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适用范围:
选址位于《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或者跨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占用农用地的,按法定程序须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
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5.《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4年1月9日。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2日。 7.《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
8.《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2005年8月15日。 9.《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2005年9月9日。
10. 《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6]31 号, 2006 年 2 月 17 日 。 11.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6]68 号, 2006 年 3 月 22 日 。
12. 《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118 号, 2006 年 9 月 18 日 。
13 .《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 [2007]22 号, 2007 年 12 月 25 日 。
14.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国土资科教发 [2007]280 号, 2007 年 11 月 28 日 。
收件资料: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其他证明类材料应提供原件的,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公章。
办理部门: 规划处、建设用地处,监察处、产权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
2.不包含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审批时间。
3.不包含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办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手续的时间。 4.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省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转发批复。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