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机关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败诉!
原告:谭某
被告: 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谭某在某小区开设中西医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涉嫌犯罪,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查扣处方、药物等证据若干。 2015年7月24日原告谭某将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双方诉辩主张】
VS
【争议焦点】
1.被告在刑事立案后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被告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行为有无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的行为违法。理由为:
1、被告辩称其作出的《保存决定书》属于刑事协助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从该份保存决定书内容可以看出其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性质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后被告在七日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该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原告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2、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保存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了原告部分处方及药品,但并未依法向原告送达,故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3、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该案即进入刑事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权及涉案物品、证据、卷宗等应一并移交公安机关,原行政机关无权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2014年5月14日,被告将原告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同年5月16日立案侦查,此时案件已经进入刑事执法程序,被告明知原告非法行医的行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又于2014年5月19日对原告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超越了法定职权。
【法官点评】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享有对相关事务的管理权,不能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行政不作为或者超越职权乱作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