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调研文章
“桥头堡战略”实施背景下的社会矛盾防范与化解(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理论征文)
广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黎其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全国开展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新时期,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保障“桥头堡战略”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显得十分重要。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呈现特点
(一)利益性突出。在全面深化经济改革中,强调市场与资源的必须优化配置,而某些企业和个人为追求企业的利润和个人利益的实现,导致各利益主体之间具体理由、局部利益凸显出来,使群体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逐步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中处于主导的社会矛盾。如山林山届、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等纠纷。
(二)复杂性加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领域的多面化、矛盾内容多元化,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使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内部及相互之间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而使社会矛盾呈现出十分复杂。
(三)群体性增多。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实施,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重新分化、重组,产生心理失衡和非理性化的浮躁情绪。加上有些部门和领导兼顾各方利益不力,少数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腐败行为,在国外敌对势力及国
内别有用心的坏人挑拨与煽动,使社会矛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事态容易扩大化。
(四)对抗性增强。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就业、“三农”、企业转制、腐败、诚信、分配、民族、宗教等问题引起的矛盾,大多集中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利益关系问题上。这些都是与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用相关联最为敏感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就容易形成心理冲动和对立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理问题,甚至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极端情绪,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到对抗程度。
二、社会矛盾的成因
(一)社会经济原因。由于我国小康发展不平衡,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落后的状况依然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和贫困地区人口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在短时间内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来大幅度缩小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东西部差距,从而产生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政治体制原因。在改革过程中,新旧政治体制在磨合中带来的碰撞和磨擦,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行政管理不到位,导致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而产生各种社会矛盾。
(三)党群干群原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干部受金钱的诱惑和物欲的膨胀,违法乱纪,腐败堕落,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引发广大人民群众不满、愤恨;有的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与群
众直接利益相关联的最为敏感的问题,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产生各种社会矛盾。
(四)思想文化原因。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传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受到冲击和挑战,使得一些人对无私奉献与拜金主义、艰苦奋斗与享乐主义的界限模糊起来,产生信念动摇和矛盾心理,而出现思想文化领域方面的社会矛盾。
三、社会矛盾的防范措施
(一)加快经济建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依靠实施“桥头堡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享受到发展经济的成果,自觉的调整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
(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针对教育、医疗、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和跟踪审计,建立健全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体制机制。根据《决定》提出,创新有效化解矛盾机制,要重点抓住4个方面的改革:第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第二、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正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网络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调节疏导工作,对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的仁要给予更多关注,针对不同情况开展疏导、帮助、教育,使其重振信心,避免走向极端。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所在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特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进行解决。四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第三、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主要是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县、街道(乡镇)、社区玉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提出矛盾纠纷。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三是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中去。四是通过“大调解”,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
现案结、事了、人和。第四、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诉求机制、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三)加快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行为;认真清理、整顿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乱加价、乱收费等现象;继续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以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举措真正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反映了廉政建设的具体化和微观化。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在党政机关中,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引发人民内部矛盾。为增进新时期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要以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
为总要求,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素质修养,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关系群众疾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尤其加大反腐败力度,严惩腐败分子,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这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关键。
四、社会矛盾的化解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矛盾多发期凸显期的实际情况,目前化解社会矛盾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化解。现代国家都非常重视强化行政管理手段,扩大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作用。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三大类:
1、行政调解。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依法对特定纠纷进行的诉讼外调解活动。一是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如基层司法助理员的调解;二是行政仲裁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三是行政主管机关的调解。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对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调解处理。
2、是行政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由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判断、裁决。如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
3、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既针对民事纠纷又仅仅限于行政管理范围之内。为实现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专职化和相对独立化,充
分发挥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建议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调处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减轻给当事人带来诉讼程序复杂繁琐负担。
(二)人民调解化解。人民调解是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自治性优点。人民自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可以有效预防矛盾激化,有助于解决在萌芽状态,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成本低廉,效率较高,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还可以根据道德、伦理、风俗、民族习惯对丰富复杂的微观社会矛盾进行及时、有效的调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生效后,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司法机关化解。司法机关要依靠司法改革,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矛盾化解的主力军。司法机关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担负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将层出不穷,在犯罪率居高不下、矛盾纠纷复杂的形势下,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中央决策的要求,充分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清污排障、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一是审判、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惩治刑事罪犯,打击各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惩恶扬善。同时要通过行使审判和检察职能,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要继续坚持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的有效经验,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新时期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和管理创新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社会治理创新能力;三是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调处机构、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建立业务指导、协调、对接、监督等机制,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四是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职能,帮助企业和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信访机构化解。在各级信访机构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现场工作合力,改进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建议拓宽信访渠道、实行网上受理,完善畅通有序、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方式;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机制,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问题当家事,认真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工作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通过信访机构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