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05‟228号
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公司客户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会计核算规定,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
规范办理委托贷款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各流程手续。
二、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将重新制订《交通银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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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贷款总协议》和《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协议文本另行下发后,各行应立即启用新的协议文本。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办外汇委托贷款业务,按本办法和《转发外汇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银办函„2004‟3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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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委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银监会的监管,做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本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委托人指定的从本行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承担偿还全部委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由委托人确定并按《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本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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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委托贷款根据委托人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分为信用方式的委托贷款和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 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 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 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负责对客户经理贷后管理环— 4 —
节的相关检查意见和情况报告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客户经理执行贷后管理和对逾期、欠息的通知与催收情况。
第十一条 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统一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有权审批人由各行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担任,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有关资料及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三条 放款中心负责审查委托贷款放款前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按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资金存入后,方能指定发放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发放总额不能超过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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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 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授予代理人办理委托贷款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近期财务报表。
(四)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及其签署的担保决策文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该担保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证明、公司决议、授权书、担保合同及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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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客户经理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并进行相关调查,主要包括:
(一)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委托资金的来源情况,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等。
(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基本经营财务情况、借款用途等。
(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资格,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等。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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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协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本行在以下条件同时具备后,按单项协议和本行规定手续办理放款:
(一)委托人在本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存款余额不少于委托贷款金额;
(二)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和二十条所要求的文本已收集齐备;
(三)委托人向本行出具《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见附件3);
(四)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
第二十二条 还本付息。执行委托贷款协议期间,借款人应按期经由本行向委托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到期通知。本行于委托贷款到期前十日内应向借款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见附件4),通知借款人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归还。委托贷款归还时,本行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归还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本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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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贷后管理。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二)客户经理定期对贷款的基本使用情况、借款人基本概况、经营财务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情况等进行检查;如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的,还须对是否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回复情况、委托人要求本行代为催收情况下的催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客户经理应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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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经理根据贷后检查情况,每半年(如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则应在归还贷款前)填写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见附件8),经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委托人提交。该报告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加盖有效章印,并至少在本行留存原件一份。
第二十八条 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
(一)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欠息,本行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见附件9),该通知书须经委托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二)委托人根据本行的通知,对是否委托本行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或是否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本行。本行在收到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 10 —
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
第三十条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
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和其他
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
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
资。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的资金,按人
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转入委托贷款保证金户的资金不计利息。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委托贷款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和本行商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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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收妥后划入委托人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委托贷款期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
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利率调整。如需调整贷款利率的,应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调整利率时,委托人须根据单项协议填制《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见附件13),并在该通知书记载的执行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行,本行方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借款人清偿委托贷
款本息前,委托人应向本行支付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期限、金额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与委托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月费率0.1‰以上。各省直行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该指导价制定手续费收取标准,省辖行执行省分行制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五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单笔委托贷款的
手续费收取方式在如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定期收取方式,指委托贷款存续期间,手续费按月或
按季定期收取。该方式下,手续费的收取周期必须与委托贷款利息的结息周期一致,均按月或按季收取。每次应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为:委托贷款余额×该余额对应的占用天数×手续费月费率/30(其中,月费率=日费率×30,月费率=年费率/12)。计算时,委托贷款余额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分段计算。手续费定期由本行直接从借款人向委托人支付的利息中扣除,或从委托人的委— 12 —
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最后一笔手续费在该笔贷款归还时扣收。
(二)一次性收取方式,指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后一次性
收取。每笔委托贷款应收手续费为:放款金额×手续费月费率/30×协议约定的借款天数(其中,月费率=日费率×30,月费率=年费率/12)。手续费在委托贷款放款当日一次性从委托人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如委托人和本行约定按其他时间收取的,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就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缴纳营业税,
由本行代为扣缴。
第三十七条 每份总协议约定下的委托资金不得循环使用。
即在该总协议项下,签署单项协议并实际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发生额合计数,不得超过该总协议记载的委托资金金额。每签署一份单项协议并据以实际放款,无论贷款归还与否,均相应扣减该总协议项下可发放的委托贷款数额。
第三十八条 签署单项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贷款期限的起点日期必须限定在总协议约定的委
托期限内。
(二)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手续费
收取方式等必须明确标明。
第三十九条 总协议和单项协议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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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经理须核准委托方、借款方签字人身份,在确认
其合法签约资格的前提下,亲自见证并取得其所签协议。
(二)本行有权签字人为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
第四十条 在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业务项下,本行作为担保
权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应使用本行统一下发的格式合同文本。担保合同中,应明确以对应的单项协议作为主合同。
第四十一条 总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减少其
尚未动用的委托贷款资金户存款,须经本行同意后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须经总行授权批
准,各省辖行由省分行授权开办。各行在获得授权开办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行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台账制度,记录每笔
业务情况备查。
第四十四条 各行应切实加强委托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立卷、保管、调阅、检查和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获得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行在发放委托
贷款时,须按金额实行分级备案制。总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委托贷款业务向备案行开出《备案异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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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直分行发放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业务,须报总行备案。
(二)省辖行发放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
5000万元)的业务,在上报省分行备案后,由省分行负责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行接受异地委托资金存款、发放异地委托贷
款,应当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行应建立和完善委托贷款信息统计上报制
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行将视情节给予有关
行包括取消委托贷款业务授权资格等在内的处罚。
(一)经检查发现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
(二)对违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
(三)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部门未切实履行起业务管理职责的。
(四)未严格落实委托贷款放款约束条件即办理放款并形成
风险的。
(五)未及时、准确地上报委托贷款有关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委托贷
