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差别原则初探
浙江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差别原则初探
姓名:高峰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
指导教师:黄爱华
20060201
摘要
约翰・罗尔斯是当代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家。他的正义理论建立在对传统功利主
义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椰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
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是
所有的社会的基本善一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两
个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是确立社会基本结构应遵循的道德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
批评和改造.正义原则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尽量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问题,这就是罗尔
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所在。
作为正义两原则之一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中心,也是讨论的热点,具有很
大的争议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差别原则是把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本文把差别原则置放
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整体背景和框架下,从追溯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入
手,分析了差别原则的推出,内容,论证,引发的批评及罗尔斯对批评的回应,在此基础上,
对差别原则做出了审慎的评价.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论差别原则公正再分配
Abstract
JohnPawlsisthemost
Histheoryof
outthedis血嘶shcdmoralOHandpoliticalphilosopherofourage.justiceisbasedhiscritiqueoftradifioualutilitarianism.Rawlspo缸
civilsubjectofjusticeistheprincipalinstitutionUSedtOdistributethefundamentalrightsandobligation,todividetheinterestsandburdensgeneratedfromsocial
socialinstitution.Awell-ordered
believesthegeneralconceptioncooperation.Justiceistheprimaryvalueofsocietyisregulatedbyconceptionof
libertyand
equallyunlessjustice.Pawlsopportunity,inComc:andwealth.andallbasesofself-respeet—areofanygoodsistotObcdistfibutedunequallydistributionthe
advantageoftheleastfavored.Thegeneralconceptionof
brokenupintotwoprinciplesjusficecanbefurthcrofjustice.Principlesofjustice
ofjusticeisthemoralprincipletothesubsequentbefollowedinestablishingthebasicstructureofandamendmentofinstitution.Rawls’theory
ofsociety,anddominateisaimedatsolvingtheproblemadjustmentofprincipalsocialinstitution.
Asoneof也etWOprineiplesofjusfice,theruleofdifferenceisthecentreof
Rawls’theoryofjusfice.Itisverycontentiouslyandhasbeendiscussedfierily.societythroughinjusticein
comprehensivelyandexactlyisthekeytograsp
Pawls‘theoryof{ustice.The也esisputtheruleofdifferenceintothebackgroundof
Pawls’theoryofjusticeandbeginsfromtracingbacktothebackgroundandmainUnderstandingtheruleofdifference
contentofgeneratingofRawls’theoryofjusfice.And
athenthethesisanalyzesthereckoningcontentandprovingandalSO也ccriticstoitandRawls’replytothecritics.OnthcbaseofaⅡ0fth髂eanalyses。thetheSismakes
ofdifference.cautiousassessmentoftherule
KeyWords:RawlsTheoryofjusticetheruleofdifferencejusticeredistribution2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堂姿盘堂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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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差别原则初探
引言
正义是人类的理想追求,是支撑人类活动的精神信念,因而是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不断探索的重大理论课题.哲学中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甚至可以追溯到荷马时代的诗人。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专门论述正义的最早的著作。
然而正义论题在20世纪的最初70年中在西方哲学界几乎完全被忽略了,这种对正义问题的忽略体现了当时道德哲学界视域的狭窄,以及对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总体忽略,罗尔斯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书,完成了社会正义理论研究的复兴,被哈贝马斯誉为“轴心式转折点”,正义成为当代西方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探讨的核心话语。罗尔斯哲学甚至已经超越了一般学术活动意义。在世界范围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实践的层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罗尔斯热”.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通过复兴契约论传统,运用“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和反思平衡的方法,批判了盛行的功利主义,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特别是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理论的最引人注目之处,也是讨论的熟点。具有很大的争议性.
差别原则毫无疑问是从属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部分,因此本文把差别原则放在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背景下展开讨论。论文首先考察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建构和主要内容,这样就能在正义理论的整体背景和框架内准确理解差别原则。接下来论文着力考察差别原则,从它的推出、论证、实施的途径和目标、引发的批评及罗尔斯对批评的回应等方面分别展开,最后,论文对差别原则做出了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主要是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之著作的初版“’来谈的,为什么呢?因为一则初版是最富原创性的,它最能反映出一个学者最敏锐的思想灵感以及最原始的思想本意,尽管会不成熟,但。从来就不存在完美的思想.二者罗尔斯的主要批评者都是依据初版展开批评的,他也是据此展开回应的.
2002年11月,罗尔斯这颗思想巨星陨落了。但他那黄钟大吕般的声音依然回荡在我们的耳畔:。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其实,与罗尔斯生活的时代一样,我们所面对的社会也是一个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时才能彻底消除不平等).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正义才成为我们共同关心的主题,我们才有着与以往历史时代的人们一样的有关社会正义的道德诉求.我们所以关注社会正义的首要理由,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质量。事实证明。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在怎样的程度上理解了社会正义,也就决定了人们可能会拥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可以说,离开了对社会正义的基本理解,公平正当的社会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历史赋予我们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在更抽象的水平上理解社会正义,为我们正当的现实生活建构伦理前提.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一)背景
1、理论背景
在西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史上,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很早就开始了.在古代希腊,梭伦通过将应得的观念与正义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与德性意义的概念,稍后的苏格拉底明确提出德性就是知识,开启了古代希腊的“德性论”传统.古希腊的正义观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顶峰。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专门论述正义问题的最早的著
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差别原则初探
引言
正义是人类的理想追求,是支撑人类活动的精神信念,因而是古往今来的思想家们不断探索的重大理论课题.哲学中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甚至可以追溯到荷马时代的诗人。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专门论述正义的最早的著作。
然而正义论题在20世纪的最初70年中在西方哲学界几乎完全被忽略了,这种对正义问题的忽略体现了当时道德哲学界视域的狭窄,以及对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总体忽略,罗尔斯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书,完成了社会正义理论研究的复兴,被哈贝马斯誉为“轴心式转折点”,正义成为当代西方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探讨的核心话语。罗尔斯哲学甚至已经超越了一般学术活动意义。在世界范围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实践的层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罗尔斯热”.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通过复兴契约论传统,运用“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和反思平衡的方法,批判了盛行的功利主义,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特别是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理论的最引人注目之处,也是讨论的熟点。具有很大的争议性.
差别原则毫无疑问是从属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部分,因此本文把差别原则放在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的背景下展开讨论。论文首先考察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建构和主要内容,这样就能在正义理论的整体背景和框架内准确理解差别原则。接下来论文着力考察差别原则,从它的推出、论证、实施的途径和目标、引发的批评及罗尔斯对批评的回应等方面分别展开,最后,论文对差别原则做出了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主要是根据罗尔斯正义理论之著作的初版“’来谈的,为什么呢?因为一则初版是最富原创性的,它最能反映出一个学者最敏锐的思想灵感以及最原始的思想本意,尽管会不成熟,但。从来就不存在完美的思想.二者罗尔斯的主要批评者都是依据初版展开批评的,他也是据此展开回应的.
2002年11月,罗尔斯这颗思想巨星陨落了。但他那黄钟大吕般的声音依然回荡在我们的耳畔:。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其实,与罗尔斯生活的时代一样,我们所面对的社会也是一个存在着不平等的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时才能彻底消除不平等).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正义才成为我们共同关心的主题,我们才有着与以往历史时代的人们一样的有关社会正义的道德诉求.我们所以关注社会正义的首要理由,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社会生活的质量。事实证明。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在怎样的程度上理解了社会正义,也就决定了人们可能会拥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可以说,离开了对社会正义的基本理解,公平正当的社会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历史赋予我们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在更抽象的水平上理解社会正义,为我们正当的现实生活建构伦理前提.
一、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一)背景
1、理论背景
在西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史上,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很早就开始了.在古代希腊,梭伦通过将应得的观念与正义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与德性意义的概念,稍后的苏格拉底明确提出德性就是知识,开启了古代希腊的“德性论”传统.古希腊的正义观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达到了顶峰。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专门论述正义问题的最早的著
述,他把正义与国家的和谐、社会的分工联系起来考虑,认为正义就是正确的分工,各司其职.亚里士多德撰写了西方第一本系统的伦理学专著‘尼各马可伦理学',对正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傻每个人得其应得,他还对正义进行了层次和类别的划分.
近代以来,洛克、卢梭等开创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契约主义传统,对与“平等”信念相抵触的“德性论”的正义观展开了批评,他们认为,各种社会善的处理并不应根据人们先天带来的或后天形成的德性品质,而是应该首要看一个人根据先天的自然权利他可以拥有什么,一个正义的社会是人们的天赋权利得到维护和实现的社会,这就是近代的“基于自然权利的应得”的正义观,又称为“权利论”的正义观,由于近代哲学的突出特点是把权利的起源追溯到一种社会契约,所以正义问题与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常常紧密结合在一起.
