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注意事项
一、 现场核查通知书的签收反馈
(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通知书》。企业应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登录监测系统(企业版)---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点击[查询]---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签收]。
(二)企业到外汇局柜台办理签收《通知书》。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通知书》,企业在《通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外汇局。
二、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下载
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知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该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和贸易收支逐笔数据,供企业开展自查。具体操作流程发如下:登录监测系统(企业版)---企业信息管理---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点击[查询]---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下载]。
三、 现场核查材料(现场核查方式为企业报告)
1.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提交书面报告及证明材料的要求:
书面报告是现场核查企业参照外汇局提供的参考格式提交的相应报告。企业报告中应重点就导致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交易商品特
点、合同履行情况、与交易对手关系、是否涉及企业自身融资目的、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及索赔情况等,无须要求企业报告核查期内涉及的所有业务。
证明材料是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应当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能够直接解释或者较为直接地佐证企业存在异常情况的性质,可以包括但不必全部包括以下方面:有关商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有关的各类批准文件,内容有效期、授权等;会计账务的具体科目(可提供对应会计账);会计分录具体记载(可提供对应会计凭证);有关报关单/申报单的明细要素(可提供对应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的审计报告(关注结论);企业年报(与核查期对应的)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财务报告、外汇收支报告;各类纳税记录(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基本情况:一是公司的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生产周期、国际环境等内部情况,二是产品的竞争力、市场环境、市场份额、市场地位等市场情况,三是其他行主管部门的评价、评级、奖惩等外部情况。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