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 引用标准 / 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4.10实施)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3、 术语和定义
3.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指国家标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 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2 易燃易爆危险危险场所:指那些由于存在某些危险物资和条件,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而需对其生产、使用、储存或装卸采取防护措施的场所。如许多化工生产车间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它可划分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4、 职责
4.1 易燃易爆化学品存放单位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4.2 易燃易爆化学品存放单位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和进行消防训练。
4.3 各车间(部门)负责本单位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4 安监委负责对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定期督查。
5、 内容与要求 5.1 总则
5.1.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监委调查后确定的,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5.1.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行政部或采购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5.1.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5.2 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因素识别
5.2.1 年度内由安监委组织,依《环境因素及危险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对易燃易爆场所的环安卫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
5.2.2 对于识别的易燃易爆场所的重大环安卫因素,应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并实施监督管理。
5.3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要求
5.3.1 产品车存放地要对产品车实行分区存放,每区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分区标志要明显。 5.3.2 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3.3 停车场区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5.3.4 场区内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 5.3.5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5.3.5.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5.3.5.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5.3.5.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5.3.5..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工厂确定的三级动火区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
手续后,方能作业。
5.3.5.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5.3.5.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5.3.5.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5.3.5.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5.3.5.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5.3.5.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5.4 变配电房防火防爆要求
5.4.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5.4.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5.4.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5.4.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5.4.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4.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5.4.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5.4.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5.5 其它场所防火防爆规定
5.5.1 化学品临时仓库防火防爆管理依据《仓库防火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5.5.2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动用明火需严格按工厂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5.5.3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5.5.4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5.5.5 对于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5.5.6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5.6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5.6.1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应依据《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落实责任人,完成隐患整改。 5.6.2 年度内,安监委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5.6.3 对于发生事故的易燃易爆场所,其区域责任人应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无
附件1: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基本流程
责任部门 流程 记录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总经理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安监委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 年度重要环安卫因素表
每日安全检查表
班组每日安全整改记录表 每周安全检查表
班组每周安全整改记录表 仓库每周安全检查表
每月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记录表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工伤事故报告单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