法国革命的可悲结局使作为其思想基础的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的缺陷暴露出来,因此后来的思想家都不取此说。在思想和政治现实中,占支配地位的是由对权利论、契约论采取批判态度的边沁所开创的另一种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著名口号和核心观点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由于这个观念集中体现了两个重要理念,即包含在“最大多数人”这个概念中的多数人原则(这是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的基础),以及包含在“最大幸福”这个概念中的效用化原则(这符合了近代以来匿方的世俗化和人道主义价值观),所以不久就被人们接受并在西方政治观念和制度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过。与自然权利论和契约论同样.有一种危险隐含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观念背后,这种危险就是以多数人的利益压制、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康德是最早看到这种危险的人“边沁对这种分裂并没有意识到.约翰・密尔等后来的功利主义者意识到了这个重大问题,试图加以弥补和修正,如其<论自由)一书的核心问题就是试图阐述。社会所能合法适用于个人权利的性质和限度”…,但是这个问题功利主义者一直没有给以解决,实际上,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内是无法解决的.
康德在功利主义甫一出笼就指出的蕴藏在其中的危险,在20世纪不幸变成了现实.20世纪人类历史最大的特点就是极权主义的兴起和覆灭.极权主义l司历史上的专制主义不同的地方在于,它诉诸的不是神意或其他理由,而是多数人的意志。它与功利主义国家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以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剥夺少数人的权利的现象并投有完全消失,在对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反法西斯过程中形成的庞大国家权力依然在威胁着个人自由.所有这些表明,保护少数人、不利者、弱势群体的正当的自由和权利,是当代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的最紧迫的任务,所以罗尔斯一开始面对的理论背景就是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政治观。
2、现实背景
理论,无论它多么抽象,总是根植于人的生活和需要。任何有价值的思想总是在与历史和同时代的各种思想的对话中产生、成熟起来的,而现实生活则是激起它的第一块酵母。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产生也有其明显的现实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繁荣和贫穷并存的现象凸现出来,战争的结束以及科学技术的革命,使经济高速增长,整个社会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经济的增长并不平衡,贫富分化日益严重。1962年,米切尔・哈灵顿0IichaelItarrington)在‘另一个美国》(TheotherAmerica)一书中写道:“美国的穷人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奇怪的穷人,他们生活在前所未有的强大和富裕的社会中.”。他们的痛苦在继续,而许多人在喋喋不休地谈论它的富裕。穷人已经从人们的视线和心灵中消失,他们已经没有了自己的政治声音.”“与贫富悬殊紧密相连的是种族歧视问题。美国的宪法承认了每个公民的平等、自由,但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遭受歧视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甚至逐渐演变成为白人文化心理传统的一部分。60年代至70年代前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左派势力异常活跃,存在主义演化为一种反传统价值观念的生活方式,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
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展开激烈批判,各种激进社会思潮推动了大规模的群众抗议运动,人们以尖锐的方式提出了现行的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社会权益的分配是否公正、人民是否真正享有自由等问题。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急需调整关系的关口.这一背景向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以及如何在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更加平等和稳定的社会?如何在维护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使社会变成一个在自由的名下进行弱肉强食的丛林?事实已向人证明.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仅有效率原则是不够的,放任主义会导致极大的社会不公。即使竞争性市场使资源得到有效分配,结果也可能导致令人不快的不平等现象.
3、罗尔新自身独特的经历
罗尔新正义理论的产生,除了上述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以外,还与罗尔斯自身独特的经历有关.
罗尔斯1921年生于巴尔的摩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罗尔斯的父亲是一位对政治抱有浓厚兴趣的著名律师,曾是威尔逊总统及其国联的支持者,也是马里兰州州长里奇的密友和非正式顾问.罗尔斯的母亲是一位热心的社会活动者,她一度曾担任妇女选民联盟巴尔的摩分部的主席,1940年,她还参与了威尔逊的总统竞选班子。罗尔斯和他的父亲一直都比较疏远,但是与母亲关系很好,母亲争取妇女权利的工作使罗尔斯在童年时代就形成了正义感。小时候的罗尔斯体弱多病,七岁时,罗尔斯害了一场大病,弟弟博比因为担心哥哥孤单而背着父母数次进入房间陪哥哥玩,不久因为感染了罗尔斯的白喉而病亡,这对罗尔斯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他从此产生了严重的口吃.八岁的时候.小弟弟汤米又因为感染了他的肺炎而离开了人间,这更使罗尔斯产生了深深的负罪感。这段刻骨铭心的经历使罗尔斯很小就产生了对黑人和贫穷的人等先天和后天不幸的弱者的同情和浓浓关怀,随着年龄的增长,他更感到一己生命不再属于自己,而是承担着社会的牺牲。因此坚信个人的才华并非先天的遗产,其中也有社会后天的恩赐,因此有理由要求每个人不仅考虑自己的私利,还须服从整个社会的正义再分配.可以说,罗尔斯关注社会正义理论,是与他独特的个人经历密切相关的.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及其主要内容
I,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
在‘正义论》的序言中,罗尔斯曾如此表明:。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借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的攻击.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作为这种解释之结果的正义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确实,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相反我承认其中主要的观念都是传统的和众所周知的。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丰富内涵能被人们赏识。如果本书能使人们更清楚地看到那隐含在契约论传统中的这一可作替换的正义观的主要结构性特点,并指出进一步努力的途径,那么我写作这本书的意图也就完全实现了.”…这不仅是罗尔斯作为一个学者的伟大谦虚,而且也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真实注脚.作为继古典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后的自由主义的第三块里程碑,罗尔斯正义理论是在对古典自由主义传统进行修正的基础上产生的,具体来说,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拒绝边沁等人所阐述的功利主义。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以善总额的较大增量为最终根据的正义观或道德观构成把基于正义的平等的自由(或权利)置于相对优先地位的主张的最有力的反对意见,而这种主张正是洛克式自由主义的核心的东西.从学理上说,罗尔斯拒绝这种形式的功利主义主要基于三个理据:第一,功利主义者将社会选择当作个人选择的简单扩大。第二,功利主义者将善当作独立于正当或权利的,将权利或正当看作使善最大程度地增加的东西.第三,功利主义者关注于善总额的最大程度的增加而不关注它是怎样分配的.
其次,改造洛克式自由主义自由体系,使它的平等的自由观念能充分贯彻,成为一种有力量替代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罗尔斯认为,洛克式自由主义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它不能使平等的自由获得实质的保障,因为它尽管也同意对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傲某种调节,却听任人的生活起点受自然的偶然因素的影响.
最后,将康德式的程序正义解释引入洛克主义传统,以弥补它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将平等的自由的保障交给它所理解的自然秩序.
2、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大致上由正义的基本理论,正义理论在社会制度下的运用、正义原则的社会心理效果和稳定性这样三个方面构成。第一部分即正义的基本理论部分,罗尔斯论说了一种有别于功利主义的道德哲学观。该部分的中心论题包括: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要问题,因为,正义论就是对社会基本制度之德性的考察:使用契约论的方法,假设一个公平。原初状态”,在这个状态下人们进行正义原则的选择,由此导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二部分主要考察正义原则如何作用于社会基本结构。这一部分包括平等的自由在宪政中的体现和保障、通过分配的正义来调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等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考察正义所要求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基础。
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是: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基于正义,个人有一种不可侵犯性,其自由和权利不能因为其他考虑(如政治、经济、社会利益以及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忍受不正义的惟一理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之下.人们运用反思平衡的方法选择出正义的二原则,再经由4个步骤实现制度安捧:一、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确立正义原则;二、召开立宪会议,制定宪法,遵从业已确认的正义原则,为政府的立法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设计出一套制度:三、为经济、社会和其他各方面的政策立法;
四、由法官和行政官员具体执行法律和政策,公民则普遍地遵守已制定的规则.
二、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中心和重点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实质是一种分配正义,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中心和重点。罗尔斯将正义视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明确指出正义总是体现为平等,并提出了解决平等问题的差别原则,认为在不可能实现完全平等的情况下,差别原则是达到相对平等的指导原则.差别原则贯穿于整个正义原则体系的始终,在整个正义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差别原则的推出及其内容
对差别原则推出的探讨。毫无疑问依附于对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推出的探讨,罗尔斯是如何推出他的正义理论的呢?
首先,设定正义的主题:
在‘正义论)第一章,罗尔斯就用一种强烈确信的语气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
1,社会基本结构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首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确切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
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样,对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合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
社会制度是决定基本权利与责任分配的制度,这种分配体现为一定的规则和规范体系下的活动.这些规范确定某些行为类型是能够允许的,其他一些行为则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对于这种规范体系而言,就存在一个衡量它的道德合理性的问题。这种道德合理性也就是正义与否的问题.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规则和规范,一定的规则和规范支配着基本制度:“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个合理要求以应得的一份的活动方案.””1因此,制度正义也就是公共规则体系的正义.
