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遵守《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管理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等,特制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开户、股份确权、转让规则、非转让过户、资金划拨、转托管、账户查询、资料变更、挂失过户、注销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境内客户(境内个人及机构),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境外客户(境外个人及机构),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客户管理。
第五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账户业务凭证应当进行电子化处理,各营业部应当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由公司代办股份管理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二章 开 户
第一节 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第六条 客户参与股份转让,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账户,分A类账户与B类账户两种),作为股份转让、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的专用证券账户。个人及一般机构法人开立股份账户,由证券公司作为代理开户机构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特定法人开立股份账户由中登公司受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客户只能申请开立一个股份账户。
第七条 客户申请开立股份账户需填写《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境内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境内机构暂不允许参与B类股份转让。
(三)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个人暂不允许参与A类股份转让。
(四)境外机构: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外机构暂不允许参与A类股份转让。
第八条 经办人员在审核客户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正确无误后,在《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上签字,按照股份转让实时开户系统之操作方法,将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实录入“集中交易系统——实时开户管理”,并打印股份账户卡。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专用章后,将《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客户联)连同股份账户卡一同交与客户,《股份转让注册申请表》(副联)、开户文件及所有开户资料复印件由营业部妥善保管。
第十条 开户费用:境内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每户4美元,境外机构每户15美元。
第二节 开立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股份账户与柜台系统A、B股证券账户实行共用资金账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原已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的客户可不必重新开立资金账户。客户可持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卡、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前往营业部签署《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及其他相关协议后,经办人员仔细核对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原股东资料中该类信息,检查无误后按客户提供的资料通过集中交易系统/一级股东开户,为客户添加转让股份账户,完成资金账户共享。
第十三条 在**证券未开立资金账户的客户应先开立资金账户。新开立资金账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境内个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卡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境外个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卡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卡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境外机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卡及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审核客户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为客户提供一套完整的开户材料,包括《开户申请表》、《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等,并指导客户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核对客户身份证、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卡,确认其填写的开户资料内容无误后签名盖章并在营业部签章处加盖营业部账户管理专用章,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资金账户开立完成后,再通过集中交易系统/一级
股东开户,为客户添加转让股份账户,完成资金账户共享。
第十六条 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后,即可进行已挂牌公司股份的委托转让。
第三节 股权确认
第十七条 原系统(含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和深、沪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在开户时,需办理股份托管手续。客户应提供原挂牌公司出具的《股份确认书》(或《确权证明》)或原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账户卡等,并按原挂牌公司或退市公司同主办券商联合发布或由主办券商单独发布的《重新开户、股份确权和转托管公告》中的有关要求填写《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每家挂牌公司具体操作细则将由主办券商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重新开户、股份确权和转托管公告》是为客户办理股份确认登记手续的程序性通告,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份账户的开立程序、股权确认与转托管的具体操作规则、资金账户的开立程序、股份转让的条件及时间、主办券商办理确权业务的时间、客户的咨询方式等。
第十九条 客户在营业部办理股权确认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境内个人:身份证、股份账户卡、原证券账户卡原件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二)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份账户卡、原证券账户卡原件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三)境内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股份账户卡、原证券账户卡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四)境外机构: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股份账户卡、原证券账户卡及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因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机构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B、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C、法院裁决书、破产清算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2、原企业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3、实际出资的客户无法提供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原挂牌交易场所股票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A、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B、股份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份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C、法院裁决书;
D、股份转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在审核客户所提供材料、所填写内容完整一致无误后,收回《股份确认书》或其他证明股份数量、归属的材料(如原证券交易场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核对这些材料中股份的数量、归属与《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数量、归属是否一致。若一致,再可同非上市公司股份托管数据库数量及归属进行核对,若核对无误,方可在特别股份转让认领系统中办理确权手续。
