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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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
作者:李旸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
摘要: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世界上实行当事人主义或者类当事人主义的国家,都有证据开示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中国明确了律师享有阅卷权的同时,辩护律师负有开示证据的义务。但这围绕证据开示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立法并没有解决技术层面问题,这同时影响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效果。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理论论证的方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剖析现阶段实行证据示制度价值以及现状,并对完善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据开示价值;中国现状;中国证据开示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89-02
作者简介:李旸(1990-),男,汉族,广西南宁人,广西师范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剖析
(一)证据开示制度是衡平控方辩方的有效手段
控方辩方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任何司法制度或改革应当以平衡为基础。法官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前充分的获得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才能在控辩中,而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如此平等互惠的交换证据方式可以让控方以及辩方在诉讼时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审判中更好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的捍卫辩护原则以及辩护权
诉讼民主以及辩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界的主流,保障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证据开示制度在保护辩护原则的同时,也是捍卫了辩护权得以实现。如果在证据开示方面没有灵活的操作方法,则实现辩护权是相当困难的。如若辩方在毫无准备无法预先了解证据,则无法面对控方的指控做充分的辩护。这种情况出现时,辩护方在庭上面对突然的证据袭击,辩护权便难以落到实处。
(三)证据开示制度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及实现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