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标准是对环境保护领域中各种需要规范的事物的技术属性所做的规定。我国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确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作出了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包括2个级别,即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省级)标准。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和其他用于各方面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09年2月1日起我国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联系。首先,社会生产水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并进而决定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会在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建设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环境。因此,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之一,人类希望通过经济发展,实现自身不断完善的目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必须是可持续发展,必须是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是“防”危害,否则就容易走“理”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第三,奖励综合利用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资源保护中的综合利用行为应予以鼓励的原则。
第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第五,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