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司法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内容摘要:速裁程序的出现曾因缺乏法律依据、强制力弱等原因被否认,本文从司法的效率性、及时救济的必须性等方面充分肯定了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速裁程序 司法的效率性
近来,司法改革中出现了速裁程序这一新生事物。它是就涉讼金额不大、事实清晰的案件快速裁决的一种程序,是就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裁判程序。虽然有人以速裁程序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强制性差、缺乏所谓的务实基础为由而主张不宜推广,但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出现的本身就说明它能更大地满足公民权利保护的要求,虽然其本身尚有许多需完善之处,可我们不能因其有瑕而否认其为一块美玉。
在远古社会,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采取同态复仇、等量报复等私力救济方式。到了文明社会,国家以公力救济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进一步缩小、限制私力救济的范围。当我们关闭了私力救济的窗口时,就必须把公力救济的大门向公众敞开,就必须确保公力救济的渠道的通畅。因为从根本上讲,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而让渡的首要前提就是让渡更能确保自身权利的实现。就司法而言,除了应保证其被动性、公正性等性质外,笔者认为必须有一个及时性(即效率性)的要求。法学界有句名言:迟来的正义是一种非正义。如果受侵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力救济的保护,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选择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数年前出现的讨债公司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个体往往是在其自身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去求助于讨债公司。但从本质上讲,讨债公司应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然而,他为什么不去寻求公力救济呢?速裁程序不失为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办法。
速裁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裁决的效率性。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效率是行政的目标,然而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的规定更加细化,而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合,直接影响到诉讼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诉讼周期过长,延长诉讼周期的随意性过大。
学者们一直认为应简化诉讼程序并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要坚持程序的简明性。所谓程序的简明性,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所使用的程序,要在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做到程序的简便和明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同时还要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速裁程序因此而产生。超市一般有专门为小额消费结算的通道以提高效率,同理可知,在诉讼中也应该有相应的速裁程序来满足简易案件纠纷解决的需要。速裁程序正是繁简分流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