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特征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在理解和掌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应注意其以下基本特点。
1.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呈现出其作品性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将会日新月异。
2.计算机程序具有创作开发的高技术性。软件的创作开发一般是经有组织的群体按照精细的分工协作.借助现代化高技术和高科技工具生产创作的,自动化程度高。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等特点。
3.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难以分割。它不仅是人类思维所形成的作品. 而且也是一种技术方案,兼有与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和实用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
4.计算机程序功能性。计算机程序是使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它主要的功能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只有通过对程序的运行及使用才能充分的体现出来。
5.计算机软件具有极易复制、极易改编的特点,而且复制改编的成本低、费用小,很容易被他人肆意的复制盗用和篡改。
6.计算机软件更新迅速、发展快,生命周期短。一般而言,软件
的寿命大致为3~5年,较短的为1~2年,甚至更快。而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蓬勃发展。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
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仅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者表现形式.软件的表现形式是指软件所包含的以数字、文字及符号来表现的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且这种序列能够用有形载体加以固定。对于程序来讲。无论是用源代码形式还是目标码形式体现,都可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为该软件的开发者。
2.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复制品所有人对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软件复制品享有以下权利,这些权利实质上是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该软件复制品安装到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以运行使用该软件复制品。实现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