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_司法独立下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ATM 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我们要把ATM 放在刑法的语境和社会的语境下解释,在刑法上将ATM 归类为金融机构属于当然解释。刑法上有两处比较明显的对金融机构的规定,一是盗窃罪,一是抢劫罪。两处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指主体而言的,并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最高院金融机构的解释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类观点学的方法,类观点学认为类型不能定义,只能描述。我们不能把案件事实涵摄在类型描述下;然而,借助此种描述,吾人仍可以判断现象是否归属某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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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书说理是裁判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正义底线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公开审判。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是要被看得见实行的。公开审判最重要的是公开判决书,公开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公开判决理由讲的就是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一份判决书只有事实认定而不能给出充分的理由社会就会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当下中国对司法判决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判决书不能充分的说理。纵观许霆案一审判决,判决理由只有适用刑法第几条第几款的简单适用说明,这样的判决书必然会受到社会的批判。笔者认为判决书应当重点放在裁判的法律理由上,裁判不说理一般会带来四个后果:首先,判决书不说理,实际上意味着判决理由不公开,这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违背。其次,判决书不说理,使得各方对审判过程的参与没有实质意义。
判决书说理也是限制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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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页.1990年增订版.
万毅.变革社会中的程序正义.中国方正出版社.第254页.2004年第一版.
⑤(上接第132页)一会儿适用诉讼时效,一会儿又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物权和债权是存在着许多差别的,但即使物权和债权之间存有许多的区别也不能抹煞两者之间极大的交融性(仅从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发生竟合时许多人难以区分与选择就可看出),所以我们应该参照债权而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
(四) 从权利行使的效率方面看
虽然说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可以得知权利人也会担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的届满而取得物权而积极行使权利。但是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就意味着权利人在理论上或者法律上可以长期地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这就会形成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这是否是对权利人进行了过分的保护呢?如果我们在规定取得时效的同时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就会促使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以实现物尽其用,这样就能够使物的利用处于高度流转之下,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为了更好的说明上述问题作者现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作简要的论证。以动产为例,我们作如下假设:物权确定时物的客观效用是
占有人占有物的成本由0上升到某个值(10以内某个较小的数,10;
因为占有人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预期从物上获得的产出),随后应基本保持不变;假定动产的取得时效为10年。如下图所示,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效用值,曲线EF 为物权确定时物的客观效用曲线。由于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期间届满曲线AB 可能位于CD 曲线的左边或右边,位于CD 曲线右边的情形我们不予考虑(因为在诉讼时效未届满而取得时效已届满的情况下,作者觉得应该让
占有人取得物权,因为在交通和信息日益发达的今天,动产所有人于权利被侵害起五年或十年、不动产所有人于权利被侵害起二十年尚未发现,表明其对此项动产或不动产漠不关心,所以法律出于效率的考虑可以不再保护物权人),但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不会存在AB 这条曲线。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情况下,我们获得的社会净收益是A2+A3,如果不适用的情况下我们获得的社会净收益则只有A3,而没有额外的社会收益A2。所以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物权的相对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物能够发挥它最大的效用,这种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的制度与我们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观念是相通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说这对占有人也是公平的,
使其付出得到了补偿。三、总结综上所述,结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两方面的意见,作者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请求返还办理了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的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具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是两年、三年还是更长,作者觉得尚待实证的研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返还原物的期间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太短则不利于对物权人的保护,损失公平,太长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损失效率。注释:①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页.2000年版.②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民商法网.http://www.civillaw .com .cn/article/default.asp? id=22330.③④⑤王胜明.关于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天涯社区.http://www.tianya .cn/public-forum/Content/law/1/27268.shtml .参考文献:[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张鹏.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3).2004[3]尹田.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立法研究.(8).2005[4]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梁慧星.民商法论丛(6).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