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电梯买卖合同)法律意见书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重庆中亿臵地有限公司
贵公司发送的《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电子文本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收悉。基于对有关事实的初步了解,以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律师对《合同》的逻辑结构和条款内容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查,现从法律角度谨提供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 建议将“2.1”中的“直接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调整为“直接付至本合同中乙方提供的账号”
二、“2.3”语序不通,表述不清,建议修改为:
“分批发货、分批支付。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货日前15天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65%(第三期款),计人民币 1366300.00元(大写): 壹佰叁拾陆万陆仟叁佰 圆整,乙方收到该款项后按期予以发货。”
三、“2.4”表述不清,是分批到货分批支付,还是按照2.3约定先付总价的65%,货物全到后再付10%。建议进一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
四、“2.5”同样表述不明,建议进一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同时,未具体明确5%的金额,如按总价计算则应该是105100.00元(大写): 壹拾万零伍仟壹佰 圆整。
五、建议在“3.1”中明确运费的承担者是谁。
“每批货在起运前,如甲方要求延后交货的,应在起运前 天提出,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保管费等其它费用。”
七、建议将“4、货物的验收”中的“甲方如对产品与合同附件“主要部件清单”不符,或对产品的外表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时提出,如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有异议可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调整为:
“甲方如对产品与合同附件“主要部件清单”不符,或对产品的明显外表质量有异议,应在验收时提出,如对产品的隐蔽外表质量或内在质量有异议可在电梯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建议将“5.3”改为:
“如果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本身存在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甲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根据质保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此缺陷或质量问题进行纠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对缺陷部分进行检测并向甲方出具书面答复。如该缺陷或质量问题被证实为制造或运输原因引起,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修理或更换部件。被调换下来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则应按本合同8.2承担违约责任”
九、建议在“6、技术资料” 内容末尾加入:
“备注: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保证设备布臵图的合法性、合理性。甲方的签收仅代表收到乙方提供的图纸,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承担责任或要求免除其设备布臵图不合法、不合理而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建议将“7、不可抗力”中的“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送给对方审阅确认。”调整为: “并在发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将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送给对方审阅确认。”
“但因一方违约,另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除外。”
十二、建议将“8.2”中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调整为: “除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外”
十三、建议添加“8.4”,明确因运输引起的责任,拟定为:
“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延期交付或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首先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责任后自行向承运人追索,必要时甲方可以提供协助。”
十四、建议将“11.1”中的“乙方对合同设备提供24个月免费保养服务后立即中止。”删掉。避免乙方依此避责。
十五、建议将“11.3”中的“所有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和来往信函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或确认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期。”调整为: “所有会议记要、补充协议和来往信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以上意见和建议,谨供贵公司决策参考。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 孙 洋 律师
刘 可 律师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