第二十一条 若股权确认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经纪业务部负责代办转让业务人员咨询,公司将参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 转让规则
第一节 转让细则
第二十二条 转让时间。股份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之后进行集中配对成交。转让期间遇法定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次数。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一类公司一周转让五次(每周一到周五),不符合条件的二类公司,一周转让三次(每周一、三、五)。股票简称的最后一个数字代表每周转让的次数。
第二十四条 竞价方式。在股份转让日下午3:00后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成交。
第二十五条 转让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每“手”等于100股。 第二十六条 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七条 报价单位。每股价格,最小委托买卖单位为人民币0.01元或0.001美元。
第二十八条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退市公司挂牌首日的定价原则是:以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基价,涨幅上限为5%,不设跌幅下限)。
第二十九条 竞价原则。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首先,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一是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二是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第三十条 成交原则。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配对成交,经集中配对后,转让即告成交。
第三十一条 禁止性规定。股份转让不得进行全权委托、融资融券委托。
第二节 委托转让与查询交割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式。我公司营业网点为参与报价转让的投资者提供柜台委托服务,暂不考虑网上交易、电话自动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 转让品种。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及主板退市公司。 第三十四条 转让费用。转让佣金按股份转让金额的3‰收取,其它费用同主板市场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客户查询或交割应在T+1日营业时间内到原委托营业部进行,如有异议,应在T+3日营业时间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默认转让结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A类股份交割、资金交收在T+1日进行;B类股份交割日为T+1日,资金交收日为T+3日。
第三节 权益分派
第三十六条 股份转让公司的分红派息均在股权登记日(R日)的次一工作日,系统自动划入客户的股份账户或资金账户上。
第四节 清算交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成交回报数据进行对帐,计算客户当日的应收、应付股份与资金。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客户账户内股份变动及余额的明细数据发送到中登公司确认与登记,并根据转让清算数据及股份变动明细,完成客户当日受让、转出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客户当日清算数据中的应收应付金额进行资金交收,将客户应收净额计入其资金账户,应付净额从资金账户中予以扣除。
第四十条 客户在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和股份余额情况。
第四章 非转让过户
第四十一条 股份非转让过户包括股份的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强制执行、挂失过户等过户形式。
第四十二条 因继承发生的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继承公证书;
(二)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三)继承人身份证、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
(四)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股份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因赠与发生的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赠与公证书;
(二)赠与方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三)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当事人双方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因财产分割发生的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的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要求对客户持有的股份进行强制过户的,应出具介绍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由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验证件、法律文书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四十六条 柜台人员在审核客户所提供材料无误后,指导客户填写《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表》,办理非转让过户业务。
第四十七条 营业部办理股份非转让过户业务,按“所涉股份上一转让日收市价×股份转让标准佣金率(3‰)×股数”的标准向当事人双方分别收取手续费,并按“所涉股份上一转让日收市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股数”的标准向当事人双方分别收取印花税。
第五章 资金存取
第四十八条 代办股份转让的资金存取与主板A、B股操作流程一致,具体内容参见经纪业务事业部下发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基础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暂行)》。
第六章 转托管
第四十九条 股份转让服务系统允许在代办券商系统内营业部之间或代办券商之间进行股份转托管,转托管股份种类仅限确权成功或新购入的股份。
第五十条 如属**证券内营业部之间转托管,则转托管数据T+1日自动到帐,客户无须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如属在代办券商之间转托管的,客户需在拟转入营业部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第五十一条 客户办理转托管转入确认,于转出T+1日后向转入营业部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内个人:股份账户卡、身份证、资金账户卡、转出券商出具的《股份转托管申请表》客户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二)境外个人:股份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金账户卡、转出券商出具的《股份转托管申请表》客户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三)境内机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转出券商出具的《股份转托管申请表》客户联。
(四)境外机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转出券商出具的《股份转托管申请表》客户联。
第五十二条 对于股份在公司内部营业部之间的转入、转出及股份转入我公司均不收费。
第五十三条 股份由**证券所属营业部转出,客户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股份转托管申请表》。
(二)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个人:股份账户卡、身份证、资金账户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2、境外个人:股份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金账户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3、境内机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境外机构:股份账户卡、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转托管收费:转出每次为人民币30元。
第五十四条 办理转托管转出的手续同深市A股转托管手续。代办券商系统内营业部转出手续同转出公司手续。
第七章 股份账户的查询、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
第一节 股份账户资料查询
第五十五条 客户、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可以申请查询股份账户资料。 第五十六条 账户资料查询时所提供的材料:
(一)境内个人: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境外个人: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境外机构:股份账户卡及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司法或其它有权机关:介绍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工作证件等,由营业部按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定查验证件、法律文书无误后办理。
