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标函(1998)198号
关于实施《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轻工总会:
你总会报来的“关于实施《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有关事项的函”(轻总质字[1996]16号)收悉。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使用通用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1995年7月7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为提高实施标准的可操作性和考虑到化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说明通知如下:
一、鉴于一些化妆品的制造者库存的旧标签不符合GB5296.3―1995规定的内容,为避免较大的经济损失,允许在旧标签或说明性材料上增补、更改有关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加注标题的有:“净含量”日期标注方式中如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应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标题;如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时,可以不标标题。
三、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应与制造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相一致。允许使用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胶条覆盖在旧的生产许可证号上或印刷在内包装物说明性材料上。
四、体积小、标签不便标注所有规定内容的化妆品,是指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化妆品,其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原产国、经销商(进口商)的名称。
五、浴液(沐浴露)不属于化妆品范畴,也不属于发放生产许可证范围,其标签应执行QB1994―94《浴液》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六、进口化妆品暂时允许使用印制好的中文标签(具有应标注的全部内容),整个加贴在原销售包装盒上。进口化妆品标签标注的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华联络商,应为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