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_关新红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2期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
ThoughtsonRiskManagementandInformation
Disclosureof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
关新红
GUANXin-hong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100081)
[摘 要]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一直以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成为各国银行业竞争的焦点。我国银行业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在同国外银行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表外业务的发展状况、风险管理程度及信息披露的完善程度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Abstract: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ofcommercialbankhavealwaysbeenthematchpointamongthebankingcompetitionsbecauseofitslowrisk,lowcostandhighprofit.Inchina,thebankingindustriesisnowfacingthepressureofopeninguptotheoutsideworld,soit`sveryimportantforustodevelop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andtoenhanceriskmanagementandinformationdisclosure,onlyinthatwaycanwewinthegame.
[关键词]表外业务 风险管理 信息披露 会计准则
Keywords: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 Riskmanagement Informationdisclosure Accountingstan-dards
[中图分类号]F83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49(2002)12-0031-04
一、问题的提出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中外资银行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中资银行如何争取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除加强自身的管理外,在业务上如何做到推陈出新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资产、负债等原始业务以外的新业务,努力开拓新的利润来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在生存压力和发展需要的推动下,各国商业银行纷纷利用自己的优势大量经营表外业务,有些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有超过表内业务的趋势。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是指不列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判定标准,表外业务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表外业务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由中间业务和狭义表外业务构成。中间业务也称为金融服务类业务或传统表外业务,与狭义表外业务相比,中间业务只为银行带来服务性收入但却不影响表外业务的性质,包括信托与咨询、支付与结算、代理人服务、与贷款有关的服务、进出口服务等。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够改变商业银行损益和营运资金状况的业务。狭义表外业务构成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主要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银行业务等。
各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1规避资本管制,增加盈利来源。1988年5巴塞尔协议6的通过,使银行更加重视资产质量管理。这虽达到保护银行经营安全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银行表内资产业务的发展,使银行传统业务的盈利能力受到限制。商业银行为规避控制,增强盈利能力,纷纷发展对资本没有要求或要求很低的表外业务。21为转移和分散风险。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西方国家开始采用浮动汇率制,银行经常要面对汇率变动的风险,同时拉美国家债务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银行面临资金缺口扩大和流动性风险加大的问题。由于许多表外业务如互换、期权等都有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功能,所以表外业务有了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此外为适应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2期客户对银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及银行自身信誉高、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优势,科技的发展等都为表外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根据国际清算银行1999年发表的5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报告6,1983年至1986年美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量从9120亿美元增长到121880亿美元,从占银行所有资产的78%上升到142.9%,其中7家最大银行的表外业务比贷款业务高出一倍多。居于美国银行业前列的花旗、美洲等大银行集团,1988年表外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总和已超过22000亿美元。
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业务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业务种类上仍以银行传统业务中的直接存贷款为主。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创新,使表外业务的经营范围过于狭窄,通常仅局限于一些传统业务如结算和一般性代理业务,虽然近年来一些银行推出咨询、承诺、担保等业务,但总体上看新兴的、高附加值的表外业务开展较少,业务类型仍比较单一;另一方面,与国外银行开展表外业务服务手段科技化程度较高相比较,我国银行业存在科技水平较低,没有完善的、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讯网络及适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此外,各行开展表外业务专业人才不足,社会上对表外业务认识上的差距及银行间无序竞争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表外业务的发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至1998年一直在6.7%)9.6%之间徘徊,1998年回落到7.25%,仅相当于美国银行业1990年年均收入水平的22.66%。如何大力发展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加强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成为银行业今后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
二、我国银行业表外业务管理现状
(一)制度建设方面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过几年的发展,已达260多种,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具体引导和规范的状态,各行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也不同程度存在业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直到2001年7月4日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6的出台,才结束了表外业务发展制度上的空白。
(二)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方面
在表外业务的会计核算方面,2001年出台的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6对表外业务的核算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只是在或有事项中简单规定了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确认时间及标准。各家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时大多采用如下方法:对不形成或有事项的业务,在发生时确认为手续费、佣金收入,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收入归集到损益表的/中间业务收入0项目中;对形成或有事项的业务,在发生时确认手续费收入,同时采用单式记账法登记表外账,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同样将收入归集到损益表的/中间业务收入0项下,同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此类中间业务引起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期末余额。
在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面,商业银行可遵循的业务规范相对较多,主要有5会计法6、5商业银行法6、5企业财务通则6、5企业会计准则6、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6以及证监会发布的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6第1号和第2号。但这些法规普遍存在规范过于笼统问题,如编报规则第2号给定的披露表格格式过于简单,提供的信息量不大;又譬如对表外业务披露缺少市值信息等,都严重影响表外业务信息使用者对表外业务的了解。我国目前还只是要求上市银行公开披露会计信息。从已上市的银行信息披露情况看,多数遵循的是5企业会计准则6及5金融企业会计制度6,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大多只介绍本行开展的表外业务的种类、到期日及期初、期末余额等方面的信息,而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的敞口计量,信用风险的缓解技术并未做出具体的披露要求。在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上普遍存在如高估资本充足率、高估利息等信息不真实现象。同时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非财务信息披露。
(三)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
