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网络交往_汪寅
2003年第8期(总第98期)
广西社会科学GUANGXISOCIALSCIENCES
NO.8,2003(Cumulatively,NO.98)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网络交往
汪 寅 黄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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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摘要] 信息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交往形式)))网络交往,在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相应的社会问题。本文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出发,对当前的网络交往的的现状、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作一些探讨性研究。
[关键词] 哈贝马斯 交往 网络交往
[中图分类号] B516.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917(2003)08-0045-03
一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德国理性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传统与米德符号互动理论以及当代语言哲学与批判理论的综合。在吸取、综合几种理论的同时,哈贝马斯提出了自己的/三个世界0理论。他认为,/世界0可区分为三部分: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根据行为者与三个世界所发生的不同关系,可将社会行为区分为四种类型:(1)目的行为,又称作工具行为。这是一种旨在实现一定的目的的行为,是以目标为取向的行为,在比较、权衡各种手段以后,行为者选择一种最理想的达到目的的手段。(2)规范调节行为。这是一种社会集团的成员以共同价值观为取向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严格遵守那些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所具有的价值期望。(3)戏剧行为。这种行动重在自我表现,其结果是为了通过自我表达而形成一种关于他本人的形象的行为。(4)交往行为。这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而语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以上四种行为侧重于世界的不同方面。哈贝马斯从四种社会行为各自不同的世界关系网络的本体论前提和有效性要求等方面阐述了四者之间的差别。目的行为主要考虑客观的或外在的世界,主要依靠认知的真实性运行;规范调节行为对应于社会世界,强调行为的正当性;戏剧行为与主观及外部世界相适应,涉及到真诚性要求;在交往行为中,行动者根据他们自己所解释的生活世界的视野,以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
主观世界中的事物,研究共同的状况规定。因此,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在本质上更具合理性,因为它考虑了所有三个世界,同时同所有三个有效性相关联。
为了使交往理论完备化,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二元社会结构模式:生活世界和系统。他认为,生活世界是交往行为者始终置身于其中的境域。他说:/交往行为者不可能走出其生活世界境域。他们本身作为解释者借助言语行为属于生活世界。0[1]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是人们进行一切交往活动的领域,生活世界的各个层面的再生产过程与交往的不同侧度(理解、协调和社会相互作用)相联系。哈贝马斯所指的系统是与生活世界相对应的概念,它是物质性的,是内容的承担者,是一种技术性的东西。例如,现实社会的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它们是以权力和金钱为媒介的社会系统。生活世界与系统二者的关系中,生活世界(尤其是法和道德)的理性化是系统一体化之新机制得以组织化之必要条件。但随着生活世界理性化的进展,那种在不同交往成员和团体间产生不协调的危险也在增大。换言之,生活世界被/殖民化0了,这类似于韦伯把欧洲资本主义理性化过程的负面结果归结为自由的丧失和意义的丧失,它们分别是目的合理性所支配的过渡膨胀的官僚化和贪得无厌的市场的产物。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个双重丧失在更严格的意义上乃是系统与生活世界的非耦合性畸变造成的结果。而要避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和系统对生活世界的侵入,重新调整系统和生活世界的关系,必须使系统重新定位安居于生活世界的自我复兴。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真正希望在于从目的合理性向交往合理性过渡。
X[
收稿日期]2003-04-16
[作者简介]汪 寅(1975-),男,安徽繁昌人,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翠瑶(1976-),女,广西灵山
人,广西大学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汪 寅 黄翠瑶/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网络交往
作化的一切内在活动。0/意见一致0要求具有一种合理动员的
