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也不认为教育法律问题是一个简单的教育立法和依据法律管理教育的问题, 它强调教育法律建设的社会系统性。法治的原初意义在于有好的法律, 以及对好的法律的遵守, 但“ 依法治教”所透露出的字面含义及很多实践中的做法, 偏重于依法管理, 却疏于对所依之法的检讨与反思, 以至于一些地方, 政府部门、学校领导把自己的一些想法、做法、甚至与国家法律相背的东西打扮成法律的形式予以推行, 也美其名曰“依法治教”。“教育法治化”强调对各类教育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为各种教育行为确立法律标准, 因而立法机关必须勤勉, 教育立法要跟上, 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巨变的时期, 但80年代出台的教育法律, 20多年中没有任何修订, 这也许是“依法治教”偏重“治”的后果之一。“教育法治化”还强调各层次的教育立法的合法性及正当性, 不能假借法律之名, 将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塞进教育当中。“教育法治化”还要求教育活动无法可依时要遵循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强调缘法而治, 但当无法可依时, 它“教育法治化”奉行法治精神, 无法可依不代表法治不存在, 民主的、人性的、以公益为依归是教育法治化的要求。, “
教育法治化0的内涵不限于过去/依法治教0所涉及的范畴, 它强调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强调教育制度安排的公开性、合法性、合理性, 强调所有参与教育活动的主体在尊重教育规律的同时, 其行为都要遵守制度的约束, 强调对政府管理教育权力的制约, 对教育主体权利的保护, 确切地说, /教育法治化0其实是从法律或法治的层面来全面审视教育问题。以教育经费管理为例, / 纲要0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 加强经费管理, 要/ 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0, 但如果不能将教育经费的全部预算过程法治化、不能将经费拨付使用的各个环节暴露在法治的阳光下、公众不能对支配经费的各种公权力行使有效的法律监督, 凭着往昔的经验, 人们有理由怀疑, 再/科学0的预算也不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从世界范围看, 法治化也是促成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美国作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强国, 其高等教育的形成、发展、强盛无不渗透着一种法治化的力量, /从某种角度而言, 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对美国高等教育所起的作用, 已远不只是一种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而更是一种历史发展的推进和引导。0[ 11]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 尽管在现实生活的很多情景和场域, 法治还经常流于口号或形式, 但不可否认, 法治已成为当前和未来的治国指导思想。教育作为社会的子系统, 除了必须遵循教育本身的原则和规律之外, 也应当遵循法治的原则和规律, 如同国家将法治确定为治国方略一样, 教育也要将/ 教育法治化0提升为指导思想之一, 让法治的精神引领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1、建立科学、民主的教育立法机制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础。我国教育法律的制定是由起草小组成员起草, 在有限的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 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教育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只是由少数立法人员参与, 既不召开立法听证会, 也不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这样, 立法人员的认识能力、思想水平、道德素质和文化科学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
1)立法人员要提高法律素养、其次, 立法人员应有较高的认识能力和知识素养、再次, 立法人员应有全局观念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最后, 立法人员的组成应十分
广泛, 尽可能地吸收各类专家参与教育立法。
2) 制定民主的立法程序, 广泛听取立法意见和建议民主立法是教育立法科学化的重要条件之一。人民群众参与立法过程、分享决策机会是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立法过程民主化既是党提出的要求, 也是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要实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化,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 要广泛吸纳各阶层的社会贤达参与法律起草工作
第二, 要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人士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 应在更大范围内通过法律。法律的审议通过, 是立法的最终程序, 一定要慎之又慎, 参与面要广。
3) 教育立法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 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 规范社会秩序, 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2、依法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1)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 清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仅本身存在瑕疵,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 特别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依法治国”纲领的实施, 还有许多规定与当前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
2) 加紧修订现行法律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 现行法律中许多条款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急需修订。
3、 加快制定并建立科学、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依法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
1) 要加紧制定《学校教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学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主要形式, 制定《学校教育法》及其配套法规是规范学校教育活动, 顺利开展学校教育的重要保证。
2)财政投入
人们的法治观念
地区间的不平等,
第二,我国现已不存在阶级对抗,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但总有社会分工和阶层分化。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之间,如工农之间、城乡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各民族之间,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各部门各层次之间所能分享的教育资源和得到的教育机会都不尽相同。因此,普适性的教育法规可能会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教育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作为社会利益的“显示器”或“均衡器”,具有极强的行政化趋向和强制性特点的教育政策能够有效地化解冲突,协调关系,保证教育事业平衡有序地发展,为教育法治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第三,教育政策作为国家管理教育的工具,是主观能力与客观实践这个矛盾对立统一体在既斗争又统一的发展过程中的主观努力。从过程来看,教育政策管理教育是一个不断决策与实践的连续过程,人们不断地吸收教育实践的各种信息,不断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不断地产生和输出新的教育政策,由此构成了对教育不断作用的“封闭管理圈”。如果以效率作为教育管理活动的第一诉求,教育政策对教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较为敏感,它比教育法规具有更灵活、更有效、更实际的管理作用。从范围来看,教育政策的管理功能,覆盖面广,渗透力强,是教育法规不可比拟的。尤其是在我国教育法治具有迟发性和教育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国家便可以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做到功能互补,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