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程序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程序
项目名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程序
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被许可人:企业(组织)
承诺期限:
1.接到检验申请后,检验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安排计划,保证按时完成定期检验工作。
2.定期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初步结论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意见。
有无收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申报条件:
在辖区内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1、使用单位已经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了保养,并自检合格。
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
办理程序:
1、申请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本中心提出检验申请。设备的使用单位在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运行发生异常、事故或因生产(生活)需要提前检验时,也应主动提出检验申请,申请检验及检验时间约定,可采用来人、来函、来电等形式,但必须明确受检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及相关事宜。检验申请单见附件一。
2、现场检验检验人员到现场实施检验时,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和配合,并准备设备档案和运行、维修等记录,必要时应准备试验所需载荷。
3、整改按检规规定,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检验人员应书面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告知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对判定为不需复检的整改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整改通知单》中对整改结果予以签章确认。
4、复检。检验后,对判定为需复检的,该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与检验人员联系复检事宜。
5、不合格设备的处理。 检验后,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应以书面《检验意见书》形式告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组织维修或保养单位进行维修,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自检合格后,重新报检。
6、设备检验合格后,向本中心缴纳检验费,设备检验合格后到本中心领取检验报告和牌证。
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