二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盛行的国际互联网,使以往借助于电话等进行的点对点的交流变成了点对面的交流,形成了一个与地球空间相对应的网络空间。人们借助于互联网而进行的交往活动也显现出网络化的特征,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交往行为)))网络交往。
可视网上电话或不可视电话、网上电子公告板(BBS)、网上聊天(IRC)、由个人或单位主页构成的虚拟社区以及通过局域网进行的其他网上传输等。网络交往同传统的交往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网络交往的主体平等性。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和开放性的每个上网者都处于一个相对个人化的自主空间,既不被人监督,也不用顾及社会规范的约束。网络交往取消了一切现实交往中的社会地位、文化、身份和职业等的高低贵贱之分,人人都可以自由地共享网上信息资源,人们第一次实现交往中的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交往角色的虚拟性。网络交往最突出的特点是交往角色的不在场,交往双方不需要像现实的交往那样面对面、实时地进行。电子网络空间取代了现实社会交往所依附的特定物理实体和时空位置,一个人可以在网络交往中任意扮演自己想要扮演的角色而不受任何限制。这种虚拟的角色使交往双方都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可以充分发泄/本我0所受到的压抑,产生一种为所欲为的心理放纵感,从而使网络交往呈现出匿名性、体验性、创造性等特点。网络交往展现了交往角色人性的丰富和多彩,与现实交往所展现的人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之共同描绘了一个完整的人。
网络交往过程和效果的弱规范性。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总是不由自主地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来进行各自的交往行为,并为其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网络交往却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约束网民,网络把现实社会中的规范弃之一边,把只具有技术规范的通信协议(如TCP/IP等)作为人们交往必须遵循的唯一规范。这种弱规范性必然导致网络中人们行为的普遍失范。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往形式,网络交往与以往现实生活中的交往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为了深入理解和研究网络交往的本质及其发展趋势,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应该无可争议,作为这一领域的权威人物,哈贝马斯为交往理论作出了许多重要贡献。
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基本概念。他在5交往行动理论6一书中明确指出:/交往行动首先是指,使参与者能毫无保留地在交往后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使个人行动计划合
对一种表达内容的赞同的条件,一种通过交往目的要达到的意见一致具有一种合理的基础,它以共同信任为基础。
正如上文所述,哈贝马斯将社会交往行为分为四类,即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网络交往具有不必见面的特点,变成了人与机器、机器与机器,或通过电脑网络的间接交往。这恰好构成了一个舞台,电脑显示屏是人物角色表演的舞台,人成为后台的导演,虚拟出各种不同种虚拟角色交往,发生关系,组合成一个完整的戏剧场面。因此,网络交往行为呈现出戏剧化色彩,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戏剧行为。
对于戏剧行为,很少有人从科学上、从体系上应用这种行为。哈贝马斯通过研究发现:只是戈夫曼在5我们大家都在演楚的论述,并将之首次引入社会科学领域。戈夫曼指出:/在这里,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完全沉浸于自己表演中的表演者,这种表演者会认真地相信,他所演出的印象是真实的,是-真正的.实在。如果他的观众相信他的表演)))这种情况似乎是规范的情况)))那么,至少,只有那些社会学家,或者某个社会的反幻想者,在这个时候还会对所表演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另一方面,可能表演者只是间接地,或者另有目的地注意影响观众,使观众终于对他的表演和他的状况抱无所谓的态度。如果表演者对自己扮演的角色没有信心,或者说并不认真注意自己观众的信念,我们就可以对他进行-讽刺.,而我们对十分确信自己表演所造成的印象的表演者的表演,却保持-真正的.评价。0
网络交往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主要形式有:E-mail、类、不同性格特点的角色,在电脑舞台上表演,从而与另外的
特征,使人们在网络空间的自我呈现比在真实世界更为自由。戏: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6著作中,对戏剧行为作了比较清
三