在具体的社会制度中,决定社会权利与责任分配的规则是社会制度的实质性规则.在罗尔斯看来,实质性规范或规则的正义问题,是一个社会历史中的特殊问题,对于具体的制度规范问题,罗尔斯着墨不多,但对于一般性的形式规则正义和程序规则正义问题,罗尔斯有着更多关注.或者说,为了避免社会不正义,有着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社会需要。他说,某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它的规范满足了某种正义观。这就意味着它扮演了正义的角色,它们为基本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一种分配办法,并决定着社会合作利益的划分,如果类似情况得到类似的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确定,制度确定的规范被一贯公正地坚持着,而不管它的实质正义是什么,这就是形式正义。也就是说,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适用于那些属于他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形式正义是对原则的坚持,是对制度的服从.
2、程序正义
在罗尔斯看来,实质性的正义原则不仅要得到形式正义的保障,而且还需要程序正义的支持。程序正义涉及制度的具体运作.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直接相关,同时也与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相关.它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罗尔斯认为,这种社会利益的分配有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这种设计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就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实现。
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看来,是那种不存在着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着一种正确而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就会是公平或正确的.纯粹程序正义没有任何确立的参照,它即可知道一个确定的结果是否正义的标准。罗尔斯认为,他的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正义观就具有较大的纯粹正义成分,并且他把这看做是中心特征。但是,罗尔斯强调,任何公平的程序导致公平的结果都在于它得到了实际的执行。或者说,公平的结果不仅取决于程序设计,还取决于实际操作.因此,在分配份额上采用纯粹正义的程序,还有必要实际上建立和公平地管理一个正义的制度体系,没有基本结构的正义,程序正义就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或者说,即使存在着一种完全程序正义的社会,如果没有正义的理念支持的社会基本结构.这个社会很有可能会变成一个不正义的社会・
其次,确定正义的原则: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这样表述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正义原则是一种合作体系中主要的社会安排,它们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样,将正义的两个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要确定与保障公民的
平等自由的方面和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并对它们进行合理调节。
具体地说,正义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第二个原则就是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它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在罗尔颠看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而且,按照。平等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
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别原则,它。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这一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这就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使它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同时,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f旬所有人开放,以便所有人都有可能进入权力地位和担当领导性职务。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等量齐观而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首先,第一个优先原则是自由的优先性。即平等自由韵原则对第二个原则的优先。因为“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这一次序意识着:对第一个原则的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这就是说。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和不可补偿的.正义的社会必须无条件地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不能限制他们的平等自由。如果迫不得已要限制的话,也只能是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它所产生的自由虽然是较少但仍然是平等的自由.自由范围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的自由虽然是平等的,却不够广泛;一种是基本的自由虽然是广泛的。却是不平等的。如果自由不够广泛,那么代表的公民应当发现这种情况总的来说对他的自由仍然是有利的;如果自由不平等,那些自由较少的公民的自由必须得到较好的保障,必须为这些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另外,第二个优先原则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就是说,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均等优先于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合理限制。正义的社会必须首先保证公民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也是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不能人为地限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对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合理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的负担.第二优先原则主要是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竟争和分配中保护弱者的利益。社会公平合理分配的基点不是社会的大多数或平均值,也不是少数优越者,而是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即“对处于最不利地位上的人最有利”.
最后,推出正义原则:
怎么才能得到正义原则?罗尔斯是在。原初状态”这个共同体条件的预设下,运用“反思的平衡”(即一种许多考量互相印证的方法)这个理性的预设的方法来推导出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是这样定义的:它是一种其问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原初状态是一种为了达到某一结果而预设的存在。是思维的存在,也可看作是一种证明方式.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从原初状态推导出并得以层层论证的。正义原则的导出还有赖于如6
下的各种假设:
I、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设定是为了捧除各种具体的知识和各种偶然因素的干扰。以保证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公正性。无知之幕的范围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限定…: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与理智能力的高低;其次,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具体细节,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再次,没有人知道他所处的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文明程度,也无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何时代的信息.
2、相互冷淡:即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对别人的利益好坏无动于衷,只是想尽可能地推进自己的利益但不损害别人的利益.此假设排除了人际比较,人因而不受仁爱或怨恨、妨忌的推动,旨在选择过程中排斥主观偶然因素的干扰.…
3,中等程度的匮乏:即社会在资源上存在于一种“匮乏”,不可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要想尽可能的推进自己的利益,必须与人合作…(导出合作还有其他的条件:众多的个体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至相当,任何个人不能绝对压倒另外的一个人或一些人).但这种匮乏又不很严重以致于合作那么艰难或不可能。
4、自由、平等、理性的人:这一假设在西方文化背景中是不言而喻的。由此推出,原初状态中的人具有道德人格和正义感,还具有反思平衡,判断思维的能力.
另外,罗尔斯在推理过程中还假设原初状态的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遵守最大最小值原则,即在面临几种可能性大小一样(由无知之幕所导致)的方案,出于安全、保险的心理原因,原初状态的人会选择一种使他们损失总和最小的方案而不是其他.…
(二)差别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曾用一个数学模型来论证差别原则,这个模型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变得更加清晰和简洁(见下图)。…这个模型表明在。背景制度”的范围内“更有利者群体(MAG)”和。更不利者群体(LAG)”进行生产性合作。X轴线代表“更有利者群体”,Y轴线代表“更不利者群体”,OP是代表生产曲线。差别在多大限度内是合理和正义的呢?罗尔斯说:。对于更有利者和更不利者所分享份额的比率,差别原则并不规定确定的限度。我们确实不想规定这样的限度,因为我们想让这个比率作为纯粹背景正义的结果,任由它处于它应该处于的地方。”…判断是否是正义的标准在于:“得到这些份额的人是不是借助于训练和培养他们的自然天赋并使它们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内发挥作用,已经对其他人的普做出了适当的贡献。。…差别原则不是强加给分配的最简单限制,不是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的简单的严格平等,而是有差别的平等。这种差别平等可以用罗尔斯的模型来说明.7
在这个图中,沿两条轴线方向延伸的距离,是按照基本普的指标来衡量的,从此圈我们可以初步得到以下几个相关的直观认识:
1、罗尔斯认为45。线以下充满了平行的平等—一正义线,这也就意味着,对基本善的分配仅仅在45’线以下的地方才会有公平的正义,对不利者的关怀,仅仅在满足有利者的条件下才会被考虑。尽管罗尔斯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解释。认为此种意见是无效的,但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把公正平等的正义线放到45‘线以上,这是理论上和事实上都可以得到说明的。比如说,在0P曲线的倾斜度到达最高点之前是非常平缓的,在这里就意味着:对更有利者群体来说,比更不利者群体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当然这种比较是在两条轴线的相同变量区间内进行的。罗尔斯对此解释说:“如果公民具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来发展他们的自然禀赋和获得社会生产的技巧,如果合作体制是得到有效设计的,那么,0P曲线应该很快上升到最高点,以致有利者所分享的分额不可能给我们留下一个不公正的印象。”…
2、在D点,对更不利者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对更有利者来说则不是最好的结果,为什么双方会选择在这个点呢?我们可以把这个点理解为弱势群体忍耐度的临界点,超过这个点,弱势群体就会利用其不满而向社会发难,在这个时候采用的。不服从”态度被罗尔斯视为是合理的。博弈双方的权衡,加上更有利者对社会稳定的可能性的预期,使得更有利者会做出或者政府帮他做出理性的选择,从而使他们放弃具有更大利益的边界点B.最有效的社会合作体系和最好的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方式是在D点得以实现的.此时。作为潜在的生产线0
会合作体系不是要实现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的B点,也不意味着社会财富最大化.相反,它并不需要世代经济的持续增长,它甚至意味着正义状态下的资本积累可以停止,罗尔斯也是赞同这一点的.
3、在D点之后,MAP曲线的最高点与最高的平等—一正义线相切.但在D点也清楚地表明:一个正义的社G的收入应该被有效的税收手段进行强制性的再分配,因为更有利者的多得是以不利者的损失为代价的,他们需要对不利者做出补偿,因而政府的强制介入是必须的,也正是在这一点之后,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的差别原则才被重视.所以说,再分配即使是强制性的,也不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略.
