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进行,从项目立项决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阶段都必须遵照基本建设程序的先后次序与步骤开展工作。随着水利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以加强水利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截止到2010年底,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共下达投资534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41%,这些投资对改善大型灌区工程运行状况、提高用水效率、增加粮食产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前期工作薄弱、地方配套资金落实难、投资政策不完善、管理改革不到位、整体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2011年中央1号文件都将大型灌区作为水利建设的重点,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的目标。本次培训针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存在或应注意的问题,主要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审批、设计变更及审批、概算调整及审批等方面重点介绍前期与设计工作,同时对项目建设管理阶段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验收制等作一简要介绍,以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参考。
1 前期与设计工作
1.1勘测设计单位资质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编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1)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划分
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因此,30万亩以上的灌区总体建设规模认定为大型。
单项工程的规模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灌排泵站和引水枢纽设计流量大于等于50m 3/s为大型工程;其他单项工程建设规模可按中型考虑。
(2)工程勘察资质
根据《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承担建设规模为大型工程项目的测绘、勘探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其勘探任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工程设计资质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应由具有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1.2 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1)前期工作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审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审批的规划报告作为立项的依据,在规划范围内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2)项目法人的要求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提供灌区概况、工程现状等基本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明确勘测设计的工作范围,配合勘测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为勘测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3)勘测设计单位的要求
勘测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编制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相关规程和规范的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第六条,按照经批准的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总体规划,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灌区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整体、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应满足《灌溉排水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规程》的要求,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灌区概况及项目背景、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水土资源评价及水资源供需平衡、项目区规划、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布置、单项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水土保持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管理与改革、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国民经济评价及效益分析、结论及建议,以及附图、附表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根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厅(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应附具如下文件: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等。
1.4 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
(1)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工程项目从设计的角度进行全面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工程项目的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对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灌区管理单位应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根据建设内容的轻重缓急,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单项工程初步设计,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应满足《灌溉排水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的要求,年度实施方案应满足《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 的要求。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概况、工程建
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计、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征(占)地与拆迁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工程管理(含灌区信息化)、节能设计、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与综合评价,以及附图、附表等。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的规定,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2)设计单位质量保证及现场设计服务
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做好现场服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3)设计变更及审批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年度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年度实施方案)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变动与调整。
设计变更依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2012年3月15日水利部以水规计【2012】93号文下发的《水利工程设
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做了如下规定:“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①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②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的变化;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主要水工建筑物边坡处理方案、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除险加固或改(扩)建工程主要技术方案的变化。③机电及金属结构: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电厂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大型泵站工程或以发电任务为主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④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对一般设计变更也做了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中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当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4)概算调整及批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文件精神,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1.5 施工期度汛安全
对于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一般应避开汛期施工,如果确
实不能避开时,由项目法人负责度汛安全工作;需要在河道内施工的项目,汛期需停止施工,并提前做好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做好施工度汛方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度汛标准、度汛方案、工程形象进度和应急情况处理方案等,并由项目法人报防汛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做好度汛准备和安排,包括工程经费、器材、设备和施工力量安排,合理安排工程施工,落实度汛具体措施,及时完成度汛工程汛前建设内容。对在建工程做详细具体安排,认真按计划安排组织好实施,抓好落实,保证汛期人身及财产安全。
1.6 存在问题及案例分析
(1)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某大型灌区更新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编制了该灌区更新改造工程的2009年度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规模为中型,该设计单位仅具有水利行业丙级资质,不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
(2)缺乏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
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的设计任务,在编制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灌区渠道沿线地质情况只作简单的区域性概述,缺少沿渠线的不良地质、地下水位及渗漏情况等前期基础资料,无渠系土的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等物理力学指标;在编制2009年度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时,亦未对灌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补充勘察。现场检查发现,总干渠在开挖整形、固脚施工完成后,沿线发生渠坡坍塌,固脚产生位移,原设计的护砌方案无法实施。不符合《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第5.6.1条的规定。
(3)部分项目设计深度不够
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的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未按《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编制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该地区属寒冷地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中,未对项目区冻结冻胀基本参数、类型、抗冻结构及技术措施等进行分析说明;在年度实施方案中,设计单位均未对工程渠系建筑物混凝土性
能进行抗冻分析论证,未提出和标明混凝土抗冻等级,未对渠基、渠底素土的压实指标进行必要的论证,未提出混凝土预制块砌筑的缝隙要求。
(4)设计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
某大型灌区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的渡槽长度为60m ,分为5跨,每跨12m ;在施工图设计中,设计单位根据地形条件,将渡槽长度变更为50m ,分为5跨,每跨10m 。该灌区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灌区管理局未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某大型灌区更新改造工程灌溉泵站泵房下部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箱式结构,在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将下部结构改变为砖混结构,降低了设计标准,现已全部完工。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处未履行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5)批复实施方案中的部分内容不符合规定
某水利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某大型灌区2009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该省水利厅对该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将多条设计流量小于1.0m 3/s的支渠整治项目列入了年度实施方案。该支渠整治项目不符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的规定。
2 计划下达与执行
2.1投资计划的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组成,投资比例以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并提前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前准备,以保证投资计划能够及时转下达到项目单位。
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地方各级政府在转下达中央投资计划时,要确保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与中央投
资计划同步安排,同时要明确各级政府应承担的配套投资额度,以保证配套投资计划得以落实。
2.2投资计划执行