第五十七条 客户申请查询股份账户资料时必须填写《股份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所列资料后,经营业部柜台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
第五十八条 查询费用:查询账户注册资料免费。查询持股、股份变更历史记录费用为:境内个人、机构统一每户1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机构统一每户2美元。
第二节 股份账户资料变更
第五十九条 当股份账户资料发生个人姓名或机构名称、个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号码发生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立账户的营业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六十条 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资料变更时需填写《股份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内个人:股份账户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境外个人:股份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股份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境外机构:股份转让账户卡、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资料变更证明、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 营业部受理股份转让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更改相应登记资料,根据变更后的登记资料打印新的股份账户卡,并对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十二条 变更费用:境内个人每户1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30元人民币;境外个人每户2美元,境外机构每户4美元。
第三节 股份账户挂失补办
第六十三条 股份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客户,应向开户营业部申请挂失补办股份账户卡。
第六十四条 股份账户持有人在办理挂失补办新号码前应到营业部办理股份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第六十五条 账户持有人在办理账户挂失补办时应填写《挂失补办股份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
(一)境内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者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境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六十六条 营业部接受客户挂失补办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新股份账户卡,系统自动将挂失账户中记载的股份转入新账户中,原股份账户卡自新股份账户卡生效之日起自动作废,营业部经办人员将原股份账户在柜台系统中删除。
第六十七条 挂失补办费用:境内个人每户30元人民币,境内机构每户100元人民;境外个人每户4美元,境外机构每户15美元。
第七十八条 客户身份证与股份账户卡同时丢失的,营业部应为客户办理新股份账户卡;如果客户只丢失了股份账户卡,或者股份账户卡毁坏了,客户可以选择补办原号或新号的股份账户卡。
第四节 股份账户注销
第六十九条 客户可以向开营业部申请注销没有股份余额的股份转让账户。 第七十条 客户申请注销股份账户时,需填写《注销股份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内个人:股份账户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境外个人:股份账户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股份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境外机构:股份账户卡、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并能证明该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董事会、董事、主要股东或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一条 营业部对注销股份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注销的股份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十二条 营业部办理客户注销股份转让账户业务不收费。
第七十三条 客户的资金账户(客户号)及证券账户的查询、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按《**证券经纪业务标准化操作规程(人民币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标准化操作规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操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如遇沪、深交易所或中登公司等主管机关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则和操作原则发生变化,公司相关部门将修改相应的业务指引。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个人) 2、《股份账户注册申请表》(机构) 3、《挂失补办股份账户卡申请表》 4、《股份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 5、《股份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6、《注销股份账户申请表》 7、《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表》 8、《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 9、《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10、《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
股份转让账户注册申请表(个人)
代理机构代号、名称:
附件2:
股份转让账户注册申请表(机构)
附件3:
股份转让账户卡挂失补办申请表
代理机构代号、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4:
查询股份转让账户资料申请表
代理机构代号、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5:
变更股份转让账户资料申请表
代理机构代号、名称: 日期:
附件6:
注销股份转让账户申请表
代理机构代号、名称: 日期:
遗失”的字样。
附件7:
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表
代理机构代号、名称: 年 月
附件8:
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一、 重要提示
本揭示书所述之转让股份并非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股份转让公司委托本公司将其股份在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并未受到有关部门和本公司的任何实质审查。在本公司进行转让的股份转让公司可能存在亏损、倒闭和破产等风险,投资于该类公司,存在极大的投资风险。 二、 特别声明
1.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除年度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外,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完全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并决定,本公司只接受股份转让公司委托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信息披露。该行为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对股份转让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更不表明本公司对股份转让公司自行以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的审查和监督。本公司郑重提醒客户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予以特别关注。 2.本公司仅为客户提供代办转让服务,因此,任何投资损益均与本公司无关。
3.本公司所进行的股份的转让为定期之转让,客户只能在本公司规定的转让时间方可进行本揭示书所述的股份转让申报。但并不排除股份临时或不定期停止甚至终止转让的可能,本公司并不对其后果和可能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客户在与本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前,应详细阅读本揭示书。一旦客户与本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即视为已阅读并接受了本揭示书的内容。 三、风险因素说明
客户进行股份转让将面临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
1.财务风险。主要指股份转让公司因经营不善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指因股份转让价格的波动而给客户带来的风险。股份转让价格可能受到经济、政治、投资心理和转让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3.技术风险。计算机网络可能存在传输数据出现中断、停顿、延迟和数据错误,以及客户未能定期更换密码导致的风险。