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可以达到如下目标:
首先,差别原则可以达到补救原则的某些目的。所谓补救原则,罗尔斯认为它是指“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救的原则”.…一方面,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救原则,即差别原则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拉平不利条件,好像所有的人都应该在同一场比赛中在公平的基础上一争长短似的;但是另一方面。差别原则确实达到了补救原则的某些目的:“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政治的价值。”…例如,可以采用补救原则,为教育智力较差而不是智力较强的人花费更多的资源,至少可以在他们的一生中的某个阶段。同样,差别原则也可以把教育资源加以分配,以提高最少受惠者的长远期望.因此,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的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偏差.
其次,差别原则体现为一种互惠观。罗尔靳通过对道德上“应得”这个观念加以澄清来说明只有实行差别原则,社会合作所体现的互惠互利原则才能实现,社会合作本身才有可能。罗尔斯认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因此,地位较有利的人不能说,他应该得到某种合作安排,若用不增进别人福利的方式来获得利益的要求,这是没有根据的。“应得”观念只有在合作安排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原始状态中,差别原则无论是对于地位较有利的人还是对于地位较不利的人似乎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差别原则就成为了合作的合理的基础,那些天赋较好的人,或者在社会环境中运气较佳的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指望别人来和他们携手合作,实现彼此的共同利益。8
最后,差别原则又体现博爱的观念.博爱思想不仅包含着公民友好和社会团结,同时还体现着一种社会尊重的某种平等。它既体现着一种心理态度。又与一种思想感情相联系。如果在差距较大、两极分化的社会中,指望社会成员之间会有很好的思想感情的联系,那是很不现实的,因而要实现博爱理想,就必须缩小社会中的分配差距,实现社会的平等。差别原则中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正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含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那些处境较好者愿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因此,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体现了博爱的基本含义。
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体现了一种补偿、互惠和博爱的观念。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进而达到平等的自由的目标.从总体上看,差别原则所表达的价值取向就是:一方面自由优先,兼顾平等;另一方面又突出平等,强化平等,达到平等的自由。
(三)差别原则实旄的途径和目标
罗尔斯不仅从理论上提出了差别原则以达到平等,同时在第二编中又设定了一系列的体制来保障差别原则的贯彻,即四个职能部门:配给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和分配部门。“可以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每个部门由负责维系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机构及其活动所组成.这些划分不等于政府的通常组织机构划分,而应被理解为政府机构的不同功能.””1其中后三个部门与差别原则的贯彻密切相关。
首先.设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稳定部门.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社会的不平等的存在要以机会均等为限制条件之一.机会的公平均等就要求保障所有希望工作的人都能够找到适合的工作,为此,罗尔斯设定了稳定部门,它的任务就是“努力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使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使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强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1可见,稳定部门的职能可以保证差别原则中的一个方面:机会均等权利的实现.
其次,设定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的转让部门.在现实生活中,或者由于自然天赋,或者由于社会文化条件的差异而造成某些人在竞争中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为此,罗尔斯认为要设立转让部门去维护这些人的权利.通过确定社会最低限度的保障制度,并运用合理的方式去照顾这些社会的最少受惠者或贫困者。例如,或者对家庭进行补贴;或者为病人和失业者支付特别费用;或者更有计划地采用诸如收入级差补贴等手段。同时判断体制中自々分配是否正义.也决定于“这些制度分配中总收入、工资和别的收入加上转让部分的方式”.“1这样,转让部门的转让款项的功能可以确保地位最不利的人总收入(工资加调拨款项)得到提高,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平等.
最后,设定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恰当正义的分配部门。罗尔斯认为要解决现实中不平等现象的唯一途径在于实行再分配。而分配款项的来源分为两种形式的税收。其一。。它征收一系列遗产税和馈赠税,并对遗产权进行限制.”…这类征税的目的不在于增加政府的财政。而在于。逐渐地、持续地纠正财富分配中错误并避免有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公正平等的权力集中。”“在罗尔斯看来,财富遗产的不平等跟智力遗传的不平等一样并非本质上是不正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存在同样要以差别原则为限制。因此,通过分配部门的征税能缩小不平等的差距,使财富的不平等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因为“当财富的不平等超过了某一限度时,这些制度就处于危险之中;政治自由也倾向于失出它的价值。”…其二是建立。一个用来提高正义所要求的财政收入的税收体系”…,对因偶然因素处于有利地位的高收入者进行征税,这类征税的目的是确保政府的财源,以便让政府建设一些公共的善以及确保转让部门调拨款项的运行.
通过以上三个部门的职能,推行税收制度对不应得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给予最少受惠者以补偿,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实施的途径及目标。9
(四)不同的声音
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后,受到了广泛的批评,特别是对其理论核心——差别原则,诺齐克、桑德尔、哈贝马斯和尼尔森等纷纷做了批评:
l、诺齐克
‘正义论》出版后,最早对之做出全面而有分量回应的是罗尔斯在哈佛的同事诺齐克。诺齐克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是在罗尔斯的理论激发下提出自己的正义理论的t在‘正义论》出版三年后,诺齐克推出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在书中他提出了“持有的正义”理论和以此为基础的。最弱小的国家”理论,再一次震动了学术界,被人们认为是政治哲学与社会伦理方面最精彩的论著之一,他本人也成为与罗尔斯齐名的政治哲学家.诺齐克一般被视为是从右的方面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和回应.
诺齐克没有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原则提出异议,却强烈反对差别原则,对差别原则提出了系统的批评…:
首先,他提出自己有关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诺齐克认为,在当代社会,几乎没有“无主”的东西,只有“持有”的东西,一个人只要公正地持有了某种东西,任何其他人就无权改变他持有这种东西的状态,如果全社会的持有都是公正的,那么就根本不应该有“再分配”,差别原则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诺齐克批评了差别原则的“模式化原则”性质。所谓“模式化原则”就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者这些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收入和进行分配,由此得来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化分配可能是按二_个统一的标准分配,例如按功德分配或贡献分配,也可能是按一些混合的标准,在一个社会的不同领域里分别应用他们的分配,它忽视了给予的一面,而只注意接受的一面,它看到了接受者的权利,却忘记了给予者的权利。在诺齐克看来,模式化分配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它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诺齐克认为差别原则是一个模式化分配原则,而且是一种很强烈的全面的模式化原则,这样,差别原则也就同样会不断地干涉人们的生话,侵犯人们的权利。
再次,诺齐克批评了差别原则极度依赖的前提假设:社会合作和互惠理念。诺齐克认为,在非合作状态,谁对什么东西拥有权利是非常清楚的,那么,有了社会合作,就无法分离和鉴别个人的产品和贡献,因而就需要提出另一种专门的分配原则吗?诺齐克认为他的权利原则既适合于合作状态。也适合非合作状态.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耍刺激那些贡献较大的人,倒是要以这种鉴别和分离为前提,而差别原则要分配的在合作中产生的全部社会利益总额,肯定不是那些相互进入合作的人们将同意的理解划分合作利益问题的方式。社会合作也无从产生;同时,差别原则对天赋与才智较高者并不是公平的,诺齐克设想天赋与才智较高的群体和天赋与才智较低的群体,两者都在不同的群体内合作,与这两者群体之间的合作相比较,才智较低者有了更好的收益,才智较高者的得益不是多了而是少了,而差别原则还要以公平的正义名义,继续给才智较低者比得益更多的收益,这对才智较高者是不公平的,也有打击才智较高者积极性之嫌。
最后,诺齐克批评罗尔斯差别原则把天赋看作集体资产的观点暗示着一种对天赋征收人头税的合法性。诺齐克反问,努力使用自己天赋的人不是在贪污、滥用和挥霍公共资产吗?天赋难道必须被强行套上为他人服务的车套吗?为什么要禁止人们用天赋来为自己或为自己所选中的他人谋取利益呢?这种禁止后面不是藏有嫉妒吗?
2、桑德尔
桑德尔也是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被视为社群主义者的著名人物.社群主义者反对罗尔斯那种从一个理想化的选择主体和理想化的情景出发寻求公平的原则,认为这样的主体和情景是抽象的,有关公正的任何讨论都必须以具体的社群(共同体)为前提。他们一般被视为是从左的方面对罗尔斯正义理论进行回应。桑德尔出版了‘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10
对‘正义论》展开了批评。就差别原则而言,桑德尔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的个体理论、主体观念并不一致。
按照罗尔斯的解释,天赋都是偶然的属性,原则上是与自我相割裂的,是自我A甩有的东西,但是。如此一个完全被剥离经验意义可辨认之特征的主体就出现了,这种主体,归根结底是类似于康德的先验主体,而这种主体,是罗尔斯愿意要避免的.桑德尔认为,罗尔斯要为他的共同资产辩护。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把占有主体看成是一个。我们”,而不是一个“我”,一个共同的占有主体占有着共同资产.