呈现出戏剧性特点的网络交往在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虽然对网络主体来说,网络空间最大的优点是其自主性和开放性,但对于社会来说,却恰恰是致命的弱点。网络交往的自主性应以人的道德自律为前提,才能保证其交往的秩序性和安全性。由于网络交往的虚拟性和非真实性,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可以任意宣泄自己,人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外界限制。在现实世界中,会考虑自身的地位、尊严对个人或他人的影响。这种/我0有着特定的定位,/我0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性之/我0。而在网络空间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实现身份自由,从现实束缚中挣脱出来,展开想象,任意驰骋。在这个空间中不须考虑我是谁。网络交往之/我0只受内心道德和自身修养的制约。网络之/我0是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0,此时人在社会进化中被压抑制约的自然属性的弱点便暴露出来了。/自我0和/超我0的控制功能被消弱。因而,网络问题也就滋生和漫延开来。主
广西社会科学2003.8/ 哲 学
要表现在:
网络交往弱化了现实的人际交往规则的权威性。人们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都要遵从一定的规则,如诚实、真诚、礼貌等,并相应产生一套交往礼仪和道德规范。如果有人违背了这些规范,就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难以在现实交往中获得成功。而网络交往是通过计算机为中介进行的,具有虚拟化和间接性的特点,因而也具有极高的自由性。受现实规则制约的人们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中寻找心灵的寄托,将更多的个人时间用于网络交往,从而使现实的交往规则的权威性弱化。
网络交往减少了人们对现实人际交往的需求,造成了/交往异化0问题。网络交往本质上是一种间接交往,交往主体所直接面对的首先是电脑和网络,其次才是交往对象。这种间接交往方式更多的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它失去了面对面交往中所普遍使用的表情、手势、眼神等体态语言的交往形式,从而阻碍人们心灵深处的情感及精神交流,造成交往的/异化0。对网络的极端依赖将可能使人类陷入/网络异化0的深渊而不能自拔。
人的社会化问题。/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由这一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0交往是实现人的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尤其是青少年,他们正处在个性的形成、社会角色的培养时期,网络文化对他们的影响十分巨大。网络丰富的信息中充斥着虚假和失真的东西,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也普遍存在。所有这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给青少年的社会化带来困难和阻碍。网络空间中有很多的少年黑客和利用电脑技术行骗、欺诈的青少年便是例证。
这些社会问题反映了具有戏剧特点的网络交往的不规范性。这必然要求网络交往要从戏剧行为走向规范调节行为。对于后者,哈贝马斯认为,它是指一个社会集团的成员以共同价值观为取向的行为。它不仅涉及单个行动者,而且涉及按照共同价值确定自己行动的一种社会集团的成员。单个的行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出现了可以运用规范的条件,就一定要遵循一种规范。规范表达了一种社会集团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见一致的状况。一定规范所适用的一种集团的全体成员可以相
[2]
互要求,他们在一定的状况下进行或者放弃各种规定的行动。遵循规范,意味着满足一种普遍化的行动要求。行动要求不具有一种预测性的认识意义,而具有规范性意义。就是说,具有成员们有权利去要求进行一种行动的这种意义。
在交往行为中,每个被赋予权力的交往者在参加交往时都认识到,重建共同的、普通的交往规范是交往的必要前提。在网络交往行为中,也同样需要遵守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充分体现在各种各样的网络管理法规上。
向规范调节行为转化是今后一段时间网络交往的发展趋势。但从更长远的发展看,向交往行为的发展才是网络交往的真正归宿。这是由交往行为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网络交往走向合理化,除了在承认和重视共同的道德规范标准前提下选择恰当的对话进行交往之外,还需要确立良好的对话交往的环境。这就涉及到生活世界和系统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和系统是交往理性和工具理性制度化的体现。如前所述,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有一个三重的世界关联网络,即交往行为反思地与外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三者相关联,它以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为特点。生活世界概念和交往行为之形式上的世界关系网络并非等同,/世界极是行为角色从事活动时,能够与他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相关联的起着限定其行为论题的作用,生活世界极是为行为角色的创造性活动提供相互理解的可能的建构性范围的因素的总和0。生活世界既是交往行为的背景假设,又起着/信念储存0的作用。改变生活世界,实现交往理性,才能真正实现/自我0和/本我0的和谐发展,才能充分展现完整的人的个性,使个人的人格完善化,同时实现文化的再生和社会的整合。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M].洪佩郁、蔺青译,重庆人民出版社,1996.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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