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上年度已实施计划做好衔接;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确保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的统计工作,及时编报基建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投资完成额、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工程实际达到的形象进度等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落实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计划调整应详细说明原因,具体调整的项目或项目的建设内容、调增(或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对应的投资额,还应注明由于计划调整对建设工期的影响程度。
2.3投资控制与概算执行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主要从工程设计(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招投标、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应该认真执行概算,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概算额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在概算范围内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3 项目法人责任制
3.1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确立
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已是一种国际惯例。1995年水利部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6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又下发了《关于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2000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
各个环节的责任。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作用和受益范围,推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可以使项目法人在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2 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法人。 隶属县水利局管理的灌区,由县水利局提出组建项目法人方案,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项目法人;隶属地市级水利局管理的灌区,灌区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由地市级水利局批准成立项目法人;本身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灌区(县处级及以上建制)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实施计划任务,由灌区管理机构组建项目实施区域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应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如有工作变动,由原批准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下文更换。
3.3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4招标投标
4.1招标范围及方式
(1)招标范围
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招标范围包括: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m 3/s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施工服务;勘测设计、监理、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服务。
(2)招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①、②、③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①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②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③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⑤ 其它特殊项目。
对于设备采购也可借鉴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法进行政府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①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2 招标办理机构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①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②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④ 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⑤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⑥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当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工程建设监理
5.1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承包人共同组成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开展监理活动,并对其间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同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从事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2)监理单位准入
承担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对于跨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在监理项目所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4个专业,分别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专业。
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4)监理单位的选择
项目法人选择监理单位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二是采用直接委托监理单位。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关系公共利益安全,属于政府投资,原则上应该招标确定。如果在缺乏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或者工程规模较小、比较单一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或者是对原工程监理单位续用等情况下,项目法人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法人根据大型灌区改造主体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度所应该具备的资质级别确定监理单位。如果项目施工中涉及经过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有特别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监理资质;如果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在项目投资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对于承担灌区信息化建设监理的单位,应该以熟悉相关技术为主的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
5.2主要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将意见报项目法人;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质量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
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协助做好设计优化和改善工作。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项目划分;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其是否可行,并将意见报项目法人;
审核开工条件,包括施工行政许可、征地拆迁、测量控制、水、电、交通、道路、临时场地、机具设备、施工人员、主要材料等是否满足开工要求; 原材料及料场、构件生产与供应、拌和站以及机械设备的检验与验收; 审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交参会各方代表会签。
(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质量安全控制。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查,以旁站方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工序质量、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查与评定;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工程进度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度控制。包括适时审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计划,审批混凝土浇筑开仓申请;开展时段性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影响工期目标的因素进行查找和处理;严格执行停工与复工程序;处理好工期索赔。
工程投资控制。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投资控制。包括审查施工单位的月、季度工程量报表,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按项目法人授权和施工合同规定审核设计变更以及费用索赔;进行投资控制分析,向项目法人提出相关措施与建议。 合同管理工作。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委托监理范围内的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协助项目法人拟定各类合同条款,参与合同商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分析;协助项目法人处理与工程有关的索赔和合同争议事宜。
工程建设协调。监理机构采用例会、指令、指示、通知等方式以及主动、服务、积极的态度,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好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政府质量安全监督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围绕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协调好资源要素投入的控制工作;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环境和谐的关系。
(3)验收阶段监理工作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整理归档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监理意见;
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4)监理工作总结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该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附件材料(如影像、音响、图标等)。
(5)其他监理工作
除做好前述各项日常监理工作外,监理机构还应该做好各项监理记录与台账,以月报的形式向项目法人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监理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和监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6合同管理
6.1合同分类
水利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分包、技术咨询、委托代理合同等。
6.2合同签订
(1)合同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项目法人。
(2)合同签订程序
①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② 发包人选定了中标人后,若认为双方尚需就投标文件澄清中的有关事项或其他遗留的细节问题进行协商,可向中标人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他进行当面洽谈,但洽谈结果不能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待有关签订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已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去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在此期间,双方除准备好合同文件外,还应办理好签订合同前需要完成的事项,承包人必须办理履约担保等。
③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办理公证或鉴证的,合同双方应在公证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手续。
④ 签订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应对合同进行综合评审。
⑤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⑥ 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及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想改变中标结果,拒绝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损失,如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如果中标人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考虑与备选的排序第二投标人签订合同。
6.3合同执行
(1)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不出现分歧和争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纠纷的处理
①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产生分歧,合同出现争议,当事人应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尽量减少损失。
②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③ 当合同当事人之间有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⑤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 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未通过自行协商、调解或仲裁的途径解决,可交由法院作出判决。
⑦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⑧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4合同补充