罗尔斯承认差别原则的这种根据与传统的应得概念是冲突的。差别原则诉诸的不是应得概念,而是基于权利的合法期望。罗尔斯认为应得是一个道德概念,其意义在于从逻辑上先于并且独立于制度和规则,相反(权利)资格则是要求,它们只能产生于规则,产生于得到已经建立的制度许可的条件下。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必须回答的问题是,社会对自然资质的拥有是基于道德应得还是基于权利(资格)?如果是一种道德应得的要求,就需要假设社会具有一些个人所缺乏的先于制度的特性作为应得之基础…但这样的观点是罗尔斯不能同意的,他认为社会不是一个有自己明确来源的优先于其所有成员的生命有机体,这种超越个人的社会观念是与罗尔斯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相背的。那么,社会对自然资质的拥有只可能来自一种基于资格或权利的合法期待.然而.如果说是一种权利,那么罗尔斯将陷于一种循环论证:社会对自然资质的权利基于公正的社会制度,公正的社会制度基于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基于社会对自然资质的共同拥有.
3、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是被认为具有与罗尔斯理论旨趣相近的当代哲学家,他对差别原则的批评主要是基于其理论预设之一原初状态,他认为原初状态不能为正义原则提供充分的证明条件。
啥贝马斯认为。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虽然以一种合乎理性的方式为做出合理选择的行为者提供了意志自由的框架,并且对在设计原初状态时提出的原初目标进行了修正,但这样做的结果依然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对此,哈贝马斯提出了三点质疑:“(1)原初状态下的各个派别能否仅仅依靠合理的利己主义便能理解他们委托人的最高利益?(2)基本权利能否等同于基本的善?(3)无知之幕能否保证判断不偏不倚?”“原初状态下的各个派别虽然能够做出合理抉择,却不足以使他们感知到当事人的主要利益,也不足以使他们认识到权利是决定集体目的的关键。况且“问题在于,为何各个派别被剥夺了实践理性,而被置于‘无知之幕’之后呢“”虽说罗尔斯的立场很明确,即绝对命令的作用包含着一种由多个主体共同运用的程序,具体表现为进入的条件(各派平等)和情境特征(无知之幕),但“罗尔斯从主体间性角度所得出的这些结论,由于信息的丧失而失去了其优势.”…
在哈贝马斯看来,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并不具备道德上的自主性和正义感,缺乏普遍准则所要求的自律的理性形式。因此,罗尔斯不能够自圆其说地认为,缺乏完全自主性的参与者能够代表完全自主的公民。原初状态既然是达致正义原则的理想状态,它就不能没有正义社会所需要的伦理基础,参与社会契约的各方不能没有正义原则所需要的公平、自主和协商的观念。如果原初状态中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他们不能运用个人权利,何以能够具有权利的观念,更谈不上达成关于权利的协定。因此,啥贝马斯认为,罗尔斯首先需要论证一个关于道德主体的概念,就像康德论证“绝对命令”的可普遍化性所傲的那样。然而,罗尔斯只设定了。互不偏涉”和“无知之幕”,这两者既无伦理意义,又不具有理性普遍形式,因而不能达致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
4、尼尔森
加拿大哲学家尼尔森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他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出发,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正义论及其原则作了有力批判,并提出了自己的激进平等主义正义原则.
尼尔森尖锐地批评罗尔斯错误地假设了社会阶级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特征。在他看来,只有在无阶级的社会里,平等理想及社会正义才是真正可能的,因而他一直力图贯彻恩格耘在‘反桂林论'中著名的思想,即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尼尔森承认自己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什么特别不同。而是把矛头指向差别原则。他们的根本分歧在于罗尔斯虽然试图减少不平等,但还是允许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存在,并把它视为正义的:而尼尔森则主张这种不平等是完全不应该有的,也是不正义的.为此,尼尔森对差别原则提出了两点尖锐的批评。
第一,他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满足于平等的自由,但平等的自我尊重却是无法实现的.尽管根据差别原则,境况较差的人能从境况较好的人那里获得改善但仍然残留了不公平,甚至某种程度上是重大的不公平.尼尔森认为拥有较多财富的人,事实上拥有更多的经济权力,也就拥有更多控制他人、支配社会的权力,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却无法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因此罗尔斯允诺的道德自主与平等的自尊根本无法实现。
第二,尼尔森指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平等自由原则是冲突的,它阻碍了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因为当某一阶级的人比其它阶级的人拥有较大的自由时。自由是不平等的;而且由于贫穷及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剥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机会。于是造成自由没有像它应该的那样广泛。这些后果都是差别原则允许保留了被看作是正义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造成的.对此,尼尔森说道:。对自由而言,假如无法实行,它就毫无价值,就根本不是实在的自由……‘自由’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实行,特别是因为受到某种强有力的内在的限制而不能实行,自由就几乎不是自由,当然,也就几乎没有什么价值.”“”
(五)罗尔斯对批评的回应及其理论的最终完成
罗尔斯对批评的回应主要见于他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其理论的最终完成则以他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为标志.
面对批评与诘难,罗尔斯采取审慎和反思的态度,汲取批驳者的合理思想,在论战中承认自己理论之不足,并不断修正其理论,使之日臻精细和完善.1993年,他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这部辩答批驳者、阐发新思想的集成之作,从伦理的正义观念转向政治的正义观念.
导致罗尔斯对‘正义论》作出修改,并转向‘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最重要因素在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理性多元主义”事实.在罗尔斯看来,这一事实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性特征■正是由于罗尔新认识到了这种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意识到‘正义论》所阐述的普遍的、统合性的正义观念在民主社会中是不可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的,因而是不现实的。于是他开始抛弃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转向了政治建构主义;修正了‘正义论)所阐述的伦理的正义观念,提出了政治的正义观念.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阐述现代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包含四种事实:(1)理性的多元主义事实;(2)。压迫性事实”;(3)一个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使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有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某些基本直觉性理念。基于这四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罗尔斯认为,‘正义论》中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社会不再是现实的,秩序良好社会不可能再有一致的基本信仰,也就是说,秩序良好社会不能再像‘正义论》中的那样被视为一种共同体,鉴于多元主义事实,共同体的理想必须予以摈弃.因此,‘正义论)中第三部分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的解释也是不现实的,必须重新解释.于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无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6】对此问题,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指出,作为民主社会的秩序良好社会,既非共同体,又非联合体,它是完整的、封闭的政治社会系统,其统一性不建立在
共享的统合性学说的基础上。而建立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建立在统一的政治正义观念上.
‘政治自由主义>与‘正义论’最为明显的不同在于,它提供的不再是普遍、统合的正义原则,而是“独立的”政治观念。概括而言,政治的正义观念具有如下三特征:(1)它是为社会(立宪民主政体的)基本结构而制定出来的一种道德观念;(2)它不是普遍的、统合的.而是独立的,道德观念在普遍面向所有主题时是普遍的,在包含各种人生价值、人生理想时是统合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区别于普遍统合的道德学说,它表现为独立的观点,不依赖于任何统合性学说,而适宜于形形色色的理性统合性学说,并能够得到它们的支持;(3)它的基本理念全都属于政治范畴,其内容借助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基本理念来表达.
200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最后一部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这标志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后完成.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这部著作中,罗尔斯试图达到两个目的:一个目的是进一步对自‘正义论》发表以来来自各方的批评予以回应。另外一个目的是将‘正义论'所阐述的正义观念与‘正义论》之后所发表的文章中所包含的主要理念合并成一种统一的表述。
这本书相对于‘正义论》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第一,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所使用的两个正义原则之论述和内容方面的变化;第二,如何从原初状态出发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论证方面的变化;第三,作为公平的正义本身应该如何加以理解方面的变化,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一种统合性道德学说的组成部分.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对两个正义原则傲了重新阐述,纠正了‘正义论》的缺点。关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表述的变化是纯粹形式的,即将“机会平等原则”置于。差别原则”之前,而在‘正义论》中,“差别原则”在前。作为这样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为了使正义原则的顺序与优先原则的次序是一致的。关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表述的变化则是实质性的。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平等的“基本自由”.‘正义论》关于这个原则的陈述中使用了单数的。基本自由”,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使用了复数的“基本自由”.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出来之后,需要对它们进行论证。罗尔斯的论证有两个特点:第一,罗尔斯的论证是提供一种选择方式,也就是谎,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同其他各种正义原则相比较,以袭明两个正义原则优于其他正义原则,从而证明人们必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第二,这种选择是在原初状态中进行的,原初状态建立了一种理想的选择环境,以克服偏见、统合性学说和利害关系给人们带来的影响。第三方面的交化是澄清作为公平的正义应如何加以理解。‘正义论'从来没有讨论过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统合性道德学说还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作为公平的正义》明确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
三、对差别原则的评价:
(一)理论的渊源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差别原则,是他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对西方正义思想的当代综合.特别是对亚里斯多德正义思想的借鉴和回应.
