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06-27
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组织)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投诉电话8225485。
第四条 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综合科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所领导批准。
第六条 综合科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综合科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