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房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及措施
产房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及措施
(一)、标准:
⑴、 产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良好。 ⑵、 产房应备有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随时保持效期和完好。
⑶、 产房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
⑷、 工作人员无传染病者。非新生儿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谢绝参观、探视。
⑸、 产妇在产后一般留观1-2小时,无特殊情况才可送回病房。
⑹、 出生后的新生儿须作全身检查,测体重,验留脚印、系手圈、滴眼药等,然后送母婴室。
⑺、 病历质量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执行。
⑻、 工作人员进入产房时,必须穿专用衣、裤、鞋,戴好工作帽、口罩,接生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⑼、 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
(二)、措施:
⑴、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⑵、 产房应备齐产程中所需要物,药品和急救设备,固定位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和更换。 ⑶、 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测血压、听胎心、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应及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⑷、 产房应保持清洁,定期做好清洁工作、消毒工作和细菌培养。可疑患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产后
及时消毒处理,分娩结束后,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行常规清洁消毒,各种物品归还原位。每周大清扫一次,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各种消毒物品每周定期灭菌一 次,各种消毒液按规定更换。
⑸、 接生后,接生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⑹、 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让产妇和亲人知晓相关情况,指标新生儿标识卡。
⑺、 产房应有浸泡手消毒液,保持浓度,定期更换。 ⑻、 加强质量控制、检查和考核,、纳入每月综合质量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出现医疗纠纷,经调查确有过错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