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咨询:2017年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全面解析
一、子女抚养概述
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由于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故笔者在此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6条第1款:“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关注焦点
(一)离婚后要不要争夺抚养权 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出于以下原因争夺抚养权,一是 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甚至愿意放弃财产也要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二是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抚养权为筹码,迫使对方让步。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法律还是情理都是优先考虑哪边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此外,当然还要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基本原则就是一切从孩子利益出发,把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二)争夺抚养权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取证
1、双方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意见。在上述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结合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考虑。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原则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