亚里士多德从伦理学和政治学的不同角度在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著作中多次讨论了正义的问题。他对正义进行了层次和类别的划分。首先,他把正义分为一般意义上的正义和特殊意义的正义两大类。一般正义体现为对法律的遵从,它被界定为“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而特殊意义上的正义则分为三种,它们分别是: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互惠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它除了指经济上的分配之外,还包括对政治权力的分配,但主要是经济上的分配。矫正的正义是对已有的不正义的一种矫正;互惠的正义则表现在交换过程中的相互的有利性.
在这诸多正义形式中,最令亚里士多德头痛的是分配的正义。特别是经济上分配的正义.他把这种经济分配的正义又分为两种形式,即。算术意义上的平等”(或正义,因为亚氏认
为正义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平等)和“比率意义上的平等”(正义).算术平等指的是每一个人作为有理性的人所应当享有的平等,它是人人平等具有的。而比率的平等则是以各人的真价值为依据的平等。这里所说的人的真价值,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主要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天赋,财产、地位、出生等因素,因而所谓比率的平等,就是在分配中应以各人在这些方面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所得。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分配的正义的两种形式中,真正体现正义的是比率的平等。而在矫正的正义中,则需要算术的平等,它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于在互惠的正义中,所需要的是比率的平等。即按照比率来进行交换。
亚里士多德认为,从理论上看,我们对正义的问题似乎已经很清楚,不会产生任何不明确或困惑之处,但是,在实际的分配活动中,到底应当依据何种原则来进行才是正义的.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不同的人要求不同的分配形式。一般说来,那些在出身、天赋等方面处于劣势的弱者总是希望按算术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即按同是自由人的平等地位进行算术数量上的平等分配,即每一个人,不管其出身、能力如何,都获得同等数量的所得,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正义的分配。而那些在出身、天赋等方面处于优势的强者,则要求按比率平等进行分配,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在许多方面强于他人,所以理所当然地应当多得。亚里士多德说,如果实行比率的平等,能力弱、地位差的人就会起来造反,但是如果按照算术平等进行分配,那么能力强、地位优越的人也就成为了革命家。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是分配平等问题上的第一层困境。面对这第一层的困境,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是两种分配形式都要,但更倾向于比率的平等。即在分配中根据每个人的真价值来进行分配。他认为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平等,至于其根据。他并未做更多的说明。亚里士多德在分配问题上的第二层困境是,即使大家都同意按比率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也不是说就没有问题了,问题在于到底应当按何种价值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到底是以出生、天赋、能力、财产中的哪一个作为标准来进行分配.因为人们在这些方面的状况大不相同,而每个人又都坚持按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进行分配,这样,正义的分配还是无法实现.而且,人们还可以提出其他多种多样的价值标准,如以付出的多少为依据,以投资的多少为依据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统治者或分配者确实很难对此做出一个为所有人都认同的决策.如何解决这些难题?亚里士多德感到自己对此无能为力,他也就只好把这些问题和困境提出来,至于如何解决,就只好留给后人去探索了。“”我们看到,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核心的差别原则正是他对亚里斯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和回应.
(二)理论的困难
差别原则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并没有获得人们较为广泛的支持,这种现象值得深思。罗尔斯认识到:“我们应该承认,差别原则通常并没有得到人们明确的赞同,确实,它没有显示出在当代的公共政治文化中能够得到多少支持。””1这意味着在罗尔斯的论证中一定忽视了某种(某些)因素,正是这种(这些)因素促使人们不认同差别原则。这种(这些)因素是什么呢?我们回顾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内容、要求以及根据。可以发现其中蕴涵着几个困难.
首先,差别原则的根据和它的要求之间有一种矛盾。差别原则体现了互惠性,基于互惠性。也就是说。之所以要按“有利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分配。是因为最少受益者也是合格的社会合作者。互惠的概念蕴涵了贡献的前提,有贡献,有索取,才是互惠。这里进一步蕴涵着不劳动、无贡献者无权获得和索取,否则就不是互惠。贡献和索取的对等,或者贡献原则、业绩原则是我们的基本直觉,是罗尔斯所说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或者。定点”(fixedpoint),也是市场体制的重要分配原则之一.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实际上违背着我们这一基本直觉。他虽然承认各种日常的社会规则所确定的分配原则,包括贡献(业绩原则),但认为那只是适合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不能作为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原则。罗尔斯认为,最少受益者有两个规定,首先,他是社会合作者,其次,他是基本善的需要没有被满足者。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合作者?是全体公民。社会合作者就包含了基本善被满足了和14
未被满足的所有公民,而所有公民终身都是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有社会合作成员都有权利分享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蛋糕.这样,按照罗尔斯,就得出一个结论:所有社会成员,不管有没有贡献,凭他们的成员资格,就有权利获得至少与基本普的需要相等的一份.这就违背了他所称的互惠性。我相信这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能被认同的主要原因之一。毕竟,业绩原则是市场体制的重要分配原则之一,人们无法认同这样按人头分配的方式。
导致罗尔斯之矛盾的是他关于社会合作者的观念。他把所有公民都看成“终身都是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这种判断有多少道理呢?一个社会中至少有三部分人,他们的“合作者“身份是需要讨论的。第一部分是想合作但没有机会合作的人,例如失业者:第二部分是不愿意合作者,例如徽汉、“整日抱着马利布冲浪板冲浪者”,罪犯:第三部分是没有能力合作者,如严重疾病患者.把所有人都看成合格的合作者,用一个社会基本结构安捧原则罩起来。这并不是公正的.
其次,如何处理工作(就业)闯题,也是差别原则面临的一个困难.按照基本善的定义,工作理所当然是基本善之一种.因为工作(就业)对于一个人形成、修正和发挥两种道德能力是不可缺少,也是不可替代的.工作(就业)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基本善应该平等分配,如果不能平等分配,也要按差别原则要求,以有利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安排。但是,在工作安摊的问题上,什么是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呢?如何衡量这种安捧符合了其最大利益?这都是无法回答的难题。如果说,最少受益者中大多数被安捧了工作。那并没有解决阀题,因为最少受益者中的少数没有工作机会的人不是仍然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吗?这样看来只有确保每个人的工作机会才符合最少受益者者的最大利益。另外,从作为差别原则前提条件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来说,国家也应该保证充分就业.因为按照罗尔斯的想法,公平的机会平等是实质性的平等,它不仅意味着职位开放,而且要让人们能够实际获锝各种机会,作为公平的正义不是采取事后补偿或救济的方式使其社会成员获得利益,这种方式是以损害社会成员尊严为代价的,而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他们的自尊是不能被损害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要求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初次分配并且获得合理利益,而要能参与初次分配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能获得合适的工作职位。为了公平的机会平等与保证自尊的社会条件,罗尔斯理论要求的仅限于教育培训、医疗保险和广泛分散的财富分配,但是如果没有就业和职位的保证。平等和自尊仍然只不过是形式的,对于平等和自尊来说,就业比教育培训、医疗保险和广泛分散的财富分配是更重要、更直接.这样看来国家(社会基本结构)需要做的是保证有岗位,即充分就业.总之,无论按照罗尔斯的第二个分配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中的哪一个,工作岗位、就业机会都应该有保障。但是这种要求对于任何一个政府、国家来说.都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按照罗尔斯的原则实际行动起来,有着不可克服的障碍。也许罗尔斯意识到了这种困难,所以他始终没有把工作(就业)列为基本善。没有作为差别原则要分配调整的对象.但是,如果他不把工作列为基本善,他就必须改变基本善的定义.他也必须说明工作职位不能作为基本善来分配的理由,说明工作职位不能按照“有利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安排的理由。差别原则对待工作职位的两难处境显示了它在处理一些对公民十分重要的问题方面的能力的不足。
第三,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一些地方不是很清楚,增加了可行性方面的困难.首先是确认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的困难。在前面我们说过差别原则在识别。谁是最少受益者”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其实在识别。何谓最大利益”时也存在困难,因为,我们固然可以通过比较几种体制,选出其中一个在满足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给以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的体制,但这只说明了这是有限的几个体制中最好的,未必说明它就是符合最少受益者最大利益的体制。其次,实现差别原则的具体而特殊的手段不清楚.按照罗尔斯对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的分析,它的内容仍然是一个最低保障加上一个合理的比例消费税制度.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新鲜。它在西方许多国家己经实行了。通过复杂的论证.差别原
则作为一种理念可能会到一些人的赞同,但是一旦涉及到具体、明白的制度设计时,则难以看到它有什么独特的手段.这令人怀疑,差别原则是否只是换个说法而已,差别原则的实际意义是否像人们想象中那么重要。制度设计方面的这种缺陷是造成差别原则不被看好的一个原因.
