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15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
(ISO14001-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安全环保科
(一) 负责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
(二) 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总量登统工作,并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30天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
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或一控双达标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四)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每年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当月,持许可证的副本和有效的监测报告,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年度审查。
第六条 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第七条 新建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应在收到环保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