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规定
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第一条 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种类
(一)全体干部职工放假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
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部分干部职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俗的节日。
(四)全体干部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
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干部职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二条 具体休假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年节及纪念
日放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年公休假
第三条 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年公休假制度。
第四条 干部职工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和节假日,休假天数可以顺延。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
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干部职工本人的意见,并报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批准。
第八条 参加区机关组织的疗养活动的干部职工,疗养
天数计入本年度休假的假期。如休假天数已满,不再安排参加机关组织的疗养活动。
第三章 探亲假
第九条 凡参加工作满1年的在编干部职工,与配偶、
父母不在一起生活,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第十条 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
30天;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因故
当年不能探望的,可2年给假1次,假期45天;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探望配偶的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当年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期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但包括公休
日和法定节日,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婚假、产假
第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以享受7天的婚假。符合晚婚(女年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年龄条件的,另增加7天。
第十三条 婚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必须当年
一次性使用。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五条 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
且按计划生育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第十六条 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奖励,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中心批准,本人申请要再加3个月,减免3年独生子女费。
第十七条 非计划生育者给假56天,假期工资均照发。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
上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九条 产假及奖励假期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第五章 丧假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
婆)去世,可请丧假不超过5天。
第二十一条 需要干部职工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根据
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丧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第六章 病假、事假和公假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因病或因私事需请假的,一般要
写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的需有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病假假期包括公休、法定假日;事假假期
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遇下列情况可请公假
(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确需工作人员陪住的。
(二)学校通知开学生家长会。
(三)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必须由工作人员在家照料。
(四)孕妇产前检查(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
(五)女职工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每天所给的1-2小时
喂奶时间(不适用于非婚、非计划生育者)。
(六)参加机关组织的献血活动。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法定公休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
探亲假、公假:正常休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金。
第二十七条 应休年休假而未休的干部职工,其应休假
期间的工资标准及发放等事宜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干部职工休病假、事假按照区人力社保局
相关政策扣发绩效奖金。
第二十九条 正常休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费用报销
第三十条 未婚干部职工休探亲假,报销往返硬座火车票费用。火车不能直达的,可以附加报销长途汽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已婚干部职工休探亲假,往返路费发生额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不予报销;往返硬座火车票费用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予以报销。火车不能直达的,可以附加报销长途汽车费用。
第九章 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应于每年年初制定休假计划,
统筹安排,报人事监察科备案。干部职工原则上按照休假计
划休假,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并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批准。
第三十三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需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报审批单》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监察科,经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过时申报或未经申报擅自休假的视同缺勤。
第三十四条 病假、事假、公假,需填写《工作人员病(事)假申报表》,病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
(一)普通干部职工休假,1日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的,由分管副主任批准;3日以上的,须报中心主任批准。
(二)科室负责人休假,1日以内的,由分管副主任批准;1日以上的,必须报中心主任批准。
(三)休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需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通知人事监察科销假。