(1)合同缺陷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工程变更补充
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并按发包人的授权指示承包人进行各种类型的变更。
(3)索赔补充
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在工程的建筑、安装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应由对方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可以协议补充。 7工程施工管理
7.1开工准备及开工报告审批
(1)开工准备
开工是指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2)开工报告的审批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进行审批。主体工程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招标的,每项主体工程开工前都应办理开工报告。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审批权限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工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同时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7.2施工管理
(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法人一般为灌区管理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应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验收阶段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2)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 176) 的要求划分工程项目, 并编制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3)工程建设招标书应依据有关规定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设计文件编制。招标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应纳入合同管理范围,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应通过招标确定。
(5)施工单位应在中标后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法人单位认可。
(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骨干灌排渠沟整修、加固、防渗衬砌,以及渠系建筑物的配套、改造、维修等施工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进行骨干工程施工的同时,应及时进行配套工程、田间工程的施工。
(9)应建立完整的施工技术档案,批准开工文件、施工进度及大事记录,监理工作报告、验收报告、工程运行观测数据、工程技术总结等资料均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并及时归档。
8工程质量管理
8.1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处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根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施工强度等因素决定采用最有效的质量管理组织形式,或设置质检部门、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随时对实施中的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项目法人应制定周密的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建立质量事故处理预案、应急及处理机制,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消除质量隐患,控制事故影响。以此约束、激励、促进和落实质量目标的实现。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具有质量检查与控制权力,检查和控制权利应在勘察设计委托合同、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质量控制权力和责任、主要控制范围及过程、工程检查与验收、质量奖励与处罚等。应分项、分专业明确质量检查标准、过程、要求、时间、方法,明确对质量文件的批准、确认、变更,明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置等。
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法人有对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权力,未经验收不得进行隐蔽覆盖;有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组织验收权力,不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有对分部工程组织验收权力,不经验收,不得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常规检查、专项检查、非常规检查;可以是现场检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也可以是现场外检查(检查结构件、设备、生产场地、料场)。项目法人的每一项检查,都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包括
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目标、检查方法及程序、检查时间及地点、检查范围与频度、检查手段与检测设备、检查信息管理等。
8.2施工企业质量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水利工程质量负保证职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这个体系的规范运作,不仅要保证工程的材料、设备、工作、工艺等各个要素符合合同、设计文件、规程规范的要求,而且还要保证各施工阶段符合质量要求,即从施工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整个工程质量均符合质量要求,使工程达到预定的功能。
8.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的调整或变动必须依照监理委托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在具体的质量控制工作中,一般按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8.4政府质量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技术性法规和标准贯彻执行,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9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验项目在建设期间各个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施工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从而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效发挥工程效益。
9.1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主要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单位工程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单位工程验收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除满足单位工程验收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3)合同工程验收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验收工作组织:合同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验收的主要内容: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 验收成果: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9.2政府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年度项目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应按验收规程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相互衔接的原则,既要严防走过场,又要避免重复进行。
(1)年度项目验收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年度项目已按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完成了建设任务;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质量检测,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规划、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财务决算、工作总结、实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验收工作组织:年度项目验收由项目法人经自查自验合格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委主持验收工作。
验收的主要内容:年度项目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项目法人履职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按期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检查项目建成后效益指标;检查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和运行管理办法;检查项目所在灌区水费改革及转机建制情况。
验收成果:年度项目验收成果是年度项目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2)专项验收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各项目工程档案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的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经主管部门同意,档案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在项目报批过程中,单独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批复专项投资的,应进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征地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在征地拆迁补偿与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如需要进行验收,应及时向项目征地移民所涉及的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专项验收。
(3)竣工验收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年度项目完工并满足正常运行条件后1年内,应组织竣工验收。不能近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正常运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项目投资已基本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历次验收和工程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尾工和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有关资料及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工程运行管理措施已落实。
验收工作组织:项目法人在完成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将验收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听取工程质量抽检、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与审计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验收成果:竣工验收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和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9.3遗留问题处理
遗留问题处理的好坏决定验收工作的成效,也直接影响工程交付使用的效果。对遗留问题的处理,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处理完成。
9.4 工程移交
工程能不能及时、有效地交付使用是检验验收工作的一个有效方式,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签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3)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4)项目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并与其签订工程启用协议。
(5)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10 工程档案管理
10.1工程档案的责任主体
(1)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项目建设期间,对产生的文字、图纸、照片、影像等资料,要有专人负责整编、归档。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移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
(3)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灌区建设项目,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4)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资料档案,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通过工程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10.2工程档案及资料整编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资料应按照前期设计资料、项目法人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合同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质量监督资料等分别整理归档。
10.3工程档案建立
(1)水利工程档案材料,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提供。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2)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
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3)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
(4)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并归档。
(5)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6)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7)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水办〔2005〕480号文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8)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