例子是在淘宝上公开销售原始股权的美微传媒。2013年1月18日美微传媒开始在淘宝店铺上发售会员卡,会员卡除了代表买者的会员身份之外,还代表着被划分为等额股份的原始股,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买家通过这一购买行为可以直接成为美微传媒的股东。此举一出,立刻受到买家的竞相追逐,仅一个月就募集资金38万元。但是这一做法迅速被证监会叫停,证监会认为美微传媒不具有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并且干扰了行业市场的运作和监管。虽然没有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但美微传媒被要求退还全部通过淘宝所招募的资金。
会员制众筹的发展是三种股权众筹中最乐观的,由于股东(会员)的招募并不是面向大众,而是面向有较高准入标准的特定对象,所以不涉及“非法集资”。其特点是股东团体的组成符合我国的圈子文化,使得股东之间的信用成本低,社会关联度高,易形成互助互利的长效机制。以著名的3W咖啡为例,股东的招募不是针对无特定对象的公众,而是相关行业和学科的高端人士。3W咖啡的一百多名股东囊括了企业领军任务、风险投资家、知名创业者、媒体意见领袖等多个领域的互联网业界影响力人士,是互联网精英的交流场所和沟通平台,同时也逐渐成为创意企业的孵化器,这样的模式适用于高端会所的建立和维持。
天使式众筹在我国的发展趋于规范,领投人制度逐步走向成熟,代表性的众筹平台有大家投、天使汇。天使式规避法律风险的做法是提高出资人准入条件,并不完全公开众筹项目信息。出资人中的领投人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经过严格的资质认证后,才能在众筹平台上注册挂牌;而非专业的普通民众若想作为跟投人参与投资,需要接受项目投资的最低限额。以天使汇为例,其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其整个平台已挂牌企业8000多家,经过审核披露的企业1000多家,并汇聚了3000多名合格的机构投资人。根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天使汇项目融资额在25万-500万之间。大家投在20万-1000万之间,大半项目融资额在100万之内。我爱创网站状态为“筹资中”的4个项目中,最低融资额达到1000万,最高融资额为3000万,我爱创的项目都已经开始盈利。但是由于通过网络向众筹平台投递的项目众多,平台方无法对项目进行专业系统的调查审核;加上创业企业对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出资人与筹资人信息极其不对称,所以项目的成功率很难得到保证。而如果众筹平台无法提供高质量的项目,那么就无法吸引出资人,同样也会流失潜在准备进入的优秀项目,导致平台价值下降,这是天使式发展面临的主要瓶颈。
(二)非股权众筹发展概况。我国非股权众筹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有17家平台网站,占全部众筹网站的85%。由于没有触犯法律的顾虑,非股权众筹的发展相对自由宽松,主要表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第一,非股权众筹在现阶段占众筹行业的主导地位,无论根据项目数量还是参与人数来衡量,非股权众筹相对股权众筹都占据绝对优势,以至于很多媒体和分析人士的表述直接将众筹定义为非股权众筹;第二,非股权众筹出现专业化垂直细分,其中专门从事文
三、中国众筹发展的问题
我国众筹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不成熟的外部环境使得众筹缺乏生长的土壤;而内部机制创新不足也使得众筹发展缺乏内生动力。
(一)外部环境尚未成熟
1、法律法规不到位。众筹要在中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方面对于众筹模式来说,首先要在法律上给予正名。国内众筹业在头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量”桂冠的同时,还要极力撇清自己与“非法集资”的关系,这是一种何等尴尬的处境。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制了民间的集资行为,股权众筹的项目如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很有可能被界定为非法集资。我国2011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界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特征的经济行为将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基于这样的法律条件,我国的股权众筹的发展游走在一个灰色的地带,并以多种方式规避法律风险。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这个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众筹在中国的前景将更加令人担忧。
与中国模糊法律界限的情况截然不同的是,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在法律上认可了向大众进行股权融资的众筹形式。法案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众筹产业的发展,并为日后更大规模的融资市场提供了制度保证,所以中国众筹未来的发展,也必定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筹资人及其项目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缺失也阻碍了众筹的发展。项目是众筹的核心,高质量的项目是众筹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保障的是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其次能增强众筹平台对高质量项目的吸引。但项目在众筹平台上的公开展示使原本就滞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所以尽快建立针对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刻不容缓。