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发„20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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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 16 — 2.《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4.《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6.《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 7.《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 8.《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 9.《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委托人)10.《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借款人) 11.《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保证人) 12.《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抵/质押人) 1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附件1: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交通银行 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和《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委托人自愿委托贵行向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特向贵行申请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
特此申请。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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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交通银行 分(支)行:
本借款人与委托人商定,申请与贵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
款单项协议》,办理委托贷款借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利率 ‰。
特此申请。
借款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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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交通银行 分(支)行:
根据本委托人与贵行及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本委托人特授权贵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利率 ‰。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户名: ,账号: 。
特此通知。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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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附件4: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借款人 :
根据贵方与委托人 及本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本行受委托人之授权,特通知贵方于 年 月 日将到期的借款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 ,共计(币种及大写金额) 按时归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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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分(支)行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5: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交通银行 分(支)行:
借款人 与本委托人协商并经本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将于 年 月 日提前归还借款人、本委托人及贵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项下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请贵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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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6: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
交通银行 分(支)行:
按照本委托人、借款人与贵行于月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根据借款人申请,本委托人同意请将上述单项协议项下原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利率 贷款展期后的期限自月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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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附件7: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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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填写一次。
附件8: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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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分(支)行
年 月 日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委托人 :
根据本行与贵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编号: )之规定,本行对委托资金存入、授权贷款等情况作了跟踪检查,并形成本业务情况报告书。本业务情况报告书所反映的情况供贵方参考。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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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分(支)行
年 月 日 (公章)
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资金增减情况表
委托人户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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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增加原因:委托人存入资金、借款人还本付息、利息收入、罚息收入等 减少原因:委托人调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银行扣收手续费等
委托贷款发放、收回情况表
委托贷款借款人情况跟踪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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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通知书
(委托人)
委托人 :
贵方与本行及借款人 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项下委托贷款(币种及大写金额)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利率 ‰,截至 年 月 日止,尚欠借款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 年 月 日) 。
贵方决定采取如下何种措施,请书面通知本行。本行仅在收到贵方书面通知和相关费用(如有)后采取相应措施。在本行收到贵方书面通知之前,视同贵方同意本行不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采取任何措施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本行无关。
1.贵方委托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2.贵方委托本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 分(支)行(公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章)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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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0: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
借款人:
根据编号为 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贵方的借款债务(币种及大写金额) 已于 年 月 日到期。截至本通知签发日,贵方尚欠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 年 月 日) 。
请贵方立即偿还所欠本金并结清利息,否则本行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 分(支)行(签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章)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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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1: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保证人)
保证人:
根据编号为 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借款人 的借款债务(币种及大写金额) 已于 年 月 日到期。截至本通知签发日,借款人尚欠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 年 月 日) 。
请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否则,本行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保证合同及相关法律采取有关措施。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 分(支)行(签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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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
(抵/质押人)
抵/质押人:
根据编号为 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及编号为 的抵/质押合同,借款人 的借款债务(币种及大写金额) 已于 年 月 日到期。截至本通知签发日,借款人尚欠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 及相应利息(币种及大写金额,暂计至 年 月 日) 。
请抵/质押人配合以抵/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以清偿借款人债务,否则,本行将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抵/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抵/质押权。
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 分(支)行(签章)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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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人:(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3: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交通银行
根据本委托人、借款人和贵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编号: )之规定,现将原委托贷款月利率 ‰调整为月利率 ‰,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其他委托贷款条件不变。
特此通知。
委托人: 借款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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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专用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通过“431委托存款”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31委托贷款”或“332房地产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欠息通过表外“903委托贷款欠息”科目核算。
(二)委托贷款发放时,将相应金额从资金存款户转到已发放户(已发放户不计付利息);委托贷款收回时,再将相应金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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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放户转到资金存款户。委托贷款余额与委托已发放户的余额必须相等。存放于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内的款项,如不再用于办理委托贷款的,应及时将款项划回委托方的结算存款账户。
(三)除与委托贷款相关的资金、利息、手续费收付外,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不能发生其他的支付结算业务。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业务部门与委托方签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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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同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和委托已发放户的记账依据,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 或“332房地产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借:“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
关二级科目委托已发放户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在到期日前与委托方签署展期合同后正式向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手续费的处理。
1.“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单位活期存款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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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已发放户不计息)。
2.委托贷款利息按照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按月或按季计算,手续费为定期收取方式的,结息日贷款利息通过“903委托贷款欠息”科目核算,分录为:
收:“903委托贷款欠息”
(1)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时,直接进行分成扣收手续费、代扣缴的营业税及划归委托方贷款利息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借款人有关结算账户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分户 贷:“262其他应付款-代扣缴营业税”科目
贷: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付:“903委托贷款欠息”
(2)借款人无款支付到期利息的,按照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从委托方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按照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按月或按季计算,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的,结息日贷款利息通过“903委托贷款欠息”科目核算,分录为:
收:“903委托贷款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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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时,直接进行代扣营业税及划归委托方贷款利息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借款人有关结算账户
贷:“262其他应付款-代扣缴营业税”科目
贷: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付:“903委托贷款欠息”
委托贷款手续费于单项协议约定的日期从委托方的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中扣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4.在委托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利率,若委托方和借款方在单项协议中明确委托贷款利率要相应调整的,应根据委托方填制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调整利率通知书》对委托贷款作利率调整。
5.对到期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委托贷款单项协议约定的罚息率计算欠息并通过“903委托贷款欠息”表外科目核算。
(五)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如不再用于办理委托贷款的,由业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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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 或“432房地产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三、委托贷款的处理流程按《核心账务系统授信业务处理流程——委托贷款》(试行稿)执行。
四、本规定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发„20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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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司业务 委托贷款 管理办法 通知
交通银行公司部 2005年12月29日印发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