4.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一切不可预知因素可能影响投资收益水平及造成投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四、客户在与本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并接受本揭示书,本揭示书为股份转让委托协议的附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揭示书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9:
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客户姓名或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1.乙方为经核定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资格;
2.乙方已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有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3.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并充分认识到投资本协议项下股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4.甲方已详细阅读《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并承诺遵守该办法的规定。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本协议项下委托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本协议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语词具有如下含义:
(一) 转让股份:指依据乙方与股份转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利用乙方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设施转让的股份。
(二) 股份帐户:指甲方申请开立的为转让股份的记载、登记、存管、过户和结算而设立的专用证券帐户。
(三) 风险揭示书:指本协议附件所指《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四)《办法》:指《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条 开户
(一)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份转让,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股份转让系统开户手续。
(二)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以及填写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有效。
(三) 乙方根据甲方开户申请和开户资料经审查确认后,为甲方开立股份帐户和相应的资金帐户。
(四) 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操作密码和资金帐户密码为甲方预留的重要印鉴,分别作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和资金存取的依据。
第三条 资金划拨
(一) 甲方持本人身份证、股份账户卡办理资金开户手续。
(二) 甲方取款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资金账户卡,有代理人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登记卡(或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股份账户卡、资金账户卡。
(三)甲方的资金存取可通过乙方的资金柜台办理,也可通过乙方的银证转账系统
办理。
(四)甲方的现金取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取款规定执行。 (五)甲方支票存入的资金,必须通过支票取出。
第四条 转让委托申报
(一)股份转让采用集合竞价方式进行,甲方可在股份转让日的申报时间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转让股份的委托申报。
(二)甲方可采用柜台委托、终端自助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以及其他委托方式。甲方通过各种委托方式下达的报价指令在当日有效。 (三) 乙方不受理甲方全权委托。
(四)柜台委托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划拔)凭证为准。甲方通过自助形式下达的指令一律以乙方的电脑资料为准,其中判定甲方是否下达委托转让的指令及指令的内容,以乙方打印的用户委托报告书为准。
(五) 甲方通过自助方式下达指令时,必须按照乙方有关的《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操作。若甲方违反上述说明,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 甲方务必注意密码的使用与保密。凡使用其密码下达的一切指令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 乙方有义务对转让的股份建立股份集中托管库,为甲方设立股份明细帐,对甲方的股份进行妥善管理。
(八) 甲方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帐户“卖空”的规定。 第五条 配对成交
(一) 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配对的竞价方式。 (二) 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三) 经股份转让系统主机配对后,转让即告成交。
(四) 集合竞价结束后,股份转让系统通过通信系统将转让数据即时发送至乙方所属营业部,内容包括:营业网点编码、合同序号、甲方股份帐户卡号、股份编码、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
第六条 交割和清算
甲方对下达指令达成的股份转让结果有进行交收的义务。甲方可查询其指令的操作结果(含资金划拨和股份转让交割的结果)。甲方查询或交割应在指令下达的T+1日营业时间内进行。如有异议,应在T+l日营业时间内提出,否则,乙方视同甲方默认转让结果,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七条 免责条款
甲方充分认识到股份转让的风险,并同意乙方在下列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甲方在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诸如通讯、电脑故障等不可预测
的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 甲方的转让股份帐户、资金帐户和银行储蓄帐户之一项或多项,发生挂失、销户、被依法冻结或银行储蓄帐户更改支取方式致使甲方无法下达或传送指令; (三) 因乙方或联网银行电脑系统出现故障,结算资金和帐务出现差错,乙方有权对发生错误的帐户进行冲帐处理并追讨有关资金;
(四) 甲方下达的指令违反本协议规定、《试点办法》和自助委托系统使用说明等,从而使发出的指令成为无效指令;
(五) 由于甲方本人的资金帐户、银行储蓄帐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及转让股份余额不足等原因致使下达的指令为无效指令;
(六) 甲方当日提款额超过乙方规定的预约取款限制; (七) 甲方指令送达时间超过乙方的营业时间; 第八条 股份转让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乙方有权根据“办法”的规定,暂停、恢复和终止股份转让。
乙方作出暂停、恢复和终止股份转让时,应当在乙方网站和营业网点予以公告。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 除经甲方同意,或其他法律认可机关要求,乙方不得擅自透露甲方的任何资料。
(二) 甲方如不能亲自下达股份的转让指令,可授权代理人进行操作,其代理人的资格须经乙方确认。甲方授权代理人的行为视同甲方本人行为。
(三) 甲方的股份帐户、资金帐户一旦遗失,应及时向乙方挂失,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帐户被他人使用。甲方应委托乙方代理其补办股份帐户。帐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帐户和相关凭据在乙方处办理股份和资金的转户手续。
(四) 乙方根据《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甲方承诺遵守乙方的收费标准并有义务及时支付。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营业网点有关秩序、安全、环境等规定。
(二)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 《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试点办法》及甲方填写的《开户申请表》均为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主管部门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作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的,相关内容应作出修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与终止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生效。
(二) 因甲方要求或其他原因办理销户手续并结清托管的股份和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甲 方: 乙 方:
(开户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 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
法人户代理人及身份证号: 资金帐号: 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10
《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单一式二联(客户联、留存联),请在二个工作日之后领取回执
经办人签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加盖业务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