(三)理论的实质
差别原则的实质是平等的自由。罗尔斯认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缺陷是它作为一种系统理论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需要做出某些修正.他认为,尽管在宪法民主制的政治传统中人们普遍将平等的自由看作是自然而然的原则,仍然需要从理论的反省、制度的可能程序以及它是否同人们的有个性的合理的善观念相容这三个方面。对平等的自由的概念加以省察,并使之发展成为实质性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就是不平等,而不平等就是不自由.正义和公平就是自由,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统一的,第二个原则不能离开第一个原则的存在,否受g它就是没有意义的.平等只能够是自由基础上盼平等。是每个人的权利受到尊重,是每个人的自由得以实现。它的核心是个人和权利,是自由主义的传统思想.罗尔斯对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做了独特的处理,它认为,平等与自由并不矛盾,平等可以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自由可以以平等表现出来,最平等和最自由其实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差别原则是平等主义的。但并不是平均主义.它并不主张完全取消差别,而是对这些差别进行一定的限制。罗尔斯认为,不平等是可以容许的,只要它能够改变我们的原初的平等的份额;不平等是不能容许的,如果它像功利主义所主张的那样,侵害我们的原初的平等的份额.因此,这种平等观可以称作不平等的平等,即任何不平等的存在的条件是它能够促进平等的实现.
差别原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浓浓关怀.它对有差别的经济社会利益分配的辩护,有助于提高不利者的合法生活期望。此外,它着力减轻自然的、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体现了深层的关切.它通过调节社会的基本制度,做出某种持久有效的安排,减弱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地位不利者的生活起点的任性影响。虽然,对所能想象的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生活组织而言,根除这些偶然因素的影响都似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设想减轻它们的影响.
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依然无法解决自由与平等的悖论,陷入了自由与平等的困境,他的这一困境是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平等与自由的内在困境。
平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追求自由权的同时,平等权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方向为洛克所刨,他所重视的是“现代自由”,即更重视思想和良心的自由,重视人身与财产权以及法治,他突出的是自由的价值,只承认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以及承认理念上的财产权为人人平等享有,但实际上则允许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洛克的自由主义为财产所有权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同时也为财产占有的不平等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个方向为卢梭所创,他更重视。古代自由”,即更重视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追求实际财产占有上的平等。也就是说。在意识形态上不仅承认政治权利的平等,同时,废除私人占有的财产制度。这个方向为卢梭所开创,然而,任何一种自然生发的社会经济体制都与相应的物质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以取消私有财产权为制度基础的计划体制,在现代技术文明的物质条件下并没有生命力.近代的工业技术文明则与一定程度的财产占有的私人性相适应.当代的资本主义经济是在近代以来的技术文明的范畴内,并且以商品交抉和商品流通为经济要素的。因此,它也绕不开市场经济体制。而正因为它不可没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没有财产权的问题。纯粹朝卢梭所开创的这个方向追求,在人类经济文明的这个阶段可能并不适合.
同时,罗尔斯的平等派的财产权论也是一种对自由的侵犯。罗尔斯的平等派的自由主义理论,既不同于卢梭式的追求,也不同于洛克式的理解。应当看到,洛克以来的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对于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问题并没有相应的理论。传统自由主义以捍卫个人的“不
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为己任,反对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自由主义理论一方面要证立个人政治自由,另一方面又要证立实际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这样,平等这个理念就被限制在政治权利方面,经济占有上的实际平等非但不是自由主义者所追求的,相反,他们所做的工作,变成了去证立为什么经济上的不平等并非不合理和不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式的传统自由主义把自由看得高于—切,则以牺牲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平等为前提。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罗尔斯更为强调的是平等,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派自由主义抛弃了政府不干预经济生活的主张,提出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财富占有进行调整。它一方面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另一方面考虑到作为个人自由的公共利益.罗尔斯提出补偿原则,就是力求在不平等的范围内解决社会经济占有的不平等带来的问题.罗尔斯的这个。新”意.使他强化了国家的功能,却弱化了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自由权,突出了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换言之,罗尔斯较之传统的自由主义在平等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却不得不侵害到传统意义上的自由权利。
因此,尽管罗尔斯试图通过差别原则把自由与平等融为一体,但是由于他所理解的自由和平等并未超出西方自由民主传统的个人主义视野。而个人主义的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因此。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综合是不成功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摆脱不了也解决不了自由与平等的悖论.
差别原则失败的根源在于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理论.必然具有乌托邦性质。马克思认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方式的性质和状况决定分配的性质、方式和状况。分配作为一种权利,自接来源于对生产要素、生产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于人在生产方式中的地位.因而分配是一种现实的经济权利与经济关系,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权利,脱离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来谈公平毫无意义。分配的权利是具体的现实的,而不是从抽象的道德观念中引发出来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本质是意识形态。每个人都会从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提出分配正义要求,而每个时代的占支配地位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理论不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此外,各个时代的分配必然受当时物质生产条件的制约,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设想一种普遍正义、永恒正义的分配理论,不仅是空想的,而且具有欺骗性。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在分配上,马克思反对搬用抽象的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而强调现实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对分配的决定性影响.
差别原则是一种抽象的权利理论,他把分配的原则和规范看作是由一般的伦理价值观决定的,是由自由、平等而又具有理性的人一致同意的结果,而不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不是由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决定的。因此,他的分配理论没有现实的权利观念做基础,是一种抽象的权利理论,必然具有乌托邦性质。他虽然假定分配正义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同样适用。但是,在资本主义现有条件下,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需要达到完全免费的教育资源的平等共享,这必然触及到垄断资本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不仅受效率的约束,同时从根本上也受制于垄断资本的制约,垄断资本掌握着对分配的主导权,资本主义国家从本质上也是维护垄断资本根本利益的阶级的国家,垄断资本所傲的让步与妥协是有限度的。若真正彻底实现他的分配理想,不仅需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极大丰富的物质财富的涌流,而且也需要有所有制、财产权关系的深刻变革.
(四)理论的意义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
社会提供宽松的政治、经济环境促进部分人或地区发展起来,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经济策略。但从长远来看,如果没有共同富裕的整体口标,社会的贫富差距就会无限制地拉大,社会就无法保持稳定。在现代社会民主制度条件下,稳定本身就是社会是否有效率的重要标17
志.
首先,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应实行补偿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配领域中贫富差距的不断增大,如何保护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的稳定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的困境现在仍然在困扰着我们.只不过现在的困境是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贫富差距的激剧扩大,如何使贫者也获得改革开放的成果并逐步富裕起来,这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即让最少得利者获得对他们来说最大的利益的原则正是体现了一种对弱者的必要的关怀。但是,这一原则并不可能完全由经济活动自身来实现,而是必须通过政府行为,通过政府出面进行调节才能达到的。这种调节的手段就是许多具体政策的制定和税收。对人们的所得进行第二次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小平同志所说的“共同富裕一的口标.可以说,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从事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最低生活费政策、以及正在加大的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落实,正是体现了这种补偿原则的精神.
为什么要补偿?为什么要把一些人的所得通过政府税收转移到另一些人手里?从理论上说明这一点是完全必须的,而且,罗尔斯对此给予了较好的说明。其说明的核心思想就是,那些具有较好天赋、能力等偶然因素的人,其所以在分配上占有优势,除了这些条件较好外,还在于他们在发展自身中比别的人更多地运用了社会的资源,而这种资源应当是全社会所共有的。因而这些人就应当回馈社会,将多拿的东西还给予社会,从而对社会中的弱者做出补偿。在我国,除了上述理由外,实施补偿原则还有一层理由,那就是,在我们的弱者之中的许多人。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并不完全是山于自己的能力差或投入少,而是因为包括各种各样的社会原因,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为改革开放所做出自我牺牲.在我国的经济改革中,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因此而做出牺牲,这种牺牲是必要的,但是,对这种牺牲做出补偿更是必要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此补偿原则也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不补偿就会导致社会的不正义・我国政府正在进行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上作,正是这种补偿原则的体现・
其次,共同富裕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天赋较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不仅如此。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的另一优点是它提供了对博爱原则的一个解释。差别原则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即相应于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原则从社会正义的立场表达了博爱的基本精神。
罗尔斯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同时它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共同富裕”的道路设想有着一致之处,共同富裕强调社会所有成员分配上占有的基本权利,主张社会互助,合作关系协调稳定发展,是美好社会的理想目标,先富帮助、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其中包括的也是一种对平等和整体利益的追求・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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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本文是在导师黄爱华先生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的基本思想到篇章结构以至文句
的修改,无不凝聚着先生的心血。目前,对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差别原则进行探讨的相关资料还很少,本文中不少的内容都是在与先生的反复讨论中获得的.可以说,没有先生的指导,我是无法完成这篇论文的。感谢先生为我的论文付出的时间和辛劳。先生为人谦和,潜心学问,不趋时俗,对学生充满爱心,极其负责任,我以有这样的导师而荣幸和自豪!三年来,因为自己的愚钝.未能以满意的成绩回报先生,只好寄希望于以后的加倍努力,以回报先生的恩勉与厚望。
三年学习期间,朱法贞教授、杨大春教授,董平教授、盛晓明教授、包利明教授、黄华
新教授、王志成教授、杜雏明教授、查良镛教授、郁建兴教授都给我以深刻的教诲和启迪.