2、信用制度不健全。我国众筹虽已运营3年,但仍缺乏成型的监督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标准,出资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证,全靠被资助者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这些筹资。在产品没有制作出来之前,出资人该如何弥补法律空缺,如何通过网络平台投资,如何在一个虚拟环境里保证诚信,是任何一个出资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国外健全的信用机制不同,中国信用制度仍处于建设阶段,导致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比较脆弱,欺诈现象屡有发生。虽然创投平台往往在投资人和筹资人之间安排第三方交易资金,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第三方监管能力有限,不足以保障平台两方的资金安全和项目稳定。
3、投资习惯不适应。众筹在发展中国家普遍遭遇水土不服,原因在于国家间文化背景和投资习惯的差异。众筹是美国的创投业发展到较高程度后的金融创新成果,在西方国家有更高的接受度。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差异都是阻碍众筹推广的因素。一方面,吸引的投资人有很明显的时代特征,即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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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众筹平台的开放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相关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几乎真空,众筹平台的开放运行无法完全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而项目发起人因难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导致项目很难进入投资执行阶段;基于此,众筹平台难以出现真正有价值的创意。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众筹平台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最后,政府需完善互联网信用监控机制,改善国内信用环境。由于众筹模式的发展主要依赖互联网,因此欺诈等网络犯罪屡有发生。由于缺少监督机制和信用监控机制,项目发起人常常将募集到的款项移作他用,出资人无法得到应得的报酬,致使公众对于众筹平台、众筹模式缺乏信心。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与时俱进,完善互联网信用监控机制,改善国内的信用环境,提升公众对于众筹平台的信任度。
(二)企业方面。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来说,提高平台质量,健全规章和权责是其发展的必经之路。
首先,众筹平台要拓展相关业务范围,充分发挥众筹作用。在现阶段,我国的众筹网站只支持以项目的名义募集资金,并不向相关创业公司开放。所支持的项目类别仅限于设计、漫画、出版等少数行业,不涉及公益项目。而出资人的收益也仅仅是实体产品,而非股份或资金。这严重限制了众筹作用的发挥,严重扭曲了投资行为,背离了众筹产生的初衷,不利于支持种子期的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现有的众筹平台应当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努力扩展相关业务范围,逐步使我国众筹模式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众筹对于中小新兴企业的筹资作用,充分发挥众筹对于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其次,众筹平台应当完善项目筹资标准,提升创意项目质量,避免雷同,避免鱼龙混杂,有力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智力成果。此外,众筹平台对于投资人的回报收益也应有所关注,建立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人交流的桥梁,使投资人对自己投资的项目得到相关回馈,完善报偿索取制度,减少欺诈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小微企业和创业者而言,掌握着众筹的核心——众筹项目。只有充分利用众筹发展模式,提高项目质量才能发挥众筹的真正作用。筹资难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普遍面临的问题之一,而众筹模式恰恰为我国中小企业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中小企业可以利用相关众筹平台筹集企业发展资金,将企业面临的资金难题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得以解决,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公众方面。公众应正确理解众筹模式,既要克服盲目排斥,也要避免投机心理和跟风行为。虽然文化传统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但时代发展的潮流无法阻挡。众筹模式近年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公众的目光,更多的普通出资人和创业者加入到了众筹的行列之中。