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搬起石头会砸自己的脚
不可抗力常常让外贸企业措手不及、无所适从,为按时履约,他们往往肆意冒险,倒签提单。于是,他们头上所悬着的一块巨石也就会随时落下。
广东韶关远华进出口公司(化名)向日本大田株式会社出口一批玉米。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超过4月30日,交单议付期不得超过5月10日。
倒签提单引发纠纷
远华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备货等待装船。按计划船舶于4月26日到港,预计29日可装完,但因天气影响,船舶延至5月1日才到港。船到港后又连日下雨,无法装船,直至5月5日天气才转晴。
远华进出口公司随即与轮船公司研究,由于天气影响船舶未按时到港,又不能按原计划装船,致使信用证过期。如果现在开装,估计8日前可全部装完,但提单必须以4月30日的日期签发装运日,以便符合信用证规定,否则远华进出口公司暂时不能装船,必须等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后才能考虑开装。
轮船公司考虑如果等待修改信用证,势必延长船舶周转期,故同意接受办理倒签提单日期,并由远华进出口公司向轮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如因倒签提单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远华进出口公司负责。
货物于5月8日全部装完,同日船舶开航。5月9日远华进出口公司向银行提交倒签日期为4月30日的提单办理议付。
买方接到远华进出口公司的装运通知后,按4月30日开航时间计算,却迟迟未见船舶到达。买方即查询目的港的船方代理人亦无消息,至5月13日船才到达目的港,买方即怀疑提单装运期不真实。由于市场价格下跌,买方遭受了一定损失,故聘请律师登轮查核航海日志及装运单日期,发现并证实该提单日期是伪造的。
于是,日本大田株式会社即通过开证行,由开证行正式向远华进出口公司提出拒付货款。开证行的理由是:伪造提单,提单上装运日期是虚假的,已查核该轮航海日志并证实提单日期倒签,故不能接受。
拒付与否各执一词
远华进出口公司回驳开证行:根据《UCP500》(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所以,银行与我受益人之间处理的只能是单据而不是单据以外的其他行为,而不能处理涉及货物和船舶的情况。
同时,根据《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显然,我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即信用证规定4月30日前装运期,我提单上装运日期是4月30日,所以“表面”上单证一致,你行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尤其是《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因此,银行应该仅管单据表面上的一致,对其单据真实性,甚至单据伪造或法律效力不应过问;而《UCP500》第9条a款也规定:“对不可撤消信用证,只要将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单证一致,即构成开证行确定付款的承诺。
总之,按照上述各条文之规定都已经构成了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并且你行的信用证本身也做出了如下保证:“对根据本证开具和提升汇票,并能按时提交出与本证规定一致的单据,我们保证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善意持有人承担付款责任。”
鉴于以上理由,远华进出口公司要求开证行接受单据并立刻付款。
开证行接到远华进出口公司的意见后,立即提出反驳意见:你方所引证的《UCP500》第15条是对银行免责而言的,我银行对于单据的伪造、不真实,如果未发现时,其后果在法律上是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的,因为银行没有义务去鉴定单据的真伪。
但是,我银行虽然没有这个义务却有这个权利,一旦发现单据是伪造的,而且已持有可靠的证据证实它的伪造,我银行又是凭该物权单据(提单)担保付款,而物权单据本身是伪造的,当然有权利提出不接受伪造的单据。
随后,远华进出口公司了解到日本大田株式会社实际已经向目的港船方代理出具保函提取货物了,所以,远华进出口公司不得不向日本大田株式会社提出交涉。但日本大田株式会社却称:由于你方没有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日期发货,延误我方按时销售良机,现在市场价格下跌,致使我方遭受510000美元的损失,你方必须赔偿我方上述损失。
经认真研究,远华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已持有我倒签提单的证据,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则我方会更加被动。于是,远华进出口公司最终还是赔偿了对方的损失。
弄巧成拙教训深刻
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远华进出口公司由于没能理解《UCP500》关于银行不管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单据伪造的规定之精神才弄巧成拙的。
实际上,《UCP500》第15条是银行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即银行对单据的虚假、伪造如未发现,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开证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作为当事人之一,它对受益人担保付款的主要依靠是单据,尤其是有价证券(即法律上所谓的物权证)。如果开证申请人一旦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就要替开证申请人赔款。也因此,伪造提单会直接损害开证行权益,开证行当然有权提出拒付货款和拒受单据了。
而倒签提单就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运日期的提单,以便使该提单符合信用证对装运日期的规定,从而顺利结汇。提单日期对买卖双方,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契约的生效,对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及向发货人转账等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提单日期必须如实签发,倒签提单属伪造单据行为,收货人一旦发现可拒绝提货并诉诸法庭,扣留船货,直至取得赔偿。
由于天气影响,连日下雨致使船舶脱期到港,未能按时开装,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一般都会得到对方的谅解并同意延展装期。但远华进出口公司不是直接向日本大田株式会社商洽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期,而采取倒签提单的办法肆意冒险,结果却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其教训应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 黄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