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46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申办资格:(开业)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格:(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 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 卡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开业登记费:20元(价费字
[1992]414号)(变更)。变更登记费:1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注销) 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
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办理依据:(注销)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58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科)
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
申办资格:(开业)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手续:(开业)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
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 任命书(国有独资);
(2) 委派书(委托人盖章);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
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 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 卡。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照注册资本(金)0.8‰收费(最低额为50元);
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缴纳。价费字[1992]414号、沪价行[1999]353号、沪财综[1999]72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10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12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市局企业注册处
申办资格:(开业)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手续:(开业)
1、 申请报告;
2、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2)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8、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 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 卡。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照注册资本(金)0.8‰收费(最低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缴纳。价费字[1992]414号;沪价行
[1999]353号;沪财综[1999]72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10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8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科)
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
申办资格:(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办资格:(变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注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手续:(开业)
1、 申请报告;
2、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
6、 递交给登记主管机关的申请报告;
7、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8、 外省市来沪独资和联营的,提交注册地工商局的核转函;
9、 企业法人章程(盖章);
10、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
1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2、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3、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 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金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签字表,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主管部门变更: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
5、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 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按照注册资本(金)0.8‰收费(最低额为50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缴纳。价费字[1992]414号、沪价行[1999]353号、沪财综[1999]72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10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5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科)
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
申办资格:(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变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
申办手续:(开业)
1、 申请报告;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6、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任命书;
7、 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8、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5、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营业执照》和IC 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 卡。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
1、 核准分公司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营业登记300元。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100元. 。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非公司企业营业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4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市局及各分局企业注册处(科)
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为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
申办资格:(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变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申办资格:(注销)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申办手续:(开业)
1、 申请报告;
2、 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母体营业执照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
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7、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4、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营业执照》和IC 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上级部门批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 卡。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营业登记300元. 价费字[1992]414
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100元. 价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12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申办资格:(开业)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
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手续:(开业)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
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应
该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
委托书(含信息表)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
非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 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
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
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 卡
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
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 卡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6)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
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开业登记费:300元。(价
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费:100元。(价
费字[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 2004-01-08 16:18:00 浏览次数: 34 字体:[ 大 中 小 ]
办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手续:(开业)
1、 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8、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9、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变更)
1、 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一)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三)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 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 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四) 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3、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五) 经营范围变更:
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 卡
5、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申办手续:(注销)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 卡
5、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开业)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时限:(开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开业登记费:300元。(价费字
[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变更登记费:100元。(价费字
[1992]414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