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力公司"低保户""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实施方案(2012-
河南省电力公司
免费用电基数返还业务实施方案
(讨论稿)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要求,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以下分别简称“低保户”和“五保户”),在第一档电量中设臵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现制定具体返还操作方案如下:
一、操作模式
1. 即收即免方式:
免费用电基数的返还采取“即收即免”的模式,即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至少包含家庭住址、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将抄表月份免费电量按照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计算后,直接抵减当月应收电费的方式。对本次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用电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本次抄表周期内未使用的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 免费用电基数不影响阶梯分档标准的计算。
对合表户中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企业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减免当期总表电量,同时将相应
“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交付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由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及时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免计费电量。
2. 先收后返方式: 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先收后返方式,即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和“五保户”数据(包括户主姓名和有效月份)为依据,按照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计算后,向民政部门定期清算并依托民政部门低保金发放渠道按期向“低保户”和“五保户”返还免费用电基数对应电费的方式。
各市、县供电企业可与发改委及同级民政部门充分沟通,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和切实方便“低保户”和“五保户”办理为原则选择具体操作模式,并就数据清单格式、提供周期、名单变化如何管理、资金发放渠道和风险防范措施等细节形成三方书面纪要,便于遵照执行。
二、操作流程
(一)即收即免方式
1. 各市、县供电企业应积极与同级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以公文、公函方式正式向民政部门提出政策执行需求,并抄报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
2. 民政部门向供电企业提供的“低保户”和“五保户”明细清单应为书面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1),注明提供时间、联系人并加盖公章,信息需包括低保证或五保证编号、证件
有效起始时间、负责管理的办事处、户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其中“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应以家庭为单位。
3. 在与民政部门就操作细则达成一致并提供首批名单后,供电企业将民政部门提供的明细数据,在营销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通过联合声明、社会媒体、营业网点公示、现场张贴、发放宣传页等渠道,明确告知相关客户的国家政策、办理方式等。告知范围应覆盖每个社区、居委会、村委员会、民政办公场所等地点。(公告书各市详见附件2)
4. 供电企业应通过营销信息系统实现“低保户”和“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返还业务流程化、信息档案自动化管理。“低保户”和“五保户”首次登记或变更绑定户号时,均应到营业厅办理登记手续。(业务流程及时限详见附件3)
5. 供电公司营业厅人员在受理登记时,应先行核对“低保户”和“五保户”的证件编号、身份证编号、保障金发放的银行卡(存折) 等信息,与民政提供的信息一致后,登记相关客户的用电户号、联系方式、身份证等信息,请相关客户签字确认,并对客户的低保及五保户证、身份证进行复印存档。对合表户及与用电户名不一致的,还需合表交费单位和用电户主一并办理。(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4)
6. 对“低保户”和“五保户”提供的低保及五保户证、身份证、姓名等相关信息与民政部门提供信息不一致的,应
向客户说明情况,并请客户向发证的民政部门咨询。
7. “低保户”和“五保户”在供电企业登记完成后首次抄表结算时,从第一档电量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发行当月应收电费。因故无法在当期发生电费时进行减免的,供电企业应依据实际用电情况核准减免电量,并在下一抄表周期(全减另发)内完成减免。
8. 供电企业应及时更新营销信息系统中相关票据格式,准确显示当期客户用电情况和免费用电基数减免情况,并提供便利的查询方式。
9. 阶梯电价实施后,供电企业应与各级民政部门商定“低保户”和“五保户”的变更明细清单的提供时间和提供方式。供电公司进行核对并完成信息的更新(以低保户或五保户的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并根据最新信息返还免费用电基数。其中新增的“低保户”和“五保户”,及需要变更户号绑定关系的客户需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登记;已取消“低保户”和“五保户”资格的客户应由系统自动发起改电价业务流程,供电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履行告知义务后,停止免费用电基数的返还。
10. 对民政部门提供清单中,没有到营业厅办理业务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企业应主动通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服务和现场受理等特殊服务;对确实无法确认或实施减免用电基数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企业
应及时、主动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提请协助。
(二)先收后返方式
1. 各市、县供电企业应积极与同级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以公文、公函方式正式向民政部门提出政策执行需求,并抄报发改委和省电力公司。
2. 民政部门向供电企业定期提供“低保户”和“五保户”姓名及有效月份数,供电企业以此为依据,按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用电量与居民生活第一档电价进行清算,并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转账及相关手续,由民政部门随低保金一并发放。民政部门应在发放及领取记录中明确显示免费用电基数返