由于表外业务提供的是非资金金融业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只是充当为客户提供保证和规避风险的中介人,会计核算大多采用单式记账法,核算不够严密,且表外业务大多以金融机构的信用作为信用支付保证,其潜在风险远远大于表内业务。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表外业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筹资风险、结算风险、运作风险、定价风险、信息风险、国家风险等十个方面。银行的表外业务大多具有透明度差、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间、自由度大的特点。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2期如何确定表外业务的风险直接关系到银行经营安全性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模式还不是很完善。通常通过银行的主要经营指标、营运能力来识别和分析风险,如有些商业银行针对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业务量较大,风险系数较高的特点,适当提高流动性比例的要求;运用概率法、时间序列分析法及因果分析法等较简单的方法对风险程度进行简单的表外揭示。在风险的管理上,有些银行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银行内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有关政策,如:对不同产品的风险设立接受限额,对客户信用变化的测量,完善客户评级体系及建立风险经理负责制和完善风险管理的报告和监测制度等。对风险管理的定性分析方面基本能够满足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但在定量分析方面,由于受对风险监测的技术和方法掌握及缺乏大量的数据的局限,因此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性信息。总之,银行业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程度距5巴塞尔协议6的要求还相距甚远。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表外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开展的好,可以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风险控制的不好、管理不善可能使银行陷入困境,甚至有倒闭的危险。因此各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时加强风险管理、控制好表外业务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法律、法规
在表外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法律、法规滞后于业务发展的情况。已有的关于表外业务的管理条例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规定过于笼统的弊病,因此有关管理当局在倡导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制度,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表外业务操作的具体管理规定。今后人民银行仍应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操作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做出统一规定,将表外业务的发展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完善表外业务的风险监控体系
国际银行业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基本上是按5巴塞尔协议6的要求进行的。5巴塞尔协议6建议采用/信用转换系数0将表外业务额转化为表内业务额,然后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风险加权。1988年版的5协议6主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而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价格风险则被忽略了。1998年协议新增了银行的市场风险对资本的要求。近年来,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迫切要求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定新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新协议征求意见稿。于2001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已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并预定于2004年正式实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我国必然要签署有关协议,采用这一协议监管我国银行业务。这对于连1998年版协议要求都没完全达到的中国银行业来说将是巨大的挑战。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要求的状况,新资本协议实行后,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尽快拓展资本补充渠道,除发行特别国债、中长期金融债券外,应努力发展表外业务,增加利润以补充资本金,同时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质量。我国银行应当在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6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办理的表外业务就可以动态地反映出来,表外业务的风险程度也可以通过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出来。银行如能结合客户的信用等级对表外业务进行风险评价,所提供的风险评价指标就更为精确了。有了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监测体系,金融监管机关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对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监管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对于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基本上忽略,对于定价风险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考虑也很少。商业银行欲做好表外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按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6及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6的要求,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商业银行应注重对表外业务中形成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项目实行统一的资本金管理。对具有信用风险的或有资产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同时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及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2期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商业银行应加强表外业务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确保已有制度的实施,使表外业务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规范的发展。
3.加快人才培养步伐,提高人员素质。表外业务发展过程中人才的不足严重影响表外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用人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适应表外业务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中的作用。
(三)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
银行表外业务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的特点。传统会计核算遵循的会计原则如历史成本原则等均已无法满足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因此,为正确核算、反映表外业务的真实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5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6及5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6,对表外业务的会计揭示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首先,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这种揭示可以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其对企业的相对重要性将文字表述与定量数字结合起来,例如对于或有负债应通过/担保0、/承诺和背书0等条目进行反映;其次,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原则上仍应坚持5国际会计准则1号6中有关的会计假定和会计政策,同时,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企业均应揭示有关其公允价值的信息;第三,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6中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比1988年版的5巴塞尔协议6做出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协议中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的作用,通过强化信息披露达到强化市场约束的目的。在新协议中,委员会就/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敞口与评估及资本充足率0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更为详细的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揭示其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重要聚集情况。这些资料应按地区、客户或行业类别或其他风险的聚集情况来揭示,其中风险项目主要揭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及现金流量风险,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银行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商业银行要作好表外业务会计披露,缩小与国际上发达国家银行之间的差距,尽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标准,主要应作好如下工作:
1.加快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制度化建设工作。2002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6,这一规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及程序做出了总体规范。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规范相对宽松,具体披露事项的披露细节性要求也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披露的规定应再予以细化,规范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范围、内容、原则及披露标准,尽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2.处理好监管性信息披露与非监管性信息披露的关系。监管当局通常要求银行提供比公开披露更多、更细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按照国际规定有些是必须披露,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但我国并未要求公开披露。当务之急是按照5暂行办法6和5新资本协议6的要求,尽快分清监管性信息和非监管性信息的界限,在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的同时尽量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3.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严格信息披露程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要求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夏博辉.金融机构财务分析[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俞乔,邢晓林,曲和磊.商业银行管理学[M]1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3]张兴胜.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公开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论坛,2002,(7).
[4]刘惠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对策[J].经济要参,2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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