廖可斌教授和谭惠娟教授多年来对我有如亲人般的关怀和帮助让我深深感动,我的女友
黄一斓在攻博的艰辛之下默默支持和帮助我的学业和生活,父母亲多年来一直过着艰难的生活,却要我潜心于学业,都让我唏嘘不已,自责不已.
高峰二00六年二月于杭州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的课题研究情况
一,论文
1、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于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增刊,单独署名.2、行政“超越职权”行为认定的思考,载于湘潭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2期,第一作者.
3、现代化:政府改革的背景与目标取向,载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一作者。
4、福柯‘知识考古学'及其批评—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视角。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单独署名.
年第4期,单独署名。5、从西方自然观的发展看马克思的“人与自然”观,载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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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红楼梦评论》看叔本华哲学对王国维的影响,载于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4期,第二作者。
8、政治文明建设视域中的社会团体,载于理论观察2005年第6期。单独署名.
9、“异化劳动”与。重建个人所有制”,载于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单独署名.
10、省级行政区划制度改革再构想,载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l期,第一作者.
11、艺术价值支点:现代性语境下的探寻,载于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第一作者。
12、中西古典悲剧创作特色之比较,已录用,将载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4期。第二作者.
=,课题
1,参加浙江大学董氏文史哲基金课题“人学之哲学经济学联袂”(2004.9--2005.9).
2、主持浙江大学人文社科部共青团工作课题“研究生团支部建设及团日活动现状研究”(2005.9—2006.3)
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差别原则初探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高峰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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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论文 曹兴华 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国际法领域的拓展——兼评罗尔斯万民法思想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2)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产生之时并没有考虑国际关系在内,但从那时起人们就试图把他的理论运用于国际法领域.但是罗尔斯的揭示出他的国际理论实际上是非常不完善的,他的万民法有很多的矛盾.
2.学位论文 迟海杰 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反思平衡法” 2008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代表人之一。他一生虽然著述不多,但他提出的正义理论却在西方思想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这一理论中,反思平衡作为一种论证方法贯穿始终,成为罗尔斯正义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反思平衡法,正义理论的理论环境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就失去了意义;没有反思平衡法,作为正义理论核心的正义原则就无法确证。因此,对"反思平衡法"的系统梳理与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我们的哲学方法论,而且能够加深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
目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正义理论中的“反思平衡”法却少有专门研究,鉴于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梳理和分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反思平衡法,力求使人们能够对它有一个更为全面、准确和客观的理解和把握。
论文的第一部分分析罗尔斯“反思平衡法”的提出。“反思平衡法”作为正义理论贯穿始终的方法,其形成是正义理论确立的必然要求。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就是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在一种假定的背景状态——原初状态中作为公平的契约被选出,这种公平的契约以契约的方法为基础。但由于契约论方法的高度抽象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得出的正义原则进行确证,然而这一确证,传统的方法无计可施。而正值此时,直觉主义的方法在学界流行。因此,罗尔斯在直觉主义的启发下,提出了他的“反思平衡法”。
论文的第二部分详细探究了“反思平衡法”的基本内容。此部分从反思平衡的内涵、分类及其特点几个方面展开。简单地说,反思平衡法是许多思考的相互支持,是所有因素都相互适合共同构成一个一致的观点的证明方法。具体地说,反思平衡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反思平衡是范围更广阔的反思平衡,它是在对各种相关的道德原则、观念以及论据进行综合考虑,寻求重叠共识的过程中形成的;而狭义的反思平衡则是小范围的,它仅仅是在最低限度内寻求对初始的具体判断作最小的修改。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反思平衡,作为论证方法,其特点是反思平衡方法本身所具有的,都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反思平衡的论证从两端开始;第二,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相对的平衡,而不是静止的平衡;第三,反思平衡的实质是一种确证理论。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分析“反思平衡法”在正义理论中的运用,使我们对反思平衡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把握。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反思平衡法贯穿始终。从原初状态的证明,到两个正义原则的确证,以及整个正义体系的形成,无一不渗透着反思平衡方法。特别是两个正义原则由最初的提出到最后的完整陈述的过程中,更为详尽地展示了反思平衡的方法。
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对罗尔斯“反思平衡法”系统介绍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反思平衡作为论证方法,其广阔的理论背景及互动的论证过程都使论证有了更大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一方法将思辨的理性运用到对道德问题的思考之中,不仅为传统的不可解决的价值冲突提供了新的解决视角,而且扭转了哲学伦理学长期以来的发展方向。反思平衡作为一种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对此作了相对客观的评析。 本文的目的在于全面系统地展现罗尔斯反思平衡法,重新审视这一论证方法,凸显其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重要地位。
3.期刊论文 陈辉庭.Chen Huiting 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1)
人类对于正义及其标准的探讨由来已久,不过,在当代社会中最具影响的正义理论莫过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到,罗尔斯在对古典功利主义正义观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两大正义原则的正义理论.文章高度评价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突破意义,同时也指出了它受到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挑战,为克服自身理论的局限性,罗尔斯对作了反思与修正,在中进一步发展、完善自身的正义理论.
4.学位论文 赵文静 中国儒家与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 2008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一个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个新发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儒家正义理论与现代西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比较研究,从而试图创造出既能体现传统伦理精髓又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正义观念。文章首先阐释了正义的内涵、本质及特征。正义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状态,或者社会用以分配社会成员和其它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所恪守的规范尺度。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一定的正义观念,因此正义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的特征,是政治生活的首要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分别论述了儒家正义理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支配性地位的儒家伦理政治,其正义观主要由“道、仁、礼、义”理念所构成,以“天命”信仰为其正义理论的基石,以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来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罗尔斯的正义论通过设置完备的原初状态理论而获得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机会公平和利益的分配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建构现代民主社会的正义秩序。经过系统地阐释,对两种正义理论进行共性特征与异性特征的分析,其共性特征是:追求道德与政治的融合;其异性特征是:一个是强调权利支配下的社会长治久安,一个是建构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通过系统地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对实现和谐社会下的公平与正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5.期刊论文 张环宇 从罗尔斯正义理论看"王斌余事件"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4)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对正义的证明.它不仅让一度被功利主义所统治的人们重新记起了几乎被遗忘的关于正义的常识,而且也向人们提供了一种分析正义问题的思路.不久前,王斌余杀人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人们的观点分歧巨大.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分析王斌余事件,可以检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同时也是一种理论与个案的双向解读.
6.学位论文 崔娅玲 批判与回应:关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大论战探析 2007
J·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正义论》面世后,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他的正义理论在广受好评的同时,也受到了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社群主义和多元主义等学派的著名学者们的批评和挑战,J·罗尔斯一方面回应了这些批评和挑战,继续为其理论辩护;另一方面又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了他的正义理论体系。
J·罗尔斯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肯定了自由的价值,但他不满古典自由主义只重视自由、忽视平等,他认为平等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并且平等问题也是能够解决的。他试图通过提出政治领域的两个正义原则来调和自由和平等的矛盾,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合理差别原则。
J·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受到了多方的批评。R·诺齐克集中批判了他的具有强烈平等倾向的差别原则,认为任何平等要求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他的“持有正义”说是一种极端的个人权利论。他们争论的实质是自由主义内部绝对自由倾向和平等倾向的较量。而R·德沃金认为自由和平等根本就不相冲突,他明确指出自己的理论核心是平等,而平等是比自由更抽象、更基础的概念,捍卫自由主义就是捍卫平等,他与J·罗尔斯论争的焦点是在肯定自由的前提下平等的地位及实现方式的问题。J·哈贝马斯同意J·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观念,他的批评多属于技术层面上的,他们的分歧在于原初状态的设计问题、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等。
社群主义者A·麦金太尔、M·桑德尔和J·罗尔斯的争论则集中在自我和社群的关系上,社群主义者批评J·罗尔斯的自我脱离了历史、脱离了社群,是毫无内容的,也是虚幻的。社群主义者强调社群具有最高的价值,自我必须是社群中的自我,否则就毫无意义。而J·罗尔斯则认为自己并没有把自我从社群中抽离出去,社群在他的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