3. 供电企业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方便“低保户”和“五保户”查询免费用电基数返还情况。
4. 因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账及相关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向发改委及民政部门说明原因,并在双方协商认可的周期内完成转账及相关手续。
三、电费结算规则及算例
1. “低保户”及“五保户”完成登记及用电户号绑定后,将在完成后的首次抄表周期中给予免费用电基数返还。
2. 免费用电基数对应的减免电费应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标准(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计算,并计入第一
档电量。
3. 在民政提供低保及五保户清单的时间与抄表结算周期的不一致情况下,应按照民政提供的信息给予退补免费用电基数,实际用电不足10千瓦时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
4. 如因返还免费用电基数而产生电费暂存款,则用于冲抵下期电费,不允许退还现金。如该用电户销户,则给予返还用电客户。
5. 本次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 (如客户实际用电量不足免费用电基数的,则按照实际用电量计算免费用电电费,年度内可以滚存,年度进行清算。)
6. 电价标准说明
(1)某地区调价前居民电价标准
表1:调价前没有分档计费
(2)某地区调价后居民电价标准
表2:调价后执行分档计费
7. 算费示例
(1)某非分时普通一户一表居民城乡低保户,倍率为1。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7日。按年阶梯标准执行上月年累计电量为500,递增法计算;免费用电基数为每月10千瓦时。2012年7月7日抄表总示数为400,2012年8月7日抄表总示数为580,计算该户2012年8月份应交电费(电价标准见表,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
答:因为2012年按照半年的分档电量阶梯指标计算,故:
第一档指标电量=180*6=1080千瓦时
第二档指标电量=(260-180)*6=480千瓦时
第三档指标电量=260*6=1560千瓦时以上
免费电量=10千瓦时
电量计算
基础电量(总电量)=(580-400)*1=180千瓦时
本月年累电量=500+180=680千瓦时小于年阶梯第一档指标电量标准,故该户不进行阶梯提价。
电费计算
基础电费=180*0.56-10*0.56=95.20元
合计电费=95.20元
(2)某非分时预付费本地费控表居民农村五保户,倍率为1。抄表周期为双月,抄表例日为7日。免费用电基数为每月10千瓦时。按年阶梯标准执行上月年累计电量为500,
递增法计算。2012年7月7日抄表表示数为0;2012年9月份抄表表示数为15,计算该户2012年9月份应交电费(电价标准见表,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
答:因为2012年按照半年的分档电量阶梯指标计算,故:
第一档指标电量=180*6=1080千瓦时
第二档指标电量=(260-180)*6=480千瓦时
第三档指标电量=260*6=1560千瓦时以上
抄表周期为2个月故:
免费电量=10*2=20千瓦时
电量计算
基础电量(总电量)=(15-0)*1=15千瓦时
电费计算
基础电量=15*0.56-15*0.56=0元
因此,本月电量为15千瓦时, 电费为0.00元,免费用电基数跨月不结转。
(3)某非分时普通一户一表居民城乡低保户,倍率为1。抄表周期为每月,抄表例日为7日。按年阶梯标准执行上月年累计电量为700,递增法计算;免费用电基数为每月10千瓦时。2012年8月7日抄表总示数为400,2012年9月7日抄表总示数为580,计算该户2012年8月份应交电费(电价标准见表,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阶梯电价,该户本该7月份到供电企业绑定低保账号,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8月份才来办理绑定业务)
答:因为2012年按照半年的分档电量阶梯指标计算,故:
第一档指标电量=180*6=1080千瓦时
第二档指标电量=(260-180)*6=480千瓦时
第三档指标电量=260*6=1560千瓦时以上
免费电量=10千瓦时
电量计算
基础电量(总电量)=(580-400)*1=180千瓦时
本月年累电量=700+180=880千瓦时小于年阶梯第一档指标电量标准,故该户不进行阶梯提价。
电费计算
基础电费=180*0.56-10*0.56=95.20元
合计电费=95.20元
然后对该户7月份的已发行电费进行全减另发,全减另发时按照低保优惠政策将该户7月份的电量减免10千瓦时的电量电费
四、其他要求
1. 各市、县供电企业要加强与发改委、民政部门的沟通,努力争取、及时出台便于操作、易于执行的措施,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实施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将免费用电基数返还与优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为其业务办理提供便利,以实际行动关爱城乡“低保户”和农村
“五保户”家庭。
3. 各单位要提高敏感意识,妥善处理“低保户”和“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相关事宜。
附录1:民政部门提供低保户、五保户明细清单格式
附录2: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返还告知书
告客户书
尊敬的居民客户: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要求,居民阶梯电价执行中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在第一档电量中每户每月设臵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省由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从2012年7月1日起,可携带“低保户”或“五保户”保障金领取证件、与证件户主身份证、保障金发放银行卡(折)、用电户号等资料,前往当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供电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在抄表结算时扣减免费用电基数。
如有疑问,可莅临当地供电营业厅或拨打全省供电服务热线95598进行咨询。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认定及相关管理规定,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河南省电力公司XX 供电公司 年 月 日
附录3: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首次办理流程
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每月认证办理流程
附录4: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登记单
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申请单
(此项信息由用户填写)
(此项信息由供电部门填写)
反面
注:1、本申请表一式三联,客户与供电公司、民政部分各执一联。
2、客户申请时,需提供低保或五保证对应户主和系统对应户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粘贴在背面。如需要免费用电基数返还配合人证件,应一并粘贴于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