但由于信息来源单一、行业发展幼稚和制度规范缺乏,民众对众筹的发展缺乏信心;同时有些出资人盲目跟风,将众筹作为快速致富的途径,而少数作为创业者的项目发起人将众筹当做圈钱的工具,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和众筹平台的信誉,影响了众筹的生存和发展。笔者希望广大民众端正投资态度,尽可能充分详尽地掌握平台方、筹资人和项目的有关信息,在保护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到众筹中来,从而推动中国众筹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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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互联网,具有开放思维,积极接触新事物等等,而这群人的投资能力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我国居民投资特点是相信亲友介绍,人际关系在中国的各行各业都十分重要;非专业出资人通常偏好在自己的社交圈里投资,网上投资很难被接受。投资习惯的转变需要一定的过程,正如网购的发展改变了消费格局和居民消费习惯一样,如果众筹的优势能够随着其产业自身的发展逐渐改变投资业的格局,那么国民的投资习惯自然也会随之改变。但在当前阶段,国民的投资习惯确实不利于众筹的普及和发展。
(二)内部机制创新不足。众筹的内部机制包括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出资人的招募;优秀项目的征集和维持等。我国众筹的内部机制创新不足,本土化还遭遇着很大的障碍,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四点。
1、众筹平台功能缺失。虽然我国众筹平台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且出现垂直分化,但总体而言平台质量较低,缺乏创新,平台的相关服务、信息公开和规则制定等功能缺失。众筹搭建的是链接投资人和筹资人的桥梁,平台需提供网站、服务、规则和秩序。目前中国多数非股权众筹服务商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网站,却不提供出资人所期望的服务和保障,这是一种投机取巧却没有生命力的短期行为。众筹和其他创业投资的形式一样是舶来品,在国内运用需要完成本土化,适应我国的发展环境,积极改良和创新。单纯复制网站而缺失配套的服务,导致大量质量低劣、毫无新意的众筹平台充斥市场,是众筹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2、众筹模式职能错配。由于法律对众筹模式还没有明确概念,众筹网站目前所有项目很难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在极少情况下向出资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多数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这导致了非股权众筹相对于股权众筹占绝对的优势地位。所以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大众作为投资人更多时候其实完成的不是一个投资行为,而是一个带有赠与性质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对满足消费者特殊需求的特定产品的预购,造成了众筹的职能错配,投资功能的扭曲。如此模糊投资和消费的边界在短期内对推动众筹普及和增加居民福利有一定的好处,但基于众筹是创业投资的创新的角度而言,这不利于众筹的长期发展。股权众筹在国内缺失会使产业体系先天不足;投资人无法获得股权回报使得资金退出机制缺位,追加投资渠道和项目增值受阻,使得众筹后天发展不良。所以众筹模式如果不能在法律上确定概念,划清边界,则面临职能错配进一步加深,产业畸形发展的危险。
3、项目融资成功率低。目前我国众筹平台上的项目融资成功率在50%以下,与其他创业投资模式相比也许并不低,但考虑到非股权众筹的项目多为风险较低的创意文化产业,则这个数字就并不尽如人意了。其主要在于众筹网站上大部分无法产品化的创意并不适合中国市场:一方面鉴于国内对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的现状, 众筹平台的性质决定难以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项目发起人很难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优质项目的进入难度提高;另一方面国内出色的原创产品和高级开发人才不足,导致项目总体质量不高,出资人也不愿意为雷同的设计埋单。
4、项目发现渠道狭窄。通过众筹网站筹资,偶然性很大,项目发现的长效机制、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机制还没有建立,项目质量没有科学的考核标准,筹资人主要依赖口碑效应和粉丝消费拉动投资;而投资人更像保守的消费者一样在自己熟悉的领域预购产品。项目发现渠道的多样和畅通是投资的关键,如果质量高潜力大的众筹项目被埋没、话题性和知名度高的项目才能筹集到资金的话,很容易使得筹资人哗众取宠,急功近利,而投资人也投机逐利,众筹的整体发展就会面临更加严峻的问题。
四、中国众筹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方面。首先,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众筹的法律制度,对于众筹概念、众筹标准、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内容给予明确的条文规定,为众筹模式今后在中国的发展奠定相关的制度基础,保证其发展的合法性、有序性。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众筹”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或法律规定,使其极易与“非法集资”相混淆,众筹平台为避免触犯法律,便根据相应法律条文对投资行为做出了某些限制,这样的限制削弱了众筹投资作用的有效发挥,也阻碍了众筹的快速发展。– 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